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

根據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寧德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寧德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
  • 發文單位: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時間: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 用途:保證施工過程安全
簡介,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目標和任務,實施具體措施,

簡介

寧德市人民政府公室於印寧德市中小校舍安全工程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寧德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校舍安全直接關係廣大師生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關係社會和諧穩定。各地要多方籌措校舍安全工程經費,加大投入力度,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陽光工程”、“放心工程”,將學校建成最安全、家長最放心的地方。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安全工程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34號)、《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細則》、《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監督檢查辦法》、《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技術指南》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發〔2009〕109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目標和任務

(一)工程目標
在全市中國小校開展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建設,使學校校舍達到符合對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洪水、颱風、火災、雷電等災害的防災避險安全要求。
(二)工程任務
從2009年開始,用三年時間,對全市洪澇災害易發地區、山體滑坡、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進行遷移避險,提高校舍綜合防災能力。其餘地區學校,按綜合防災要求,確保及時拆除整體出現險情的D級校舍,對符合布局調整需要的D級校舍進行集中重建;對局部出現險情的C級校舍進行加固或重建,消除校舍安全隱患。
——及時拆除經鑑定確認的D級校舍,對符合布局調整需要的進行集中重建,及時處置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確定廢棄的危險校舍,消除校舍質量安全隱患。
——重點加固改造或重建非地震重點區域中國小校C級校舍,C級校舍加固或重建達到屬地抗震設防類建築抗震設防標準。
——跟蹤防治國土資源部門確定的年度中國小校地質災害危險點,對經評估確認存在嚴重地質災害隱患的校舍進行避險遷移,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設施建設,提高校舍綜合防災能力。
——2009年底前完成三年本縣(市、區)C、D級危房加固改造工作總量的30%,2010年完成三年本縣(市、區)C、D級危房加固改造工作總量的60%,2011年完成三年本縣(市、區)C、D級危房加固改造工作總量的10%。2011年檢查驗收面達到100%。

實施具體措施

中國小校校舍安全工程覆蓋全市城區和農村、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國小、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中學、特教學校和中職學校。
(一)排查鑑定
1、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要在2008年度全省校舍抗震安全排查的基礎上,按照新一輪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要求,對本轄區內所有永久保留繼續使用的中國小校舍(不包括無在校學生的空殼學校閒置校舍和在建工程)進行逐校逐棟排查,按照綜合防災要求,形成對每一棟建築的鑑定報告,建立校舍安全管理檔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統。
2、校舍安全排查包括校舍選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築安全排查。校舍選址安全排查通過查閱資料和實地踏勘,必要時通過開展專項評估,對校舍選址遭受洪澇災害、地質災害和颱風、火災、雷電災害進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遷移避險處置意見。校舍建築安全排查要建立在校舍選址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查閱檔案和實地踏勘,對校舍基本情況和建築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築是否需要委託鑑定並處置的意見。
3、對校舍安全排查確定需要委託鑑定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專業力量或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等對校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通過鑑定或評估,提出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對校舍鑑定或評估工作要求進行檢測的,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工作內容和深度必須滿足鑑定或評估工作要求。
4、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必須在2009年8月10日前,完成本轄區內所有中國小校每一棟校舍的排查,完成部分校舍鑑定和加固改造設計;2009年12月5日前,完成所有鑑定和加固改造設計,並向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舍安全工程辦”)上報排查、鑑定結果。
(二)制定規劃
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要依據新一輪義務教育布局調整規劃和學校建設規劃,整合與校舍安全工程各項有關的工程,科學制定校舍安全工程的三年總體規劃、分年度實施計畫和每一棟校舍加固改造方案。
1、 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制定三年總體規劃要以消除轄區內中國小校舍安全隱患為目的,結合遠期的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學校布局調整規劃目標,按照校舍加固改造和重建總體任務要求,做到遠近結合,突出重點,分步實施;要區別不同情況,分清輕重緩急,重點考慮人口稠密、辦學條件差的地區和學校。
2、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要把工程任務細化到每所學校、每個項目,做到改造加固或拆除重建工程推進時序明確、工程資金落實、管理責任到人。
3、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制定校舍加固改造方案要保證同時滿足建築抗震設防要求和洪澇、地質、颱風、火災、雷電等災害的防災避險要求。本著能加固儘量加固的原則,堅持加固改造與拆除重建相結合,做到因地因校制宜,控制建設標準,節約工程投資。
4、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要在2009年8月15日前,完成制定2009年度加固、改造計畫並報送市“校舍安全工程辦”;2009年12月5日前,完成制定三年加固、改造總體規劃和2010、2011年度加固、改造計畫並報市“校舍安全工程辦”。2009年11月5日前,建立本轄區內中國小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統,完成信息數據錄入並報市“校舍安全工程辦”。
(三)明確責任
校舍安全工程實行國務院領導和部署,省級政府統籌組織,市、縣級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充分發揮專業部門作用的領導和管理體制。
1、市級政府負責協調各縣(市、區)的勘察、設計、鑑定、施工和監理等力量,加強組織調度,規範工程實施;指導、審核、匯總各縣(市、區)工程建設規劃和計畫;監督工程專項資金撥付;監督、檢查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
2、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相應成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轄區內校舍安全工程的具體實施,對校舍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要在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校舍逐棟排查和鑑定評估;制定工程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和每一棟校舍加固改造、避險遷移、綜合防災方案;具體組織工程實施,落實施工管理和監管責任;及時足額下達工程投資計畫和工程資金;按建設標準要求組織工程驗收;建立逐棟校舍安全管理檔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統;制定工程建設減免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優惠政策,並行成書面檔案下達和上報。
(四)資金籌措
1、資金安排實行省級統籌,市縣(市、區)負責,多渠道籌措,按照《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積極爭取中央和省上補助。市級政府負責籌措市本級學校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資金。
2、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籌措轄區內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資金。按照閩委辦〔2003〕70號通知精神,省下達的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用於農村義務教育專項補助資金,除按定額安排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和民辦教師退養補助外,其餘資金套用於中國小校舍安全建設投入。各地要切實加大對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設的投入力度,工程資金要列入財政預算,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防止學校出現新的債務。
3、各縣(市、區)“校舍安全工程辦”設立資金專戶(可由原來的危改專戶轉為校舍安全工程資金專戶),對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集中支付、封閉運行。堅決杜絕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款的行為。市、縣安排的專項資金,全部納入資金專戶管理,要保證按照工程進度撥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不能頂替原有建設項目投入。
4、民辦中國小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資方負責實施,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政府給予指導、支持並實施監管。
(五)減免稅費
1、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要把降低建設成本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實,出台優惠政策,儘量減免各項建設收費,確保專項資金真正用在學校建設上。學校建設應儘量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新建、改擴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由市、縣級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2、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均應予以免收;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在服務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提倡各有關單位從支持中國小校舍安全的角度適當予以減收或免收;鼓勵企業以提供免費服務的形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進行捐贈,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對表現優秀的企業和個人,可給予適當獎勵和表彰。
(六)建設管理
1、對中國小校D級校舍和學校布局調整規劃確應廢棄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應立即停止使用並確保拆除;對經鑑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備加固改造條件的校舍予以拆除;對建築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80%以上,或結構加固費用占新建同類工程費用的70%以上的校舍,宜予拆除重建;對地處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校舍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經評估確認存在嚴重地質災害隱患的校舍實行避險遷移。
經房屋安全鑑定須加固或拆除重建和遷建校舍的設計應符合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要求。建設用地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校址選擇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汶川地震災後重建學校規劃建築設計導則》規定,應避開具有隱患的淤地壩、蓄水池、尾礦庫、儲灰庫等下游易致災區;避開地震斷裂帶、山脈及丘陵的陰坡面、懸崖邊及崖底、低洼地、滑坡地、土石流、洪水溝口等自然災害易發地段。
2、校舍安全工程組織實施要按照新一輪義務教育布局規劃和學校建設規劃要求,進行認真論證,科學選址。遵循基本建設程式,組織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論證,履行建設立項、建設審批、工程招標、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和基建財務決算制度。委託工程質量監督,選擇符合資質條件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參建。切實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招標制、工程監理制和質量終身制,嚴格工程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和契約管理,保證校舍安全工程順利實施,確保校舍安全工程質量。
所有校舍安全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須按規範採取招標方式確定。各地要抓緊做好加固改造項目和拆除重建項目的建設選址、規劃及用地審批、項目可研、建設立項、工程招標等建設前期工作,為全面實施校舍安全工程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七)監督檢查
1、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校舍安全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開展工程實施情況督查評估。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實施方案、工程進度和實施結果等須向社會公布,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陽光工程”、“放心工程”。
2、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大對校舍安全工程收費的監督檢查力度,嚴禁收取國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自籌項目、超標準收費等亂收費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3、對因學校危房倒塌和防範不力發生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改造加固後的校舍如因選址不當或施工質量問題遇災垮塌導致人員傷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間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或減少政府資金投入,以及疏於管理影響工程建設目標實施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建設、鑑定評估、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對工程項目依法承擔責任。
(八)信息報告
各縣(市、區)“校舍安全工程辦”要以簡報、進展情況報表等形式,定期逐級報告本轄區校舍安全工程進展情況、實施情況和督查情況。
1、工作簡報。各縣(市、區)每月至少編髮一期“校舍安全工程”簡報,重點反映工作進度、工作經驗、存在問題和有關建議等。
2、工程進展和實施情況報告。每月5日前,各縣(市、區)向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工程進展情況;每月8日前,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工程進展情況。每季度末15日前,縣(市、區)向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工程實施情況;每季度末25日前,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各縣(市、區)工程實施情況。
3、工程督查情況報告。每月5日前,各縣(市、區)向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工程監督檢查情況;每季度末25日前,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轄區內各縣(市、區)工程監督檢查情況。
各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福建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市、縣級政府2009年實施福建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路線圖”及時間表的通知》(閩校安辦函〔2009〕6號)的要求,儘可能提前完成工程任務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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