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是一種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 分類:管理類
  • 內容:總則、基本條件
  • 目的:加強危險品的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的管理,保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質量,保障危險化學品儲存、搬運、運輸和使用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以下簡稱包裝物、容器)是指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按照有關法規、標準專門設計製造的,用於盛裝危險化學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裝物和容器,包括用於汽車、火車、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的監督管理,並審批發放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證書(以下簡稱定點證書)。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必須由取得定點證書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未取得定點證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用於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包裝物、容器。
第二章 定點企業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 定點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營業執照;
(二)具有能夠滿足生產需要的固定場所;
(三)具有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生產、加工設備和檢測檢驗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工藝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
(五)具有完善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
(六)具有滿足生產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特種作業人員。
生產壓力容器的,還應當取得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定點生產的企業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生產條件進行評價。
第八條 評價機構應當對申請定點生產的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評價,並出具評價報告。
第九條 申請定點生產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生產條件評價報告書;
(四)生產、加工設備和檢測檢驗儀器清單;
(五)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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