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醫療保障局

宣城市醫療保障局是宣城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改革,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改革

組建市醫療保障局。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物價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市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等整合,組建市醫療保障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標準。研究擬訂我市醫療保障相關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的辦法和規定,健全落實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負責監督管理全市醫療保障基金,承擔市級醫療保障基金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醫療保障的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擬訂並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組織制定全市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擬訂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擬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七)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擬訂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根據部門主要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市醫保局承擔以下主要權責事項和服務事項,並相應制定監管事項和事中事後監管細則。
(一)主要權責事項。市醫保局總計3項權責事項,其中行政處罰2項、其他權力1項。具體內容以調整更新後公布的部門權責清單為準。
(二)主要服務事項。市醫保局總計15項公共服務事項。具體內容以調整更新後公布的部門公共服務清單為準。
(三)事中事後監管。市醫保局權責清單所列權力事項均應制定事中事後監管細則(或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並根據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及時予以調整,主動向社會公布。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宣傳等工作。
2.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3.組織開展醫療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
4.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醫藥管理科
1.擬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
2.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編制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
3.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4.擬訂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
5.擬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
6.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
7.組織編制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
8.組織擬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醫療救助。
(三)醫藥價格和基金監管科
1.擬訂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2.擬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3.指導全市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4.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5.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6.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受理醫療保障領域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7.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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