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規定》是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規範編印程式,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出版管理條例》和《印刷業管理條例》,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規定。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98年5月25日發布實施。

 2021年8月20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5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8年5月25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8]32號
  • 所屬類別:地方性法規
  • 當前版本: 2021年8月20日廢止
發布信息,規定全文,修訂信息,

發布信息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規定》的通知
(寧政發[1998]32號1998年5月25日)
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規定

規定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規範編印程式,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出版管理條例》和《印刷業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寫、印製活動。
本規定所稱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以下簡稱內部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用於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非賣性成冊、折頁或散頁印刷品,不包括機關公文性的簡報等信息資料。
第三條編印內部出版物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禁編印含有反動、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和國家明令禁止編印的非正式出版物。
第四條自治區新聞出版局負責內部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編印內部出版物必須經自治區新聞出版局批准。
編印供內部使用的法規、規章彙編,需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核同意。
第二章 編寫
第五條編寫內部出版物不得設定編輯機構和專職人員,工作人員不評新聞出版職稱,費用開支納入行政經費或團體會費、企業管理費中,不得另立帳戶。
第六條編寫內部出版物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應對該出版物的內容進行審核,並對審核意見負責。
第七條內部出版物分為一次性出版物和連續性出版物。
一次性出版物是指採用書、刊形式編印的出版物。連續性出版物是指採用報型、散頁、折頁和活頁形式編印的內部出版物。
第八條一次性出版物實行逐種審批制度,不受時間限制。連續性出版物實行半年審批制度,每年六月、十二月份為連續性出版物的審批時間;過期未申請批准的連續性出版物,視為非法出版物。
第九條內部出版物不得搞有償經營活動,不得定價,不得公開發行銷售,不得拉贊助,不得刊登廣告和有償信息。
第三章 印刷
第十條內部出版物交付印刷前,委印單位必須向自治區新聞出版局提交編印內部出版物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編寫目的、使用範圍;
(二)開本、字數、擬印冊(份)數;
(三)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經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審核批准編印的內部出版物,由自治區新聞出版局核發《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以下簡稱《準印證》)。
第十二條委印單位持《準印證》,必須到許可印刷出版物的印刷企業印製。
承印內部出版物的印刷企業必須驗存《準印證》,方可承印,否則為印製非法出版物。
第十三條內部出版物不得冠以“××報”或“××刊”的名稱。內部出版物必須按規定明確標印如下內容:
(一)封面或資料標題左上方標印“內部資料”,下方正中標印“××××××編”。
(二)封底或資料末尾左上方標印“寧新出管字[××××]第××××號。
(三)出版物內標明資料著作權標識,資料著作權標識的內容包括:
1、資料名稱;
2、編寫單位名稱及地址;
3、準印證號;
4、開本、字數、印張、印數、印製時間、承印印刷企業及地址。
5、標明“內部交流、不得銷售”字樣。
第十四條承印內部出版物的印刷企業在印製完成交貨前,必須向自治區新聞出版局送交樣本三份備案。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五條未按規定申請批准,擅自委印內部出版物的,對委印單位和印刷企業分別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無違法所得的,處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並處以1000元以至50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本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是自治區新聞出版局。罰款上繳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內部出版物編印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7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6月2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鹹 輝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關於全面集中清理政府規章的工作部署,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規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對20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11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規定》的通知(1998年5月25日寧政發〔1998〕32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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