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定位

審計定位即對審計單位的責任確定。責任的確定和追究應落實到“人”。審計單位或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責任審計應掌握以下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被審計單位主體責任層,即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是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做出的,被審計單位是違法行為的主體,應當對外承擔責任,這是對外責任層次;第二層次是被審計單位領導決策責任層,主體行為的做出是有關領導作出指令、決策的結果,對由此而產生的主體違法行為,該領導應對主體承擔責任,這是對內責任層次;第三層次是被審計單位執行實施責任層,執行實施者負責執行和實施領導決策者的指令、決策等,如果執行實施者因執行、實施了領導者的指令、決策等而造成了主體違法行為,則該執行實施者可以免責。否則,因執行實施者違背了領導決策者的指令、決策等造成的主體違法行為,執行實施者應當對主體承擔責任。這也是對內責任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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