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縣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居民危房改造管理辦法

《宿松縣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居民危房改造管理辦法》是宿松縣為加強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居民危房改造管理,強化規劃引導控制,保障居民居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縣城總體規劃和宿松縣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政策內容,

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居民危房改造管理,強化規劃引導控制,保障居民居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縣城總體規劃和宿松縣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居民住房的危房改造管理。
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繼續執行禁止個人建房的政策,該範圍內個人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未建設的宗地,土地使用權人可按有關規定向縣土地儲備中心申請收儲。
第三條 各有關單位、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居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責任。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履行危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審查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按照管轄範圍和職能分工,提出需要徵收危房的意見,報縣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危房改造分區管控審查、改造方案審查與公示、竣工核實等工作,負責土地收儲工作。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危房改造監管工作,對違法建設行為及時制止、督促整改、處罰,對違法建設依法予以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危房改造初審,牽頭組織分區管控審查及房屋安全鑑定,配合危房改造監管,管控屬地涉及危房改造的風險;督促和安排危房住戶及時搬離至安全住所;按照管轄範圍和職能分工,提出需要徵收危房的意見,報縣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村(社區)受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委託負責受理危房改造申請,對危房戶提供的原始資料進行調查並確認其真實性,協助危房改造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危房,是指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C級和D級的危房。
C級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危房是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危房改造是指居民對經鑑定為C級或D級的危房,按照規定以消除房屋基本安全隱患為目的,對危房進行修繕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建設行為。
第五條 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對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居民危房改造進行分區管控,將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劃分為禁止改造區、限制改造區和一般改造區,並公布“宿松縣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居民危房改造分區管控圖”(分區管控圖可依據有關規劃調整情況及重點建設項目計畫進行調整)。
禁止改造區包括已列入老舊城區改造計畫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征遷範圍、縣經濟開發區(保留的村莊整治點、居民安置點除外)、東北新城(孚玉路以南除外)等區域;
限制改造區包括相關規劃明確為城市道路、水體、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的區域;
一般改造區為除禁止改造區、限制改造區以外的區域。
第六條 禁止改造區內的危房,按照管轄範圍和職能分工,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征收危房的意見,報縣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危房徵收;徵收後,危房立即拆除,土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收儲。
限制改造區內縣政府已通告即將徵收的房屋,不得進行危房改造;暫未通告即將徵收的房屋,C級危房可申請修繕加固,D級危房按照前款禁止改造區危房執行。
一般改造區內的C級危房可以申請修繕加固;D級危房可以申請拆除重建。
第七條 住戶在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只有唯一處(棟)住房、房屋不動產權近三年未發生交易及轉移登記、且經鑑定屬D級危房的,方可申請D級危房拆除重建。
住戶在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另有安全住房的,不得申請D級危房拆除重建;住戶在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有兩處(棟)或兩處(棟)以上住房,但經鑑定都屬D級危房的,可以選擇一處(棟)D級危房按照分區管控要求申請D級危房拆除重建。
因人為故意造成危房或擅自拆除房屋的不得申請危房改造,房屋安全隱患由房屋所有人負責及時消除。
違法建設不得申請危房改造。
第八條 D級危房拆除重建只能在原土地使用權證載範圍內進行,原則上不超過原面積、原層數、原高度。
國有土地上D級危房拆除重建的住戶,原房屋總建築面積不足150平方米的,在用地和周邊條件允許時,可申請擴大建築面積重建,但重建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層數不得超過三層。
集體土地上D級危房拆除重建的住戶,原房屋總建築面積不足250平方米的,在用地和周邊條件允許時,可申請擴大建築面積重建,但重建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50平方米,層數不得超過三層。
第九條 D級危房改造方案須滿足相關規範標準要求,擴大建築面積、增加層數、增加建築高度、改變房屋基底尺寸和位置時,建築間距或用地退讓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改造方案須徵求相鄰利害關係人意見,並與相鄰利害關係人達成書面協定。
第十條 申請危房改造按以下程式申報辦理:
(一)申報。申請人向所在村(社區)提交以下材料進行申報:
1.《宿松縣城區危房改造申報核准表》,要求申報內容填寫齊全,且申請人簽字;
2.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房屋產權證明);
3.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明;
4.D級危房拆除重建需提供家庭成員的唯一住房證明(含縣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屋登記信息,涉及幹部清房對象由縣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幹部清房登記信息);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村(社區)受理申報材料,並核查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村(社區)對申請人申請危房改造情況在村(社區)公示欄以及房屋現場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由鄉鎮(管委會)對公示情況拍照存檔;公示期滿後,符合申報條件的,村(社區)在《宿松縣城區危房改造申報核准表》簽署受理意見,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匯總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
(三)分區管控審查及房屋安全鑑定。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牽頭組織分區管控審查及房屋安全鑑定工作,協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城市管理局、村(社區)及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現場踏勘。符合分區管控要求且房屋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房屋狀況進行錄像存檔備查;申請人與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簽訂委託鑑定契約,鑑定機構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申請人下達危險房屋通知書。
房屋被下達危險房屋通知書後,住戶應立即停止使用該房屋,及時搬離,並採取圍護、隔離等措施確保全全;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村(社區)應督促不願搬離的危房住戶及時搬離。
(四)初審。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收集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書、危險房屋通知書及申報材料,予以初審,並在《宿松縣城區危房改造申報核准表》簽署初審意見,符合要求的,匯總材料轉交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並告知申請人進行危房改造方案設計。
(五)審查及公示。申請人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危房改造方案設計,並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相應設計檔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申報材料及設計檔案,符合要求的,在房屋現場公示危房改造方案,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宿松縣城區危房改造申報核准表》簽署審查及公示意見,匯總材料上報核准。
第十一條 D級危房拆除重建,按規定報縣政府核准;C級危房修繕加固,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准。
第十二條 D級危房改造一經核准,危房改造方案不得修改和調整。
危房改造核准後應在一年內開工建設,未按期開工建設的,核准手續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 D級危房改造開工前,危房改造人應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定線,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協調縣城市管理局、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現場定線;定線時,危房改造人應簽署《按核准要求建設承諾書》,接受監管。
D級危房改造人應在房屋基礎完工後,向縣城市管理局申請基礎驗線,基礎驗線符合要求方可進行房屋主體結構施工。
D級危房改造竣工後,危房改造人應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竣工核實。經核實且符合不動產登記相關要求的,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未經核實或未按核准要求建設的,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四條 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主幹道(人民路、宿松路、孚玉路、龍湖路、龍門路、富康路、園林路)現有臨街個人商業用房原則上不允許改建,確屬D級危房需改造的,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按居民住房拆除重建程式申報辦理,不得超過原面積、原層數、原高度核准。
第十五條 縣城市管理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危房改造按照相關規定實行格線化管理,明確格線化管理責任人,加大巡查力度,發現不按核准建設,或不按規定程式申請定線、驗線、竣工核實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報告或依法處理。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竣工核實後,將經確認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函告縣城市管理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鑑定人員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書應編制規範、內容具體、結論真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查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書,對鑑定結論不準確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書予以撤銷。
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或因拖延鑑定時間而發生安全事故的,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和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危房改造核准,對尚未建設的,撤銷核准;已經動工建設或完工的,撤銷核准手續,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依法查處,依法應當拆除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配合縣城市管理局依法實施強制拆除;阻礙執法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村(社區)工作人員在受理和公示階段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落實危房改造格線化管理責任不到位、巡查不力,發現違法違規建設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有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危房改造信息收集、房屋安全鑑定、審查核准、執法監管過程中,存在不作為、亂作為、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黨員幹部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危房改造進行違法建設的,違建人所在單位應按規定落實責任,配合縣城市管理局、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對違法建設進行拆除,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建人嚴格問責;對監管不力、履職履責不到位的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城市管理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公布危房改造舉報電話,接受民眾舉報和社會監督,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二條 危房改造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工作需要,向縣政府提出經費建議。
第二十三條 城區規劃建設用地以外,列入國家、省、縣重點工程項目規劃範圍內的危房比照本辦法“禁止改造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因火災、水災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房屋損壞,經鑑定達到C級危房標準,可申請修繕加固;經鑑定達到D級危房標準,可申請災後重建。因火災、水災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房屋滅失,以應急救援部門出具的災情認定書替代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可申請災後重建。災後重建嚴格按照原面積、原層數、原高度進行核准。
第二十五條 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老舊小區、單位集資套間和“筒子樓”危房改造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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