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裝運

定期裝運又稱“限期裝運”。國際貿易契約中關於商品裝運期限的明確規定。目前國際貿易中裝運期限的常用規定有:①限定在某月某日前裝運。②限定在某月份內裝運。③規定幾個月為裝運期,例如2〜3月裝運、9〜10月裝運。④規定某一兩個月的某一時期為裝運期,如“4月上半月裝運”或“6月下半月至7月上半月裝運”等。定期裝運明確具體,不易在裝運期上引起糾紛。

國際貿易契約中關於商品裝運期的籠統規定。在簽訂買賣契約時,買方僅在契約中標明“即期”、“立即”或“儘速”裝運等字樣,對商品裝運日期未作明確規定。由於各國的解釋不同,因此在國際貿易中經常引起糾紛。例如“即期裝運”,美國解釋為三個星期,英國則為兩個星期。簽訂契約時應儘量避免使用類似字樣。如使用,應參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成自信用證通知日起30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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