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罰款限額的規定

1996年8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罰款限額的規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8.15
  • 實施時間:1996.08.1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將於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對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強廉政建設、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都有重要意義。為保證行政處罰法在我區的正確實施,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將行政罰款限額規定如下: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銀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上述限額的,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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