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若干規定

1999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1.26
  • 實施時間:2010.11.26
(1999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機關依法委託有關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應當以書面形式規定委託內容、許可權及相應責任,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四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符合法定程式。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合法身份,執法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必須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出具,並載明法定事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級行政機關查辦的案件,不得以下級行政機關的名義出具法律文書。涉及國家安全的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上級行政機關和下級行政機關聯合查辦的案件,應當以上級行政機關的名義出具法律文書。
第五條 行政機關按照下列規定管轄行政處罰案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級人民政府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下列行政處罰案件:
(一)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涉外因素的複雜案件;
(三)下級行政機關難以查處的案件;
(四)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
第六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職權實施;對案件管轄權發生爭議時,有關機關應當協商解決或者提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行政機關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行政案件或者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在確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行政執法活動需要不同的行政機關配合實行聯合執法時,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別查處違法行為。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複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填寫統一製作的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並將告知書的副本及送達回執訂入卷宗。
告知書應當載明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直接將行政處罰的有關法律文書送受送達人。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籤名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日期。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送達的,行政機關應當邀請有關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不能直接送達或者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按下列方式送達:
(一)受送達人不在送達地點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
(二)受送達人已向執法機關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入簽收;
(三)受送達人所在地較遠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可以法定公告形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九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並記錄在案。
情節複雜的案件是指:
(一)認定事實和證據有分歧的;
(二)適用的法律法規難以確定的;
(三)其他認為屬於情節複雜的。
重大違法行為案件是指:
(一)違法行為性質較重或者危害較大的;
(二)違法行為主體具有涉外因素的;
(三)其他認為屬於重大違法行為的。
較重的行政處罰是指: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對公民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
第十條 行政機關採取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證據登記保存期間,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當事人有權就行政機關對其無關物品採取登記保存措施申請複議;對登記保存不當或者非法超期登記保存造成的損失請求行政賠償。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當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構成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查處違法案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法定依據的前提下,有下列情況之一,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難以執行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當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無固定住所或者無合法經營場所的;
(二)當事人身份當場不能確認的;
(三)在邊遠山區、水上、交通不便和沒有代收罰款單位的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視其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未以書面形式委託或者未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的;
(二)違反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以下級行政機關的名義出具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
(三)違反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越權管轄案件或者逾期移送案件的;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書面告知或者告知事項不全的;
(五)違反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未送達的;
(六)違反第九條規定,未經行政機關負責入集體討論的;
(七)違反第十條規定,登記保存不當或者超過登記保存期限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對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執行。具體辦法,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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