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診療管理辦法》在2004.12.28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診療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診療管理辦法》在2004.12.28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診療管理辦法》在2004.12.28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經2004年12月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第一條 為了...
《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6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百零一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規範動物診療行為,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的辦法。2022年8月22日,《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經農業農村部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0月7日...
第四十三條 個人和單位飼養犬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無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九條,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以4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
為規範動物診療病歷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一、門(急)診病歷 1.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病歷記錄、處方、檢查報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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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定的動物診療機構屬於社會公益性事業機構。動物診療機構應當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動物診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對動物診療機構實行《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動物診療是指從事動物疾病診斷、治療和動物保健等獸醫活動。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工作,其所屬的動物診療管...
《青島市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7年3月2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4月1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診療管理,...
《河北省動物診療管理辦法》在1997.11.05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等3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訂》的規定,本辦法做如下修改: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動物診療管理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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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的管理,促進動物診療事業的發展,保障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動物診療機構是指單位和個人設定的從事家畜家禽及實驗、觀賞、演藝、...
河北省動物診療管理辦法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動物診療管理工作,規範動物診療行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