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則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根據國家、省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基本標準,研究擬定地方性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規定,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勞動保障執法體系,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
3、研究擬定促進城鄉勞動就業的基本政策、措施;編制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組織再就業工程的實施;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規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國企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的有關政策的擬定並督促實施;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境外公民來宣就業和介紹我市人員出境就業的管理工作。
4、貫徹國家、省職業培訓的方針政策,依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鑑定的具體方法;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職業教育法》制定全市技工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建立和推行勞動預備制度;指導技工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制定職業技能競賽的具體規則和措施辦法;開展技術能手的表彰獎勵工作。
5、制定勞動關係調整的政策和配套措施;推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和監察工作;辦理勞動保障行政複議和行動爭議應訴工作;辦理全市重大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和仲裁工作;參與處理與勞動關係有關的突發性事件。
6、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從事特殊工種職工的勞動保護政策,研究擬定相應的地方性政策規定,並監督執行;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推薦評定勞模工作。
7、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和調控措施,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企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實施;審核市屬、中央、省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8、研究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地方性政策和配套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9、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配套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規則,並實施監督管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10、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社會保險業務的資格。
11、負責行業統籌單位的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負責市屬及中央、省駐宣單位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查和年度審核工作;負責制定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相關配套政策。
12、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13、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科學研究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部門
宣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設以下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組織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的工作關係;組織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局機關工作制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並監督檢查;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文檔、印鑑管理、安全保衛、保密、信訪、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政務信息、宣傳報導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負責本系統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承擔部門金保工程工作。
(二)就業培訓科(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研究擬定促進全市城鄉就業規劃和基本政策,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市級就業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全市職業介紹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市直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審查;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就業的政策和措施;按照規定負責境外公民來宣就業和介紹出境就業管理及駐外機構工勤人員的選派工作;負責國企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有關政策的擬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和發證等工作;研究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負責新成立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核;負責管理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及技工、技師、高級技師考評和技校系列職稱評定工作;研究擬定職業技術能手錶彰獎勵辦法和職業技能競賽規則;擬定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技工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
(三)養老、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養老保險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養老保險地方性配套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市級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調劑金的征繳、管理和給付辦法;研究擬定行業統籌單位部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審定離退休人員死亡遺屬待遇和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標準;負責企業職工的退休審批工作;認定符合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並承辦全市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核工作;研究擬定補充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和管理規則;研究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統一管理的規劃和政策的配套措施;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業務進行資格認定,對其承辦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研究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的配套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的配套政策;研究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以及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則和配套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失業保險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失業保險地方性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和失業保險金稽核辦法的配套政策;研究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和死亡有關待遇政策的實施意見;負責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醫療、工傷保險科(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有關政策,制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具體意見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研究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則;研究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和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市屬及中央、省駐宣單位定點醫療機構、藥店資格審定和年審工作;研究擬定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辦法;負責職工工傷、職業病認定及傷殘等級鑑定,以及非因工勞動能力鑑定和醫療保險慢性病鑑定工作;研究擬定勞動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管理規則的配套檔案;研究擬定城鎮企業職工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和標準及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規則的配套辦法;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醫療保險業務進行資格認定;負責承辦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公費醫療管理職能;承辦市勞動醫務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和市醫改辦的工作。
(五)勞動監察與基金監督科
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行為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受理舉報投訴並組織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案件;負責市屬及中央、省駐宣企業的勞動保障和職業介紹機構的年審工作;審查各類企業招、聘用人簡章;負責指導和管理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的執法監察工作。
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負責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國際援助、貸款的有關事項;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中違紀案件。
(六)勞動工資與仲裁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市勞動爭議仲裁院)
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勞動模範的推薦評定;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管理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配套政策,建立全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審核市屬中央省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負責對在職職工工齡和福利待遇的認定。研究擬定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配套政策,負責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管理;參與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負責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工作。
貫徹國家、省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制定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地方規範性檔案;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宣傳、諮詢工作。
下屬單位
宣城市勞動保障局共有4個下屬單位:
(一)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
協調指導全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負責對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承辦失業保險市級調劑金的統籌、使用;指導各級就業訓練中心開展就業前培訓、轉業轉崗培訓和再就業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工作;承辦境外職業介紹和對外勞務合作工作,開展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諮詢服務;承擔全市失業保險、就業訓練、勞服企業統計工作。為求職人員辦理求職登記,介紹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提供中介服務,辦理錄用手續。開展職業指導,提供就業諮詢服務。收集並發布職業供求信息、工資指導價位。提供社會保險辦理和勞動契約鑑證、檔案託管等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負責實施農村勞動力有序化流動就業工作,開展省際間勞務協作活動,組織勞務輸出;辦理流動就業手續,負責發放“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和“外來人員就業證”。做好務工人員的跟蹤服務工作。
(二)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根據國家、省、市養老保險政策法規,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工作。擬定全市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調劑金的收支計畫,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存儲、劃撥養老保險基金。擬定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審核養老保險繳費申報及養老保險關係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工作的辦事程式與操作規範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繳費記錄,建立個人賬戶和管理繳費檔案的業務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承辦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負責匯總編制全市養老保險基金月、季、年度財務報告,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執行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匯總編制全市養老保險基金的月度、季度、年度統計報告,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執行養老保險基金統計制度,管理全市養老保險信息與統計數據,參與養老保險信息系統規劃建設工作。組織開展養老保險基金稽核工作,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防範瞞報少繳養老保險費和虛報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工作制度。制定全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規範,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工作和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
(三)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負責對具有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作為市直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確認工作;負責市直參保單位申報資料的審核、征繳計畫的制定以及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證、卡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的簽訂工作,並依據協定及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與之結算醫療費用;同時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行為和有關資料進行檢查或抽查;會同局醫療保險科及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考核;負責市直參保人員異地轉院(診)的審批、醫療費用報銷;進入醫療救助人員醫療費用的審核、劃撥或報銷及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住院醫療費用審核報銷工作;負責市直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慢性病種證卡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四)市勞動監察支隊
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對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制度、與勞動者訂閱的勞動契約、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職業介紹技能培訓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技能培訓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