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海洋經濟與漁業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海洋經濟和漁業發展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推進我區海洋經濟發展,開展海洋經濟試點示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指導推動漁業產業結構、產業布局調整。協調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休閒漁業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推動海洋經濟科技創新,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等。
(四)負責編制海洋經濟和漁業漁政有關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投資項目需求和財政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
(五)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有關標準、技術規範和節能減排,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按分工提出海洋與漁業有關科研、技術推廣項目建議,承擔有關重大科研、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組織實施等工作。指導水產技術推廣體系建設。
(六)依法監督管理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承擔漁業統計監測工作。
(七)組織實施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指導水產健康養殖,組織水產養殖污染防控工作。負責水產苗種管理。承擔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相關工作,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八)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負責漁船、漁機、漁具監督管理,組織漁船裝備更新改造。監督管理遠洋漁業,推動遠洋漁業發展。
(九)負責漁業資源、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休漁禁漁制度,指導水生生物資源增殖。組織開展水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和評估,研究提出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植物名錄調整意見建議。負責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水生野生動物棲息地相關工作。按規定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十)承擔我區漁港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漁業航標、漁業船員、漁業通訊管理,配合推動落實漁船漁港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承擔維護漁業生產秩序,指導監督漁業執法工作等職責。指導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十一)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漁港、漁業船舶(含休閒漁業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漁業應急處置和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與漁船涉外涉台事件處理,承擔漁事糾紛處理工作。
(十二)負責海洋、漁業防災減災工作。負責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組織海洋災害影響評估和災後生產恢復工作。
(十三)按分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海洋、漁業對外以及對台港澳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加強本系統、本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十五)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區海洋漁業局要加強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協調、推進實施海洋強區戰略,加強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推進我區海洋經濟發展。加快轉變漁業發展方式,提升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水平,加快漁港經濟區建設,促進漁業產業振興。強化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強化漁政漁港監督,促進漁業生態良性發展。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農業農村局有關職責分工。在動物診療機構管理方面,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動物診療機構監督管理,區海洋漁業局會同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監管專門從事水生動物疫病診療機構。在獸醫管理方面,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統一組織、指導執業獸醫的資格考試並負責官方獸醫和執業獸醫監督管理,區海洋漁業局負責漁業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的隊伍建設和監管管理。在水生動物苗種檢疫方面,區海洋漁業局會同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制定水生動物苗種產地檢疫技術規範。在漁用獸藥管理方面,區農業農村局統一負責獸藥監督管理工作;區海洋漁業局負責推薦參與漁用獸藥評審的漁業領域專家,參與制定水產養殖允許使用、禁止使用藥物及水產養殖處方藥目錄,組織、指導水產養殖中的獸藥使用、獸藥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以及違法用藥的行政處罰。在飼養和飼料添加劑監管方面,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含畜禽和水產飼料及其添加劑)在生產和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並負責畜禽飼料及其添加劑在養殖投入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區海洋漁業局負責水產飼料及其添加劑在養殖投入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
2.關於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的職責分工。區住建局負責城市園林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區海洋漁業局負責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區林業局主管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工作,主管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3.有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水產品的質量安全。區海洋漁業局負責監督管理水產品從養殖、捕撈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息、信息化、效能、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信訪工作。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文稿。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管理有關工作和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組織協調政策研究,負責牽頭推進漁業經營體制改革與建設。負責組織開展政策法規諮詢和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聽證工作,承辦並組織協調重大海洋與漁業權益糾紛、信訪覆核等工作。承擔具體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標準化管理工作。
組織編制部門預決算,管理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申請國際金融組織漁業貸款項目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國有資產、基本建設的清查核算,組織實施政府採購,監督指導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二)漁業管理和資源保護股。組織實施漁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水產養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水產養殖和苗種生產許可證管理制度,負責水產新品種審定和水產苗種進出口管理。承擔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相關工作。組織水產養殖污染防控工作。組織實施漁業節能減排和標準化生產工作。按規定監督管理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水產品市場加工、品牌培育相關工作。實施漁業資源保護管理相關制度、指導、監督水產種質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管理。組織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場建設。負責對養殖及相關項目建設的規劃、指導和管理。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海洋經濟與漁業行業科技發展政策、規劃。負責組織推進海洋經濟與漁業科技創新工作,組織開展重大科技攻關和高新技術研究、推廣和節能減排技術研究及成果轉化、從業人員技能培訓等工作。負責本行業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負責對相關科技項目建設的規劃、指導和管理,指導水產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對外和對台港澳漁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調有關海洋經濟與漁業涉外涉台事務。
(三)海洋經濟股。擬定海洋經濟與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協調海洋經濟項目實施以及區域間和部門間的產業合作,對接開展海洋經濟試點示範工作,承擔“智慧海洋”相關工作。協調推進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休閒漁業等相關產業的發展。負責相關海洋產業項目建設的規劃、指導和管理。負責海洋經濟與漁業統計核算、運行監測、調查、分析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海洋經濟與漁業漁政相關項目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海洋經濟與漁業重大建設項目(含漁港)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核申報。
(四)漁政漁港和防災減災股。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船網工具指標控制、漁業資源總量控制和限額捕撈制度,組織實施海洋伏季休漁、內陸水域禁漁期制度。監督管理漁船、漁港、漁機、漁具。承擔漁船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漁業船員、航標和通訊管理工作。承擔遠洋漁業開發與管理工作。承擔特定水域漁業管理相關工作,監督執行有關國際漁業條約和周邊國家漁業協定,參與漁船涉外涉台事件處理。牽頭負責行業安全生產,組織全區漁業安全生產督查行動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休閒漁業船舶和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漁事糾紛處理工作。負責對漁港及相關項目建設的規劃、指導和管理。負責擬定海洋觀測預報體系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警報和公報。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負責漁業災情統計,組織協調漁業災後恢復生產。負責漁業生產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處置、救援。配合有關部門承擔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對防災減災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規劃、指導和管理。
人員編制
區海洋漁業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寧德市蕉城區海洋與漁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寧德市蕉城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寧德市蕉城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執行。
現任領導
局長:楊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