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質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質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質局成立於1958年。1999年5月,實行屬地化管理,成為自治區政府直屬正廳級事業單位,是寧夏地質工作最多、專業門類最全、技術力量最強、找礦實力最強的地質找礦部門,擁有一支具有“三光榮”傳統和“三特別”精神、作風優良、找礦突出、立業輝煌、建功卓著的綜合勘查和地質科研隊伍。

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會務、檔案、保密、信訪、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新聞發布和公務接待。
(二)組織人事處
承擔所屬單位黨建、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系統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幹部管理工作;承擔局系統地質礦產業務培訓工作;承擔地勘行業工人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三)財務與審計處
編制局系統財務收支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局系統財務、國有資產、基建管理工作;負責地勘資金的籌措、融通和管理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工作;承擔所屬單位經濟責任制的擬訂和考核工作;承擔局系統內部審計及地勘資金收支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事業發展處
研究擬訂地質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地質行業改革發展政策法規研究,提出地質事業發展意見建議;承擔地勘重大投資項目立項論證的有關工作;負責地質調查勘查資質的建設、維護與管理工作;承擔寧夏地質礦產經濟學會日常工作。
(五)地質規劃處(總工程師辦公室)
研究擬訂地質礦產調查評價的中長期規劃;承擔地質項目立項申報、設計審查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地勘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地質工程、項目技術管理和質量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管理與標準化建設。
(六)水環地質處
研究擬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所屬單位水環地質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水文地質等廣義地質的基礎調查、地質環境和地下水監測、地質災害調查與專項防治工作;開展生態地質研究和水文地質、環境地質成果匯總集成及技術信息服務管理等工作。
(七)地質科技處
負責地質科技工作的總體規劃;負責地質科技項目、科研成果的審查、申報、管理及成果獎勵;承擔地質找礦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局地質科技創新團隊、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及人才載體建設;承擔與科研單位、院校科技協作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科普工作。
(八)地質信息情報處
負責地質實物、原始資料、成果資料等地學數據的管理和開發利用;負責全局地質科技情報管理;指導全局地學數據的接收、保管與內部資料借閱服務;監督所屬單位地質信息資料、成果資料的管理及向社會公開服務工作;負責地質調查資料管理業務培訓工作。
(九)安全技術處
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安全生產技術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安全生產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的落實;負責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
(十)離退休人員管理處
貫徹落實離退休工作的方針、政策,督促、檢查離退休政策的落實;承擔離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及信訪工作;承擔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紀委(監察室為內設機構,與紀委合署辦公)。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

人員編制

現有職工5233人,其中:事業編在職職工1900人(專業技術幹部931人,其中:教授級高級工程師39人,副高級職稱197人,中級職稱271人、初級職稱424人),離退休人員2953人。局機關13個處室(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財務與審計處、事業發展處、地質規劃處、水環地質處、地質科技處、地質信息情報處、安全技術處、離退休人員管理處、監察室、機關黨委、地質工會), 所屬11個事業單位(自治區地質調查院、自治區礦產地質調查院、自治區水文環境地質勘察院、自治區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院、自治區遙感測繪勘查院、自治區核工業地質勘查院、自治區有色金屬地質勘查院、自治區地質博物館、自治區地質工程院、自治區礦產地質勘查院、自治區地質服務中心),承擔著自治區境內的地質調查評價、勘查找礦及水工環勘察等工作。具有區域地質調查、遙感地質勘查、固體礦產勘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等甲級地勘資質及各類施工類甲級(一級)資質29項,其他類資質92項。

現任領導

馬世軍:地質局局長、黨委書記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地質礦產資源調查、勘查、評價與環境地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自治區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地下水資源勘查、地質環境調查監測評價等地質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基礎性、公益性和戰略性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地質礦產資源成果。
(三)負責組織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和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參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及應急搶險工作。
(四)開展前沿性、基礎性地質科學研究;開展地質調查及勘查技術等相關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的研究、引進與推廣,為自治區政府決策提供技術支撐;開展地質資料的綜合研究,依法向社會提供地質資料目錄;組織開展地質科普等地質信息服務。
(五)負責擬訂自治區地質調查、礦產勘查技術規程、規範和標準;負責擬定自治區境內礦產品實驗測試標準,對礦產品的質量、成分等進行認定;承擔全區放射性元素的檢測工作。
(六)負責地質調查、礦產勘查技術與質量管理,對所屬單位安全生產、技術進步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
(七)組織開展地質調查、礦產勘查等相關國際國內交流合作。
(八)完成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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