公共資金績效審計

公共資金績效審計

公共資金績效審計是在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審查政府部門履行其職責時財政資金使用所達到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程度,並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的專項審計行為,其目的就是要對政府財政支出的資金節約度進行監督,通過績效審計揭露問題、促進管理、推動改革、規範秩序、提高效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資金績效審計
  • 外文名:Performance audits of public funds
公共資金績效審計的特徵
1.審查範圍的廣泛性。公共資金績效審計的被審計單位含義比較廣泛,它不僅包括政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而且包括其他使用公共資金的單位。由於政府部門的業務活動及對各種資源的運用,操作起來具有很廣的輻射面,審計時需同時涉及諸多單位。因此,績效審計的對象既包括物質生產部門,也包括非物質生產部門,還有對投資項目的審計等;既包括被審計單位各項業務活動,也包括其他非經濟範疇的管理活動。它除了通常的政府機構財政收支和公共工程審計之外,還包括對政府投資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必要的審查。
2.審計標準的多樣性。績效審計往往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或指標作為評價的標準。非盈利機構業務活動的績效既有經濟效益,又有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衡量可運用價值指標,而社會效益難以從數量上概括,需運用定性標準。這就需要考慮分析各個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3.審計過程的延續性。公共財政資金的績效,有些可以馬上體現出來,有些業務活動的績效則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表現出來。特別是公共工程項目,難以在短期內見到可以數字描述的效益。因此,在進行績效審計時只對當期業務活動的直接績效進行審查,難以在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來全面評價其績效。所以要進行追蹤審計,即對業務活動的滯後性效益進行審查。
4.審計方法的多樣性。審計內容的變化性決定了審計方法的靈活性。政府績效審計不僅採用傳統的、通用的財務審計的方法(如順查法、逆查法、詳查法、抽查法等),而且更多的是採用分析法、論證法、評價法等。審計人員必須根據審計對象、目標的不同制訂不同的審計方案,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
5.審計結論的有效性。政府績效審計已擴展到經濟、社會、政治等方面,它通過全面評價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和業務活動的“經濟”和“有效”程度,揭示影響績效高低的問題所在,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建議,指出進一步提高績效的具體途徑和辦法,有效性作用尤為突出。審計的全過程始終著眼於指出問題所在、挖掘潛力這一中心,著眼於提高效率和增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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