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盤存是指註冊會計師親自到現場盤點實物,並要求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協同執行,以證實書面資料同有關的財產物資是否相符的方法。
基本介紹
概念,主要內容,
概念
實物檢查法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庫存現金、財產物資的結存數量及其內在質量進行檢查的方法。
主要內容
1.盤存法
盤存法是指對被審計單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以確定其數量、品種、規格及其金額等實際情況,藉以證實有關實物賬戶餘額是否真實、正確,從中收集實物證據的一種方法。盤存法按照方式不同分為直接盤存和監督盤存兩種形式。具體內容如下:
(1)直接盤存
這種方法在實際中套用較少,常用於盤點數量較小但容易出現舞弊行為的貴重財產物資,如貴重文物、珠寶、貴重材料等。
(2)監督盤存
監督盤存是指註冊會計師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的盤點,並進行適當的抽查。一般而言,實物資產的盤點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應由被審計單位進行計畫、組織和實施,註冊會計師只進行現場監督並適當抽查復點。註冊會計師抽點部分如發現差異,除應督促被審計單位更正外,還應擴大抽查範圍,如發現差錯過大,則應要求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2.函征法
(1)積極式函證
(2)消極式函證
3.觀察法
觀察法是指註冊會計師實地觀察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實物資產、有關業務活動、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這種方法適用面廣,靈活性強,易發現疑問,但通常只能獲得一些片面的感性資料,不足以獨立形成審計判斷,需要和其他方法結合使用。
4.鑑定法
鑑定法是指對書面資料、實物和經濟活動等的分析、鑑別,超過註冊會計師的能力和知識水平時,聘請有關專業部門或人員運用專門技術進行確定和識別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鑑定法主要用於對書面資料真偽的鑑定,對實物性能、質量、價值的鑑定,以及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鑑定等。套用鑑定法時,鑑定人員必須提供鑑定結論。鑑定結論必須客觀和推確,並作為一種獨立的審計證據詳細地記入審計工作底稿。
5.調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