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政府規章草案,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貫徹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省、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一)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林業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四)組織全市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監督執行全省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市屬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負責全市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全市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十七)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執行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八)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執行全省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承辦國家公園規劃、管理和監督,負責中央、省委託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推進全市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定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實施全省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一)指導全市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全市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二)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全市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落實省、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二十四)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和省、市級資金及國有資產,提出全市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中央和省、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落實全省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五)推動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二十六)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國際合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七)查處全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二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政務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政府採購、資產管理及辦公信息化等工作。負責上級交辦事項和局重點工作的督辦落實。
承擔有關政府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承擔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二)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負責實施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林業、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負責實施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擬訂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拔、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擬訂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配合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四)國土空間規劃管理科。擬訂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項永久及臨時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用地核定、確定拍賣土地的用地性質,提出建設性用地條件,承辦建設用地規劃審批工作;參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已建工程項目進行規劃條件核實;負責市重點項目的選址及項目方案的前期手續。負責規劃展覽館展示、接待、維護等工作;負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城鄉規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組織實施全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
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實施省礦業權管理政策,指導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市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擬訂全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六)耕地保護監督科。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監督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實施。
(七)地理信息和測繪科。擬訂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市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市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全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個人來我市測繪。
(八)工程規劃管理科。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初步審查、組織項目規劃方案的專家評審會、聽證會,並按程式將審查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上報市政府審批,參與城市設計,建築設計方案招投標;參與城市規劃管理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起草、修訂;對城市風貌進行管控,負責市政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
(九)村鎮規劃管理科。擬訂村鎮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各鄉鎮組織編制鄉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村莊規劃,組織規劃審查,報批工作以及指導規劃實施;指導鄉鎮建築風貌管控;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規劃編制,審查、報批工作並指導實施。指導重點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負責鄉鎮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和報批工作。
(十)造林綠化和種苗管理科。負責全市林業資源和各類自然保護地動態監測工作;起草全市國土綠化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全市植樹造林、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負責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保護建設、監測評價和管理;承擔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等相關工作;指導全市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良種選育、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苗圃建設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林木種苗(種子)、花卉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全市森林特色小鎮等森林旅遊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森林資源管理科。負責全市森林、草原資源的監督管理;指導編制全市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監督執行全省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指導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定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監督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推進全市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負責全市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
(十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科)。指導全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承擔全市林業植物檢疫檢驗工作,負責辦理監督全市植物產地檢疫和調運檢疫;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及綜合防災減災政策,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承擔國家林業有害生物中心測報點日常工作。
(十三)綜合執法科。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形勢研判。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和督促查處涉林案件。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開工放(驗)線工作,核發《放(驗)線記錄卡》;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驗收工作,核發《規劃驗收意見書》;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批後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建設後移交市綜合執法局進行查處;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批後建設項目立面色彩的監督檢查工作。
組織協調上級交辦事項落實。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四)財務科。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賬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五)政工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會、青年團、婦委會)工作。負責退休幹部工作。
監督檢查局黨組會做出決定、決議的執行情況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幹部職工工作作風、依法行政情況。監督檢查幹部職工特別是重要崗位中層以上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執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情況。負責向局黨組報告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傾向性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研究、制定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的有效措施。負責組織開展黨風黨紀教育,做好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設。負責組織開展巡查巡視整改工作。承辦上級紀委、局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劉偉: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