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規劃管理實行“一書、兩證”制度的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規劃管理實行“一書、兩證”制度的規定》在1991.10.06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規劃管理實行“一書、兩證”制度的規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0.06
  • 實施時間:1991.10.0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一書、兩證”)制度。凡在我區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四條 建設項目在城市規劃區內選址布局,應當在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應當在該項目設計任務書編制前進行,並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報告;
(二)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建議書的審查意見和批准檔案;
(三)建設技術條件,要求擬建規模和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選址意見等技術檔案。
第六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範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第七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經過審查,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需要申請用地,或需要使用搬遷單位土地、房屋和臨時用地的,必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九第 建設單位應當持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計畫檔案和設計任務書等有關檔案資料,按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確定和選址方案及適當比例的地形圖,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
第十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的建設條件和城市規劃要求及用地現狀,提出建設用地方案和規劃設計要求,確定建設用地位置和範圍。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根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建設工程用地詳細規劃或平面設計總圖,報送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用地詳細規劃或平面設計總圖經過審查符合要求後,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在附圖加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範圍專用章”。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持審批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附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門核撥土地。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設施,以及建築物的抗震加固、沿城市主要道路房屋門面的擴建裝修工程,均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主管部門批准的計畫檔案,其中屬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還應當有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的意見;
(二)批准用地檔案(含《建設用地規劃可證》)或建設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屬證件。
第十六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查:
(一)確定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等是否符合城市規劃布局和發展要求,並徵求和協調建設工程涉及的有關部門的意見;
(二)根據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的詳細規劃,提出規劃設計要點,作為工程設計的重要依據;
(三)對市政、道路、給排水、人防、抗震、防洪等工程,按城市規劃要求確定需要審查和實行規劃控制的內容;
(四)審核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並簽署推薦意見和設計要求;
(五)審核施工圖並簽署意見。
第十七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經審查不符合要求,退回有關檔案,並提出補充、修改意見。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批准檔案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一書、兩證”審核、發放制度,並監督、檢查建設單位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畫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規劃管理。具體審查、核發辦法,按照建設部、國家計委關於《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一書、兩證”時,可收取證書工本費。收費標準,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物價局、財政廳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當根據核准的平面設計總圖所示尺寸放線,並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查驗合格,方可動工。
第二十三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六個用內,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從事工程建設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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