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基礎測繪管理辦法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
  • 修改信息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二)將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中的“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全區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二)組織實施自治區級基礎航空攝影,統籌全區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獲取、處理和服務;
“(三)1∶10000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位化測繪地理信息產品和全區基礎地理底圖、標準地圖、行政區劃圖、基本地圖集(冊)等地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四)統籌推進全區實景三維數據建設與更新;
“(五)自治區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服務系統的建設、更新與維護;
“(六)自治區級地理國情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和全區應急測繪地理信息保障;
“(七)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需要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衛星大地控制網等;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
“(四)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六)將第十條修改為:“基礎地理信息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生態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急需的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二)全區統一布設的測繪控制網更新周期不超過十年;
“(三)全區遙感影像每年按季度獲取;航空影像每三年覆蓋全區一次;
“(四)高精度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實景三維數據應當及時更新;
“(五)自治區系列行政區劃圖、普通地圖集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
(七)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二款中的“轉包”修改為“轉讓”。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測,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九)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十)將第十九條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中的“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修改為“中標的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讓的”。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中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十三)將第二十三條中的“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由相關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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