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貫徹落實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
(八)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和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配套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十)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辦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承辦區政府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宣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科)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組織編制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會務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文檔、印鑑管理、安全保衛、保密、信訪、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宣傳報導;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擬定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與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精神文明創建工作。
(二)行政審批科
負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諮詢、項目申報要件材料審查、行政審批項目的受理和辦理結果的反饋工作;負責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視窗的日常工作。
(三)基金監督和財務審計科
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各項法律法規;參與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負責有關統計與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對各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管理和運營的監督檢查;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中違規、違紀案件;對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審核和監督管理,對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下屬單位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
(四)就業促進失業保險科(職業能力建設科、職業能力鑑定指導中心)
擬訂並組織實施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和監督對職業機構的管理;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失業人員疾病、生育和死亡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警機制;負責全區領取失業金期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的驗收以及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的審核和資金撥付;負責全區失業保險基金待遇項目審核和給付工作;負責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實施全區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和發證等工作;負責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技工、技師、高級工考評評定工作;擬訂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人才開發科)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才資源規劃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組織管理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和區直事業單位公開選聘工作;承辦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調配;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承擔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區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全區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全區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策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和推薦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綜合協調、指導全區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主管部門的評審工作;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宣工作;承擔區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工資福利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有關工作;負責檢查督促機關、事業單位年休假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八)養老保險科(農村養老保險科)
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國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執行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負責對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以及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負責有關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審核和給付標準工作;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九)醫療工傷保險科
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的審批、監督、檢查;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協助做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定並負責考核和監督;負責組織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的審核工作。
貫徹落實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協助做好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並負責考核和監督;負責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負責對醫療、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十)勞動監察科(農民工工作科)
負責全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依法查處和督辦違法案件;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有關政策;協調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擬定全區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組織實施公務員管理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區直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開選調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辦法,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協調區級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全區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審核以區政府名義獎勵、表彰單位和個人的資格條件,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工作;承辦以區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具體事宜;承辦區政府及市公務員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區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勞動關係與調解仲裁辦公室(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有關政策,負責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管理;參與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分配;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參與勞動模範的推薦評定;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有關管理工作;承辦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
機關紀檢(監察)按照《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監察局關於對區紀委、區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規定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