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主要類型,存在特點,特點,誤區,問題現狀,占據比例,主要危害,引起重視,主要原因,體現方面,衝突情況,專家支招,應對方法,指南,責任,法律,起訴,政策,
發展歷程
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現象,而暴力本身更趨向生物性,因為它畢竟是一種野蠻的行為。自人類組成家庭以來,就伴隨家庭暴力的發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國家庭暴力發生率為29.7%—35.7%,受害者多半為婦女,而老人,兒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5年,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對海淀區、
豐臺區、
順義區和朝陽區看守所當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間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發現,捕前她們遭受過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儘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導致的性暴力。可以說,家庭暴力的實施者至少在當時就存在
心理障礙和品德問題。有許多
精神障礙和生理因素是誘發暴力的重要因素。
主要類型
一、
人格障礙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和衝動型人格障礙居多。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從兒童時期就有暴力行為記錄,這類病人不僅是家庭暴力的實施者,而且是社會暴力的製造者。他們不僅經常
毆打妻子或孩子,還威脅配偶不得離婚。衝動型人格障礙常為一些瑣碎小事大發雷霆,進而出現
暴力行為。而他們的配偶一旦提出離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挾。
二、情感障礙中的
躁狂症病人通常無暴力行為,只是在病情嚴重發作時有暴力傾向,但易較快消失。
抑鬱症患者的暴力行為後果較為嚴重,多可發生兇殺或自殺現象。
三、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覺、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現嚴重的暴力行為和自殘行為。他們有時把自己的配偶當成魑魅魍魎進行毆打,常常把親人打的鼻青眼腫、頭破血流甚至殘廢。
四、更年期
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為也常見於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狀。她們因無中生有地懷疑丈夫另有新歡而不斷地辱罵和毆打自己的忠實伴侶。
五、
經前期綜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頻繁發生的主要原因。有經前期綜合徵的婦女幾乎每月都會挑起家庭爭端,所謂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這類家庭。
存在特點
特點
1、普遍性和嚴重性
美國
家暴受害婦女超過了
強姦、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
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約有20%~30%的女人遭現任或前任男友的肉體上的虐待。家暴是婦女遭受嚴重損傷的最常見的原因,約占婦女他殺死因的40%上。
2、反覆性發作
家暴的發生一般呈循環性,其過程為:
一、緊張狀態階段:雙方出現言語攻擊和敵對狀態的同時,伴隨對受害者自信心的徹底打擊。虐待者通過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錢、散步閒逛等方式孤立、隔離受害者。
二、暴力階段:緊張、壓抑狀態爆發為對受害者攻擊、襲擊,隨著緊張的緩解,施暴者可能表現出對受害者的謙意、溫柔。三、親密階段:反覆攻擊的施暴者常表現出深深的良心譴責、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滿懷希望,認為施暴者會改變,但是絕大多數情況是,這一循環再次簡單的重複。
3、形式多樣
家暴表現形式多樣:肉體損傷(占21%~34%),性攻擊(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的威協,恫嚇威脅,使之極度嫉妒,對其剝奪占有,對其進行軀體上或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對受害者來說,多種暴力形式常合併出現,且反覆發生,越演越重。施虐者對受害者進行肉體上的攻擊可表現為:用武器襲擊或打擊,毆打,用拳或物擊打,用拳猛擊,打爛,踢,燒,掌摑,用武器(刀、槍)危脅等,合併出現,且反覆發生,越演越重。
4、暴力發生隱蔽
暴力發生隱蔽,難以防備受害者處於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較長,暴力的發生常常不為人所知,暴力發生時受害者常處於無防備狀態。
5、反覆受傷。
檢查受害者,可發現不同恢復期的損傷。受害者的臨床損傷特點典型損傷包括:挫擦傷,小的撕裂創,主要集中在頭面部、頸部、軀幹部,與其它致傷原因、類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損傷較為常見。
誤區
反對家庭暴力,需要全社會的參與,但是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可能有人會認為家庭暴力是家裡的事情,是一種隱私,不可外揚。中國社會的百姓們對家庭暴力現象存在著幾大誤區:
誤區一:沒有家庭暴力現象,即使存在,也是極少數。
誤區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個調查對象中,57.51%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
誤區三:家庭暴力就是傷害身體,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經濟暴力、性暴力。
誤區四:文化素質高的家庭沒有家庭暴力,4128個調查對象中,施暴者中62.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誤區五:家庭暴力就是丈夫對妻子施暴;事實上,妻子對丈夫施暴、父母對子女施暴、對自己的親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
問題現狀
占據比例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在世界各國,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現象都十分常見。據
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25%緣於家庭暴力。特別是在離異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則高達47.1%。據資料統計,目前,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已高達30%。家庭暴力引起的後果是嚴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為發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時有效地制止和處理,很容易導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離散,同時使加害人有恃無恐。並且,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過耳濡目染、潛移默化,在他們成長後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30%中國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2018年發布的數據顯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重慶市婚姻指導中心負責人李晉偉認為,相比女人遭遇家庭暴力,男人遭遇家庭暴力,可能對孩子的影響更大。因為孩子總認為父親是保護神,一旦父親的這種形象坍塌,孩子更易缺乏安全感,就會產生心理缺陷。由於
面子、性格等多方原因,重慶男人面臨此問題時,也多數選擇“關上自家門,沉默”。婦聯維權部稱,男性遭遇家庭暴力,同樣可以向婦聯尋求幫助和維權。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別關注,是因為它不僅是一個十分突出的社會問題,而且極大地危害社會治安、家庭穩定以及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
世界銀行認為,暴力對女性來說與癌症一樣是育齡婦女死亡和喪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世界各國,都應當建立更為健全的法律制度以消除對婦女的暴力。
家長打孩子“110”得管
家長再打孩子,外人也可報警。草案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制止並向公安機關舉報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出警,予以制止,並依法作出處理。”這意味著,公安110也有責任制止未成年人遭遇的家庭暴力。
主要危害
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納入法制軌道。但家庭暴力並沒有隨之而消除,卻仍然存在。它後果嚴重,危害性極大。歸納如下:
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在我們調查中,多數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時慘遭殘害。暴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
2
、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不及時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護自己,在忍氣吞聲、長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態下,採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
故意殺人,釀成惡性事件。給社會帶來惡劣的後果,極大的危害了社會安定的局面。
在一個家庭中,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響夫妻感情。當妻子無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時,以選擇離婚、離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徑擺脫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毀滅。
4、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
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著嚴重的影響。特別是直接對孩子施暴時,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緒產生恐懼、
焦慮、
厭世的心理,輕者影響孩子的情緒,他們自卑、孤獨,影響學習和生活;嚴重者時,孩子們會離家出走、荒廢學業,甚至還走上犯罪的道路。
引起重視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2年2月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這次會議的重要任務是為即將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做準備。為此,昨日的全體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列席人員名單草案。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158人出席會議,符合法定人數。
全國婦聯就反家暴立法召開建議座談會,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人士在會上透露了這一訊息。全國婦聯在會上公布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在婚姻生活中,遭受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此外,全國婦聯權益部的調查顯示,86%的受訪民眾認為,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絕大多數受訪者支持專門為反家暴立法。一直關注反家暴立法的北京大學刑法學教授王世洲認為,反家暴立法已有比較深厚的思想基礎和社會基礎,比較容易加快立法進程。據悉,日前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規劃室主任吳高盛一行6人已在陝開展反家暴立法論證調研。
主要原因
體現方面
從調查分析情況看,產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諸多方面,歸納起來,主要體現在:
1、觀念錯位。
貪戀
婚外情導致家庭暴力。伴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些人在各種傳統的、現代的、本土的、外來的思想、文化、觀念、習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觀念特別是婚姻道德觀念發生了錯位。一些男性視糟粕為時尚,以擁有“婚外情”作為向人炫耀的資本,有的在外與“二奶”長期
非法同居,生兒育女。回家則對妻子“橫挑鼻子豎挑眼”、使妻子“左右不是”,以種種藉口逼迫妻子離婚,更有甚者,將所包“二奶”帶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趕出家門,妻子稍有反抗,則會招致家庭暴力,調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有60例,占30%。
2、一些人性格扭曲、品行不端。
直接引發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無端懷疑配偶生活作風不檢點,不許配偶和異性說話,不許配偶貼補家用外出打工賺錢,配偶若有反抗,就會遭到家庭暴力;一些年輕男女沾染上不良習慣,整天貪於玩樂,遊手好閒,在外賭博、酗酒、嫖娼無所不為,有的橫行鄉里,危害百姓,是人見人恨的
惡霸。這些人無家庭責任感,有不順心的事就回家耍威風。如在外賭博輸錢後,逼妻子出去借錢,借不來就會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離婚,就會遭受他們的威逼恐嚇,妻子常常忍氣吞聲,不敢告發。此類情況占總數的22.5%。
3、嚴重的男尊思想或女尊思想作祟引發家庭暴力。
以往人們常常認為大男子主義者往往喜歡打罵妻子,但國外社會學家的研究則否定了這樣的看法,相反女性化的男人往往更易實施家庭暴力。專家解釋說,女性化的男人往往比較敏感,有時愛斤斤計較,尤其是長期受到妻子壓制後,十分容易衝動,或因一點點生活小事,對妻子大打出手,以此來滿足其自尊心。另外,一些女性女權思想嚴重,處處以自我為中心,經常刻意侮辱和貶低丈夫,有時還對丈夫拳腳相加,進而引發家庭暴力。
4、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
從歷史發展來看,我國長期以來“男尊女卑”傳統的夫權思想,在當前市場經濟形勢下有所抬頭;從社會角度來看,一是我國婦女的地位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二是社會上多數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事”、“清官難斷家務事”。勞動社會化程度不高、生育風險還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擔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使女性處於下崗、失業率高,再就業難的境地。據統計,截止今年9月,我省城鎮登記失業女性12.95萬人,占總數的48.6%,而在崗上的女性,多數仍處於從事繁重面臨簡單勞動行列之中,從調查情況看,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於男性,男女兩性實際收入確實還存在一定差距,與男性相比,女性仍屬於低收入群體。在農村,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的婦女,大部分婦女還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和家庭經濟支配權,這就造成了其在經濟上過於信賴丈夫的事實,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視為生活上累贅,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費遭到家庭暴力。
5、從男性遭受家庭暴力襲擊的情況來看,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女性的經濟收入遠遠高於男性,男性下崗後收入微薄或年老體弱,在家中挺不起腰板,家庭地位降低。夫妻之間一旦有了矛盾,肯定在精神上占不了上風,動起手來也自然不如女性下手狠。還有一種情況是夫妻倆體力上的差距,女性長得高大強悍,男性卻矮小瘦弱,感情基礎又不是很好。在夫妻吵架升級為廝打時,矮小的男性往往不是女性的對手。另外一種情況是,女性有了外遇,看男性越來越不順眼,一旦被男性發現不軌行為,自恃外面有了靠山,對男性大打出手,甚至有的還聯合第三者毆打男性。天津社會科學院老年問題專家、郝麥收教授認為,女性專制主義是導致男性遭遇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而中國長期的家長制則是生成女性專制主義的土壤。
6、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
有些單位的領導認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內部事務,不予過問,不予干預,有的法官對於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請求離婚的訴訟,一味調解和好不判決離婚,從而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地實施暴力行為。
7、我國現行法律尚無配套的比較完善的預防。
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執法監督制度。在立法上,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於各個法律之中,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
8、在法律宣傳和教育方面開展得不夠廣泛和深入。
許多公民沒有意識到家庭暴力是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而社會輿論對此採取寬容態度而未能給予及時的、大張旗鼓譴責,對致暴者沒有威懾作用。
衝突情況
三種情況容易導致衝突
8月底,李陽的外籍妻子KIM在微博上貼出一張女人額頭受傷的照片,意指丈夫李陽對其實施家庭暴力。9月上旬,李陽發布微博,向妻子KIM正式道歉,承認對她實施了家庭暴力。李陽聲稱將深刻反省自己的行為。此後,李陽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我承認我是一個易怒的人。如果有人做錯事,會大聲呵斥。當然,這樣的易怒情緒也帶到了家庭當中。”對於目前的狀況,李陽稱,夫妻兩人處於“分開冷靜的階段”。(來源:《華西都市報》)
1、家庭暴力是衝突的極端表達
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中國2.7億個家庭中大約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認遭受過配偶的暴力。美國的一項調查發現,21.1%的女性和7.4%的男性報告曾受到親密伴侶的攻擊和
虐待。
一般來說,女性更易遭受來自親密關係的暴力攻擊,而且比男性更經常遭受到嚴重傷害。但也有研究得出類似的結論:女性比男性更可能對伴侶進行身體攻擊,並且頻繁地這樣做,雖然其效果非常小。
家庭暴力中的形式有很多,但是主要表現為對配偶進行強迫和威脅,進行經濟虐待,利用孩子來進行心理戰術,使其在親朋好友面前孤立,並且進行武器等方面的恐嚇等。
有多年個案諮詢經驗的廖麗娟表示,家庭暴力往往由婚姻中的衝突而導致,不是所有的衝突都會導致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衝突的極端表達。
2、三種常見情況容易導致衝突
有研究進行調查歸納,認為引起婚姻衝突的事件有常見的三種情況。
第一是批評。比如丈夫很晚回到家發現妻子竟然沒有準備飯菜,往往就會批評,你這么不盡責。這種批評往往指向的是人,容易引起對方的不快,人們面對這種不快和上綱上線的指責,通常會有本能的防禦反應,衝突可能由此發生。
第二是拒絕。要求對方做其認為是不公平的事情,常常也會導致衝突發生。夫妻經常會發生的情況是,因為你是我的愛人,所以你要無條件地滿足我。廖麗娟解釋說,在愛的理由下,人們的確會額外地為對方做很多,但是不代表是全部的,尤其是其認為不公平的觸及原則的部分。而當一方拒絕這樣的要求的時候,如果被拒絕的一方無法理性面對這樣的拒絕,比如認為對方是否因為不愛我才拒絕這種要求,往往就會產生衝突。
而在另外的情況下,當一方期待對方的某種反應而被拒絕的時候,也容易導致衝突。
第三是累積的氣惱。這在夫妻中也很容易發生,比如一方在看電視,對方來回走動,反覆累積,就會令人生氣,一旦被觸動,衝突很可能就來了。
3、歸因差異影響婚姻的幸福感
為什麼明明是一些微不足道的事件,有一些伴侶會發生衝突,甚至激化為家庭暴力,而有一些夫妻就能簡單化之。心理學進行研究發現,這往往由於歸因差異引起。
歸因即解釋某一種行為的原因。廖麗娟解釋說,衝突會促使人們尋找自己或別人行為的原因,而且衝突期間,往往容易認為自己的行為出發點是善意的,哪怕是不尊重的行為也會認為出發點是好意。比如,你在拖地,我在地板上走來走去是因為我實在需要經過這個地方,我踮著腳走表示了我對你勞動的尊重。而拖地的那一方,往往會認為對方不尊重自己的勞動成果。
這種歸因性的衝突是對動機的不同意見,這通常是無法解決的。所以多數衝突最初關心的往往是特定行為的事實——誰對誰做了什麼。但是對事實的不同意見到最後往往演變成了動機的歸因不同和衝突。這個時候夫妻不再爭論誰做了什麼,而是關注為什麼這么做。
心理學調查研究發現,幸福婚姻中的伴侶做出的往往是積極的、善意的歸因。相比之下,痛苦婚姻中的伴侶往往做出的是消極的、維持痛苦的歸因。廖麗娟分析說:“比如,他在我拖過的地板上走來走去,是因為他不尊重我的勞動成果。最可惡的是,他還辯解不承認,這令我覺得他可能是不愛我的,因為愛我就會珍惜我的勞動呀。當這樣想的時候,當然是增加了痛苦。”而且這樣想也會導致伴侶之間誇大了行為的壞處,而縮小甚至忽略了好處。
心理學的進一步研究發現,對於伴侶們而言,這些歸因反過來又起到了一種過濾器的作用,歸因將關係狀態一致性的行為放大,歸因積極感覺幸福,感覺幸福也讓我們更積極歸因;歸因消極就感覺痛苦,感覺痛苦也讓我們更容易選擇消極歸因。隨著時間的推移,幸福的伴侶會更幸福,痛苦的就容易更痛苦。
“所以在夫妻關係中,如果我們積極善意地看待對方的行為,往往就會減少衝突,會增強幸福感,如果一定要消極歸因,上綱上線,往往很容易激發不滿和憤怒,累積情緒,而導致衝突發生。”廖麗娟說。
專家支招
衝突是促進親密關係的好機會
社會心理學家如戈特曼認為,衝突是促進親密關係的一個基本因素。當出現分歧的時候,沒有比努力地好好爭吵一番更好的辦法。糟糕的爭吵帶來的結果可能包括心理壓力、嚴重的身體傷害。缺乏溝通技巧會導致衝突劇烈升級,最終以暴力結束。所以衝突本身不是傷害的原因,如何去面對、應對衝突才至關重要。不要把衝突看成令人擔憂恐懼的問題,而應該將之看成一個充滿挑戰的機會——了解伴侶和自己的機會、關係的強度和親密性進一步增強的機會。
用非攻擊的方法來表達
在婚姻的衝突中,用非攻擊的方法來表達我們的感覺和告知對方。把對“你”的指責重組成“我”的信息。比如,“你怎么可以在我剛剛拖過的地上面踩來踩去!”,改成“你在我剛剛拖過的地上面走來走去,讓我感覺很氣憤。” “你真的很過分!”改成“我感覺到很難過”,“你一定是故意這樣!”改成“我感覺自己沒有得到想得到的尊重。”這種表達往往能預防衝突的進一步升級。
約定暗號中止壞情緒
當意識到對方的情緒“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時候,可以採取一些緩解其情緒的應對措施。比如,出乎對方意料地回應,“我突然發現,你現在這個樣子很特別,你等等喔,我去拿相機來幫你拍一張照。”比如,告訴對方自己需要冷靜一會,你可以說:“現在我感覺自己不想說話了,我們彼此都冷靜一下,好嗎?”或者用你們曾經約定的方式表示妥協,有夫妻有過約定,自己不想吵下去就說一個暗號,如“我現在想吃冰淇淋”等等。
應對方法
指南
法院指南,暴案審理
避免家庭暴力並不是十分困難的事
2008年8月6日,我國第一道“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根據受害人陳某的申請簽發。該裁定禁止作為丈夫的被申請人許某毆打、威脅妻子陳某,首次在民事訴訟中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
9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警方監督被告丈夫華陽(化名),一旦發現其威脅、毆打原告妻子
張麗芳(化名),要採取緊急措施,保護張麗芳人身安全。該裁定得到當地公安機關的積極配合。
不到兩月,中國法院連發“人身保護令”,揮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國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轉變——變事後懲罰為事前保護。這一變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今年5月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這也讓數目眾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
除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審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義、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則、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探視、調解等諸多方面,將以往離婚案件僅有對加害人的財產性懲罰措施,轉變為對受害人財產、人身進行全面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介紹,《審理指南》最突出的是釐清觀念,將家暴置於社會文化範疇,因此考慮到離婚訴訟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導致針對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審理指南》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並對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條件、審查重點、裁定內容、生效執行、違反裁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
針對取證難的問題,《審理指南》規定了一定情況下的
舉證責任轉移。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是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蘇、湖南出現的“人身保護令”,正是參照《審理指南》的規定及精神作出的。
同時,《審理指南》規定,當事人舉證時,因報警記錄內容含糊不清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當時的出處警民警出庭作證,讓法官最後作出綜合判斷。也可請求法院給予人身保護,法院可裁定期限為15日的緊急保護或3至6個月的長期保護,由法院監督執行該裁定,給予違反裁定的行為以制裁,並告知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如果公安機關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後果的,申請人可以起訴其不作為。
《審理指南》還有兩大亮點:一是確定了家庭暴力的類型。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等也屬家庭暴力“成員”。二是確立了犧牲補償與照顧原則。《審理指南》規定,應在財產分割時適當照顧犧牲方,而不是機械地平均分割。
《審理指南》的發布得到了各方面的積極反響。目前,已有幾十個基層、中級、高級法院表示,將把該指南作為審理相關案件的重要參考,並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引用指南的內容,作為重要論據。
加強
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正面引導處理家庭矛盾對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積極作用。由於經常發生暴力行為的個體可能存在
心理障礙,因此很有必要讓他(她)們到精神科醫生那裡進行診治,以避免更嚴重的後果發生。
反家暴和諧婚姻“六字訣”
“信任、理解、寬容”三個詞,信任被排在首位。
信任,相信而敢於託付,這是夫妻感情的基礎所在。沒有信任,不但不能保證愛情的專一,還會破壞對方的心理平衡,對家庭生活感到厭倦,對愛人產生反感,其結果只能使婚姻破裂。
理解,站在對方的立場看問題。每個人的愛好不同,儘可能滿足對方的心理需求並為對方提供方便。否則,失落感便會油然而生,不滿、煩惱、怨恨也會接踵而至,進而導致各種不和諧因素。
寬容,寬大有氣量。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有的時候不妨閉上一隻眼睛。人的自尊心從小就有,一旦受到損害,便會痛苦不已。如果受到尊重,則會感到欣慰和滿足。任何訓斥或輕視貶低愛人的做法都會損害對方的自尊心。
責任
家庭暴力的責任
根據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法規,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律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十分重視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工作。1995年國務院發布《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綱要確定中國婦女在未來五年內的具體發展目標之一是:“有效遏制對婦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騙、買賣婦女的犯罪行為和
賣淫嫖娼違法活動。”綱要規定:“依法保護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
婚姻法
在國家基本法律的層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對家庭暴力問題做了規定。《
婚姻法》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規定:
1、總則中將“禁止家庭暴力”(第3條)上升為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憲法原則的體現,也為今後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2、在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中,將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法院對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作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條第2款第2項)。
3、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與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責任(第43、44條與第46條)。例如,第46條規定,配偶一方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家暴與離婚賠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受家庭暴力的離婚婦女,不但可請求物質賠償,而且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立法現狀
1.中國已經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是《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等國際檔案的承諾國,已向全世界莊嚴承諾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等一切弱勢群體權益。
2.國家級立法:
(1)憲法關於保障公民權利、男女平等等規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據。
(2)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雖然沒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終貫穿了反對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暴力,保護婦女權益的精神(總則、第33-35條、第40-42條)
(3)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體現了禁止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精神(總則、第二章、第47、52條)
(4)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民法通則規定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第98、101、103條),並規定了相應的侵權責任形式(第134條)。
——婚姻法是中國第一部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權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等尋求救助(第43條);相應機構應當應受害人要求採取救助措施;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第43、45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為法院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條),並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46條)。
——繼承法規定家庭暴力行為可能引起繼承權的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第7條)。
(5)刑法通過對殺人罪、傷害罪、強姦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人予以懲處(第232-238條、第240、246、257、260、261條)。
(6)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等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罰款或警告(第22條)。
(7)訴訟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通過民事訴訟程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式提起自訴,或通過告訴,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對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制止或處罰家庭暴力職責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其限期履行並賠償相應損失。
3.地方性法規: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先後出台了確保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截止2003年7月為止,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陝西、湖北、黑龍江等7個省、自治區人大先後通過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等專門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
4.主要法律條文如下:
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
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
十九、加強對婦女、兒童人身權益的保護,依法審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大對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犯罪的打擊懲處力度。要及時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在審理涉及婚姻家庭、贍養、繼承、撫養、扶養、收養等民事案件時,對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權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護和照顧。
工作措施
中國政府歷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認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僅是鞏固和反展中國安定團結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維護婦女人權,提高婦女地位的需要。為了切實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實現各個領域的男女平等,近年來,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積極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多部門合作共同反對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專門性政府機構。中國國務院和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成立了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婦聯。2.成立多部門合作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協調議事機構。2001年11月,全國婦聯、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農業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計生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14個部門成立了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協調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餘個省,300多個地級市建立了類似的由政府機構、司法機關和婦聯組織等多部門聯合組成的維權協調機構。
3.在公安機關建立家庭暴力投訴受理機構:中國大多數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報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區警務室掛牌成立維權投訴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審員制度:許多省的法院邀請婦聯維權工作者擔任陪審員,審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侵害婦女權益的案件。
5.建立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有10餘個省在司法行政機關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專門設立了婦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設在同級婦聯。
6.建立家庭暴力傷殘鑑定中心和庇護所。全國已有20餘個省內建立了家庭暴力傷殘鑑定中心;10餘個省內建立了庇護所。
7.充分發揮婦女組織反家庭暴力的優勢。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中國最大婦女民眾團體,按國家行政區劃,建有從全國婦聯到村婦代會的六級組織,其中有維權工作者4萬餘名。它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宗旨,具有廣大的社會影響力,在推動以上反家庭暴力機構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發展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它還積極參與和推動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參加執法檢查;對婦女民眾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受理有關婦女權益的投訴,協調有關部門解決重大侵權案件;建立婦女法律幫助機構、直接為婦女民眾提供法律服務;開展國際項目合作,有效促進了中國反家庭暴力工作。
預防和制止家暴
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權、自由權甚至生命權,而這些基本權利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人權。不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殺、殺人,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破壞現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礙社會進步的重要威脅。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應該考慮也必須考慮的問題。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不是哪個部門和個人能夠單獨解決的,也不是短時間內能夠解決的,它只會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質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們的政府部門、立法和法務部門擔當著相當重要的責任。筆者認為,對於家庭暴力問題,我們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1、立法上。應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如前文所述,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雖然都有關於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但多數屬於原則性、精神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加上社會及受害者本人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寬容和縱容,使人們不足以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我國應儘快構建有關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體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從各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比如可以明確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尤其是政府的責任;確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對暴力案件的管轄、分工、處理程式等;明確追究不履行相關職責的人員的責任,明確舉證問題等等。其實,針對家庭暴力的廣泛性和日益嚴重性,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年12月紐西蘭國會通過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於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在我國台灣地區,1998年也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可見,不少國家對家庭暴力都給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視。筆者認為呼籲我國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不是不顧我國實際情況而對他國立法的盲目效仿,我國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確實不力,而且家庭暴力在我國越來越嚴重,其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危害及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我們應當在立法上進行完善,而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體系應當是最好的選擇。
2、建立防範家庭暴力的社會綜合體制。任何問題單靠法律是無法解決的,還必須有相應的其他配套措施。我們要鼓勵和提倡社會力量監督和控告各種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的權利和義務。要形成這樣一種觀念,即預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共同責任。同時,要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充分發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解作用;強調執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建立類似於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其實,面對家庭暴力,全國各個地方的相關部門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相關工作以對其進行有效遏制,體現了政府和社會對此問題的重視。就江蘇省而言,如2003年,徐州市婦聯、市民政局聯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護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婦聯2006年聯合出台了《反對家庭暴力報警投訴工作規範》,對反對家庭暴力報警投訴的工作職責、制度、原則和程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皋市掛牌成立了28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訴舉報站,真正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鎮江市婦聯和市司法局在江蘇大學醫學院司法鑑定所成立了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蘇州市婦聯在全市開展“零家庭暴力社區”示範點創建活動。常熟市出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應機制。以上各個部門的舉措說明我們的社會和政府都在真正關注家庭暴力,社會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實際行動來反對家庭暴力。
3、加強道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素質,營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家庭氛圍。媒體、輿論的力量是強大的,我們不能忽視媒體的宣傳作用,應該藉助輿論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使反對家庭暴力的觀念深入人心,扭轉許多人以前的錯誤認識,進而對暴力進行積極抵制;同時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進行宣傳,讓更多的人知道並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此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婦女和兒童進行教育,使他們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強,認識到並敢於維護自己的權利,敢於對家庭暴力說“不”。
起訴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程式
第一,寫離婚起訴狀
(一)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2.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三)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四)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
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這裡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複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複印件。
第三,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並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第五,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後,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第六,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第七,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這時,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一般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離婚。
政策
從2008年起,全國婦聯已連續五年向
全國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國家社會領域的綜合性
反家暴法,集家暴行為的預防、制止、救助、教育與矯治措施在內的專門法律。但數年來,反家暴立法進程一直遭遇“家暴是家內私事”等傳統社會觀念阻礙,進展較緩慢。在國家反家暴法遲遲未能制定的大背景下,2000年至今,湖南等28個省區市相繼出台反家暴專門法規或政策。
2015年3月4日,公檢法司4部門聯合出台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實施家庭暴力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施暴,手段殘忍,程度較強,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