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縣林業和草原局

寧縣林業和草原局

寧縣林業和草原局是寧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概況,主要職責,

基本概況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縣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及發展規劃、計畫。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管理和使用;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對國有林場、所、集體林場、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景觀景點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實行管理;負責森林資源的管理;組織實施陸生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以及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建議;組織、指導各類商品林和風景林及林木花卉的發展與培育;負責林業科技、教育、外事和宣傳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及森林病蟲害的測報防治工作;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以及林業產業發展的有盼刪台關政策建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申報全縣林業建設重點工程項目計畫,指導管理全縣林業基本建設。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二)負責組織全縣林業及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與實施。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實施細則、方案和政策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統計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組織擬訂相關縣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管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組織指導林木種苗、林木花卉工作。承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義務植樹、造林綠化的組織、指導、實府埋頌施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職責;承擔新寧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森林資精捆源的保護與管理。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報上級批准後執行組尋霉芝,監督、管理林木、竹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全縣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循詢槓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報國家、省和市以及由縣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呈報,監督林地的開發利用,協助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工作。
(五)負責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縣級標準和規定,擬訂全縣性、區域性濕地保護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組織、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負責全縣照驗槓採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縣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與保護區建設的規劃,參與擬訂相關縣級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化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七)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葛煉鴉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瀕危物種進口管理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木材、珍稀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審核報批工作。承擔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及其指導工作。
(八)承擔自然保護區的監督工作。按照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依法指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九)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組織、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協助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負責國有林場、所(苗圃)、集體林場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制定全縣林業產業政策,合理調整林業產業發展布局,促進全縣林業產業協調發展。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縣級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負責油茶等經濟樹種的開發利用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開展森林防火、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承擔全縣林業違法案件查處的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縣森林公安、林業檢察、林業法庭工作和隊伍的建設。
(十二)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宣傳和外事工作,搞好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瀕危物種進口管理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木材、珍稀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審核報批工作。承擔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及其指導工作。
(八)承擔自然保護區的監督工作。按照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依法指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九)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組織、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協助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負責國有林場、所(苗圃)、集體林場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制定全縣林業產業政策,合理調整林業產業發展布局,促進全縣林業產業協調發展。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縣級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負責油茶等經濟樹種的開發利用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開展森林防火、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承擔全縣林業違法案件查處的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縣森林公安、林業檢察、林業法庭工作和隊伍的建設。
(十二)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宣傳和外事工作,搞好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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