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申領管理辦法

《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申領管理辦法》是商務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為了進一步加大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監管力度,規範標識卡申領、發放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申領管理辦法
  • 編號:商建發〔2011〕138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 發布部門:商務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商務部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申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大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監管力度,規範標識卡申領、發放,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申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監管力度,規範標識卡申領、發放,依據《關於加強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管理的通知》(商建函〔2010〕798號),制定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
第二條 家電下鄉產品中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月標識卡基礎額度為該企業上年度月均標識卡錄入數量的120%,企業可通過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申領。
第三條 企業因季節性備貨或其他原因導致當月標識卡數量不足時,可將當年其他月度的標識卡額度轉移至當月使用(2011年度只可轉移5月至12月的額度)。當月剩餘的標識卡額度,也可結轉至以後月度使用。
第四條 企業提前用完其全年的標識卡額度,仍無法滿足正常的生產需求,可提出標識卡超額申領。
企業應按月度需求量進行申請,每次申請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五條 企業超額申領標識卡的流程為:
(一)企業應於每月5日前將申請材料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材料應包括:企業申請書、申領理由及相關證明檔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對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核,於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通過初審的企業以正式檔案報商務部。企業申請書作為附屬檔案同時上報。
(三)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後,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於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要求的企業發放超額申領標識卡。
第六條 企業超額申領標識卡審核原則為:企業標識卡錄入率(錄入率=已錄入的標識卡數量/已激活的標識卡發貨數量)為60%(含)-85%之間,可超額申領標識卡數量為企業上年月均銷量的2倍。企業標識卡錄入率高於85%(含)的,可超額申領標識卡數量為企業上年月均銷量的3倍。
第七條 企業生產出現重大調整,上年的銷售情況無法真實反映當年的生產及銷售狀況的,可申請調整標識卡基礎額度。標識卡基礎配額調整後,當年不得再次調整額度。
第八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可申請調整標識卡基礎額度:
(一)參與2010年節能惠民工程的空調生產企業。
(二)產能有較大幅度擴張的企業。
(三)目標市場發生變化,導致家電下鄉產品生產大幅增加的企業。
(四)中標型號及區域大幅增加的企業。
(五)商務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申請調整標識卡基礎額度的企業,應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書面申請;
(二)企業承諾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規定使用標識卡的書面承諾函;
(三)申報理由及相關證明檔案;
(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企業申請調整標識卡基礎額度的流程為:
(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報材料後,會同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初審,核查相關證明檔案有效性。對通過初審的企業以三個部門正式檔案的方式報商務部,報告中須包括省級商務、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規範申領、使用標識卡承擔監管責任的承諾。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作為附屬檔案一併報送。
(二)商務部收到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後,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在系統中調整其標識卡基礎額度。
第十一條 超額申領標識卡及調整標識卡基礎額度的企業將被列為重點監管企業。省級商務、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每季度對此類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調整了標識卡基礎額度的企業本年度內不得申請超額申領標識卡。
第十二條 超額申領標識卡及調整標識卡基礎額度的企業在標識卡申領、激活、使用等過程中,如有違規情況出現,依據家電下鄉相關管理規定從嚴從重處理。同時,系統將強制註銷企業所申領標識卡。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企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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