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管理辦法

《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管理辦法》在1991.01.18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商業部
  • 頒布時間:1991.01.18
  • 實施時間:1991.01.1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維修管理機構,第三章 維修企業和維修人員,第四章 “三包”和社會維修,第五章 維修零部件的供應,第六章 技術培訓與考核,第七章 獎勵與懲處,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的管理,促進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發展,提高維修服務質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營商業企業、供銷社商業部系統歸口管理的集體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商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用電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具類:收音機(包括電子管收音機、電晶體收音機)、錄音機(包括普通錄音機、單放機、收錄機,立體聲錄音機、放音機、收錄機)、擴音機、電唱機(包括普通電唱機、立體聲電唱機、雷射電唱機)、音響組合、電視機(包括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監視器)、投影電視、錄像機(包括錄像機、放像機、雷射放視盤)、攝像機及其附屬產品。
(二)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具類:電風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壁掛扇)、排氣風扇、抽油煙機、空調器、電冰櫃、冷藏櫃、冰櫃、冷飲機、製冰機、電磁灶、微波爐、電烤箱、電飯煲、電熱水器(包括電熱淋浴器、電水壺、電熱水杯)、洗衣機、電熨斗、吸塵器、地板打蠟機、電熱毯、電暖爐等。
(三)家用電器商品辦公設備類:複印機傳真機、中外文電子打字機、電子油印機等。

第二章 維修管理機構

第四條 商業部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亦稱中國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是商業部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國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監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服務網的規劃和管理,制定管理辦法、規章制度,提出有關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人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制定、組織技術培訓和技術職稱的考核;
(三)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經銷的家用電器商品售後的維修服務管理;
(四)負責全國家用電器維修用零部件進口的歸口管理;
(五)負責全國家用電器整機維修零部件、維修儀器、維修工具的組織進口和供應;
(六)受商業部委託,負責與外商洽談進口家用電器整機在華的維修服務、建立維修站、零部件供應站、保稅倉庫等事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本地區商業企業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網點的具體規劃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維修服務工作的具體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
(三)會同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的收費標準;
(四)負責對本地區從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
(五)負責組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品維修零部件、儀器、工具的進貨和供應;
(六)設立“省中心”的維修服務機構,具體承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業務,儲備必要的零部件,經營有關的批發和零售業務;
(七)負責處理消費者投訴和開展技術諮詢服務;
(八)及時向當地商業主管部門和“部中心”反映維修服務工作開展情況、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管理機構是由“省中心”統一歸口管理的,其設定和職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定。
第七條 各級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應協助商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和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章 維修企業和維修人員

第八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業務的商業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所在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的歸口管理,執行有關維修服務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及有關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維修場地、維修設備、儀器、工具及維修用零部件;
(三)經過“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當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的審核後,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四)按規定張掛營業執照,公布經營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做到明碼標價。
第九條 商業企業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業務的職責:
(一)在所在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的統一歸口管理下,從事具體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業務;
(二)對職工進行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認真做好家用電器商品的維修服務;
(三)協助商業企業,做好商品的售後服務;
(四)開拓維修項目,積極創收,增加社會效益;
(五)定期派維修技術人員參加新技術培訓,更新知識,適應商品更新換代的維修發展要求。
第十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的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具有一定的維修技術水平;
(二)取得家用電器維修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證書或“部中心”認可的專業證書。
第十一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的技術人員的職責:
(一)遵紀守法,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
(二)積極參加家用電器維修技術方面的培訓與進修,不斷提高維修技術與技能,適應家用電器商品更新換代的技術發展要求;
(三)對本職工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第四章 “三包”和社會維修

第十二條 凡經營家用電器商品的商業企業,必須開展維修服務業務。
第十三條 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具類中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收錄機,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具類中的電冰櫃、洗衣機、電風扇為國家規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商品,要認真做好“三包”工作。
第十四條 凡國家正常渠道進口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錄像機、收錄機、電冰櫃、洗衣機、電風扇,具有商檢部門的合格證明;其中收錄機、錄像機包修半年,其他均為一年。包修期從開具發票之日算起。
第十五條 國產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收錄機、電冰櫃、洗衣機、電風扇和其他家用電器商品,具有產品合格證並附帶隨機包修費(即保修費)的,實行“三包”,包修期視包修費的比例,由維修企業決定,包修期從開具發票之日算起。若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由生產企業負責。
第十六條 凡屬下例情況之一者,不論國產或進口,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損壞的;
(二)自行拆動的;
(三)無包修單和發票的;
(四)包修單上填寫的機型機號和送修的不符或塗改的;
(五)海關罰沒走私處理的;
(六)無隨機包修費的;
(七)降價銷售的處理品。
第十七條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發生的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內由經銷企業負責“三包”。
第十八條 在包修期內,如確屬商品質量而出現的故障,在半年內同一故障修理三次仍無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據用戶要求,由經銷企業免費調換同型號的商品,如無貨更換或用戶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經銷企業應允許退貨,但可收取折舊費。換貨的包修從換貨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彩色電視機、電冰櫃、收錄機按每日0.02%,黑白電視機、洗衣機、電風扇按每日0.01%計算折舊費。折舊基價為發票價格。折舊費計算範圍是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
第二十條 對超過包修期的間品,各維修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承接有償修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 經過維修的商品,如在一個月內,原修復部位再次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的,屬於包修的,應免費重新修理;屬於社會維修的,免收修理費。

第五章 維修零部件的供應

第二十二條 維修家用電器所需零部件,凡國內能生產、代用並能保證供應的,一律用國產件;各級維修管理機構要積極組織,保證供應。
第二十三條 國內不能生產或不能代用的零部件,需要進口的,“省中心”要及時編制要貨計畫,報送“部中心”統一組織進口。進口所需外匯,原則上由地方自籌。
第二十四條 進口和在國內組織到的家用電器維修零部件、儀器、工具等,要通過商業系統的各級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供應全國各地。
第二十五條 進口的各種家用電器維修零部件,只能用於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技術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 “部中心”和“省中心”必須加強對維修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技術職稱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部中心”設立直屬培訓中心,負責較高水平的培訓工作。“省中心”負責基礎知識的培訓和上崗操作的訓練。兩級培訓,都要統一考試;合格者,發給“部中心”統一制定的結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各級培訓,可向受培訓學員收取適當的學習材料工本費和學雜費,但不以盈利為目的,收費標準須經“部中心”核准。
第二十九條 對家用電器商品維修人員、檢驗人員的中、高級技術職稱的考評工作,原則上由“省中心”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自行組織。如考評機構不健全,可委託商業部全國電器商品維修檢驗技術職稱考評審員會代為考評。

第七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條 凡在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管理、服務工作中,成績突出者,“部中心”與“省中心”應當視不同情況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根據不同情況,提請並協助有關部門給予罰款、暫停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業系統現行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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