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執行責任

審計執行責任亦稱審計人員法律責任。審計工作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由於關係和影響到審計效果和社會信譽,由此便產生了需要承擔的審計職責及可能追究的過失。

我國《審計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審計工作人員要對下列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1) 利用職權, 謀取私利的; (2)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3)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者被審單位造成較大損失的; (4) 泄露國家機密的。凡違反上述情況之一的審計工作人員(包括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及社會委託審計工作的人員) 審計機關可酌情處以罰款,並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審計機關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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