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補貼對象、產品、標準和期限
- 第三章:補貼資金來源和撥付
- 第四章:補貼後期服務
檔案全文,附則,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關於擴大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關精神,中央財政和市財政對家電下鄉給予資金補貼。根據《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渝財農稅[2009]17號),為規範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市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給予補貼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條 補貼資金使用應確保“快捷、高效、安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補貼對象、產品、標準和期限
第五條 補貼對象:具有重慶市農業戶口,在 “家電下鄉指定店”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的人員。
第六條 補貼產品:彩電、冰櫃(含冰櫃)、手機、洗衣機、電腦、空調、熱水器(含儲水式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微波爐、電磁爐九類。機車納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
實施中補貼產品及最高限價如有調整,另行公布。
具體補貼產品品牌、規格和型號,以商務部和財政部公告為準。享受補貼的每類家電下鄉產品每戶農民限購2台(件)。
第七條 補貼標準:按補貼產品實際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
家電下鄉產品最高限價如下:彩電3500元,冰櫃(含冰櫃)2500元,手機1000元,洗衣機2000元,壁掛式空調2500元,落地式空調4000元,儲水式電熱水器1500元,燃氣熱水器2500元,太陽能熱水器4000元,電腦3500元,微波爐1000元,電磁爐600元。家電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產品中標價格以及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但可以隨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於中標價格銷售。
第八條 補貼期限:暫定4年。即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以申報補貼時提供的稅務發票載明時間為準)。
第三章 補貼資金來源和撥付
第九條 資金來源:補貼資金中央財政負擔80%,市財政負擔20%。
第十條 縣財政局根據各鄉鎮(街道)農戶數和農村家電普及情況,農民購買能力及消費意願,行政區域內銷售網點的銷售量等,預撥鋪墊資金。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根據各鄉鎮(街道)財政所資金兌付進度,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各鄉鎮(街道)財政所“家電下鄉補貼專戶”。
第十二條 為便於兌付補貼資金,各鄉鎮(街道)財政所在當地郵政儲蓄網點設立“家電下鄉補貼專戶”。
1、“家電下鄉補貼專戶”留置財政所公章、財政所長印章及核算人員印章。
2、“家電下鄉補貼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不許支取現金,只能用於家電下鄉補貼。
3、縣財政局及時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家電下鄉補貼資金撥付到各鄉鎮(街道)財政所“家電下鄉補貼專戶”。
4、鄉鎮(街道)財政所審核兌付後,於每月1日、16日(節假日順延)到縣財政局報賬。報賬需帶齊相關資料:本次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兌付明細表和補貼資金兌付台賬,明細表和台賬須經行政主要領導和財政所長簽字。
5、家電下鄉政策執行到期後,及時撤銷“家電下鄉補貼專戶”。
第四章 補貼資金申報和兌付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申報。
(一)申領家電下鄉補貼應當備齊以下材料:
1、購買產品的發票;
2、購買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3、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
4、購買人糧食直補專用存摺。沒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摺的,或糧食直補專用存摺開戶行與家電下鄉兌付行不一致的,為確保及時兌付,購買人需在郵政儲蓄網點開設家電下鄉專用存摺。
(二)銷售網點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應當查看其相關身份證明,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產品的銷售及補貼備案信息,錄入信息應當包括:購買產品發票號碼、購買人信息(含戶口簿戶主姓名和身份證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號、住址、聯繫方式)、產品標識卡號、儲蓄存摺銀行賬號等。儲蓄存摺銀行賬號姓名與購買人或戶主姓名應當一致。
(三)銷售網點必須留存產品標識卡、購買人戶口簿(戶主頁及本人頁)、購買人身份證、購買產品發票、儲蓄存摺等複印件,並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料提交銷售網點所在地(或指定)鄉鎮(街道)財政所辦理補貼兌付手續。
對於非農民消費者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不得以任何藉口索取和留存產品標識卡及其複印件。鄉鎮(街道)財政所負責協助銷售網點向購買人宣傳、解釋申報補貼的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補貼資金審核。
各鄉鎮(街道)財政所將申報材料與銷售網點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對。對錄入錯誤的信息,應及時通知銷售網點修改。
第十五條 補貼資金兌付。
各鄉鎮(街道)財政所對銷售網點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確認完畢,並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購買人的儲蓄賬戶。相關複印件留存備查。
對家電下鄉兌付行反饋的購買人銀行資料有錯漏的,各鄉鎮(街道)財政所要及時通知購買人到銷售網點更正相關資料。
購買人退貨時,需先退回已領的補貼資金。操作程式由各鄉鎮(街道)財政所制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鄉鎮(街道)財政所應當將補貼結果及時進行公示,同時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根據補貼資金兌付情況,各鄉鎮(街道)財政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銷售網點代理審查情況進行抽查,並與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相關數據進行比對,對於異常數據或疑似騙補行為應當及時核查。每個網點半個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於兌付補貼資金的10%。抽查內容包括家電下鄉產品進銷存情況、銷售的真實性、發票的真實性及稅收繳納情況等。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將對補貼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縣財政局將適時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檢查,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嚴禁虛報冒領、貪污等違規、違法行為發生。否則,財政部門將追回或停止撥付補貼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本辦法由大足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原相關政策與本辦法有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