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負責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擬發的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和上報備案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法治政府建設和各部門法治機構建設工作,負責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辦理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事項,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方面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外文名:Anlong county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 主要職責:協助縣人民政府領導處理有關事務
  • 隸屬省份:貴州省
  • 內設機構:秘書一股、秘書二股、秘書三股等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附則,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2010〕42號)、《中共安龍縣委 安龍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縣發〔2010〕2號)精神,設立安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掛安龍縣外事僑務辦公室、安龍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安龍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安龍縣國防教育辦公室、安龍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安龍縣交通戰備辦公室>、安龍縣公共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由安龍縣外事僑務辦公室承擔的職責;
(二)劃入原由安龍縣法制辦公室(安龍縣行政複議辦公室)承擔的職責;
(三)劃入原由安龍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承擔的職責;
(四)劃入原由安龍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安龍縣交通戰備辦公室)承擔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協助縣人民政府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及全縣經濟調節和社會管理的有關事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縣人民政府領導抓好政策指導和組織協調工作。
(二)負責縣人民政府會議的會務工作,協助縣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實施會議議定事項;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
(三)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縣委、縣人大常委會交給縣人民政府辦理的有關事項。
(四)處理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的文電;組織起草或審核以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指導全縣政府系統的公文處理工作。
(五)根據縣人民政府領導的指示,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之間出現的爭議問題提出處理建議,報縣人民政府領導決定。
(六)督促檢查縣人民政府重大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及縣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的貫徹執行情況。
(七)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重點和縣人民政府領導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八)負責辦理全國、省、州、縣人大代表批評、意見、建議和全國、省、州、縣政協委員提案,並督促檢查批評、意見、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九)負責縣人民政府外事僑務工作,制定全縣外事工作規章、規劃、措施和辦法,協調全縣外事工作和重要涉外活動,負責協調處理全縣重大涉外事務。協調接待來我縣公務活動的外事人員。認真貫徹執行外事僑務工作方針政策,督促檢查外事僑務政策的貫徹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事僑務服務方面的工作。
(十)負責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對全縣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負責相關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
(十一)負責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指導、監督全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信息化工作;指導全縣政府系統辦公室政務信息化工作;負責指導全縣政府系統入口網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協助縣人民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由縣人民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收集並及時向縣人民政府領導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
(十三)負責擬定全縣應急管理法規、政策和規劃建議,指導、督促全縣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負責接收、匯總、研判、報告突發事件有關信息,匯總、處理應急管理工作有關信息;負責協助縣領導處置特大、重大及敏感突發事件;負責縣人民政府總值班工作,並指導、督促全縣政府系統值守應急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的國防教育工作,提高全縣人民的國防教育意識。
(十五)負責全縣的人民防空(交通戰備)工作,做好人民防空(交通戰備)相關事宜。
(十六)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公產管理、公務用車分配和縣行政辦公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安龍縣人民政府公報》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十八)辦理縣人民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秘書一股
承擔縣人民政府綜合秘書任務,負責縣人民政府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治學習、思想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責任目標管理;辦理文電收發、傳閱、分辦、核稿等工作;負責機要保密和印鑑、圖書資料、機發檔案、文印管理及報刊征訂、收發等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進出口的把關工作;承辦縣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室領導交辦的電話聯繫和電話通知事項;負責明傳電報的收發處理;負責各鄉鎮、各部門報送的請示報告的登記、分辦工作;負責收集撰寫縣人民政府工作大事記;指導全縣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工作。
(二)秘書二股
負責辦理監察、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發展和改革、統計、物價、供銷、檔案、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文電、會務和督查工作;聯繫人武、稅務、金融、保險、工商、質監等方面的工作;撰寫《政府工作報告》、縣人民政府重要文稿和領導講話稿;負責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鄉鎮長會議的會務工作及專題調研。
(三)秘書三股
負責辦理公安、司法、國土資源、教育、計畫生育、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影電視、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畜牧水產、水利、移民等方面的文電、會務和督查工作;聯繫氣象、菸草、智力支邊等方面的工作;撰寫縣人民政府重要文稿和領導講話稿;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活動的有關事務;負責縣人民政府有關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及專題調研。
(四)秘書四股
負責辦理經濟貿易和科學技術、安全生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民政、民族宗教、殘聯、老齡等方面的文電、會務和督查工作;聯繫供電、電信、郵政、移動通訊、石油等方面的工作;撰寫縣人民政府重要文稿和領導講話稿;負責縣人民政府有關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及專題調研。
(五)信息股
負責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信息公開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全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報告;負責政務信息的收集、編輯、報送;協調推進全縣政務信息化工作及縣人民政府網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辦電子政務的規劃、管理和全縣政府系統電子政務的業務指導工作。
(六)行政股
負責後勤服務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機關的服務事項;負責管理財務、政府辦公室設備、設施及辦公用品;負責行政辦公區的安全保衛工作;協調處理行政辦公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行政辦公區的衛生;承辦縣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國防教育股
負責全縣國防教育工作的規劃、協調和監督,辦理縣國防教育工作方面的文電、會務和督查工作;指導全縣國防教育工作;辦理縣人民政府領導和政府辦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外事僑務股
負責全縣外事僑務工作的規劃、協調和監督,辦理外事僑務工作方面的文電、會務和督查工作;指導全縣外事僑務工作;辦理縣人民政府領導和政府辦交辦的其它工作。
(九)法制股(行政複議股)
負責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規劃、協調、監督和服務;負責縣人民政府及辦公室出台檔案涉及法律方面的審核修改;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辦理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行政賠償等事項;辦理縣人民政府領導和政府辦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人民防空股(交通戰備股)
負責全縣人民防空(交通戰備)工作的規劃、協調和監督,辦理人民防空(交通戰備)工作方面的文電、會務和督查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國防交通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參與貫徹國防要求有關交通工程設施的勘查、設計鑒(審)定和竣工驗收;制定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為縣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保障;負責國防動力徵用;指導、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國防交通物質儲備和更新工作;辦理縣人民政府領導和政府辦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一)督查室
負責對縣人民政府檔案、會議和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各級人大代表建議、意見和各級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答覆工作;承辦上級有關領導批示辦理事項的登記、轉辦、催辦、督辦工作;承辦縣人大常委會議題中涉及政府工作事項的聯繫、安排落實工作;承辦縣政協同縣人民政府聯繫有關事項的聯繫工作;負責承辦新聞媒體及刊物中民眾反映的重要問題的督辦工作;負責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縣人民政府工作的視察、專項檢查、專項調查的聯繫、日程安排、組織落實工作;承辦縣長信箱反饋問題的督辦;負責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辦交辦的督查工作。
(十二)監察室
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配合政府辦黨組抓好《懲防綱要》的貫徹落實;負責督促檢查政府辦機關和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完成縣紀委、縣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其他事項

(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股級事業單位)。
為機關辦公與職工生活提供後勤服務;承辦機關委託事項及相關社會服務。
安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核定事業編制4名,列入縣級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領導職數:中心主任1名。
(二)安龍縣人民政府接待辦公室,股級事業單位,隸屬安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管理。
主要職責:
承擔重要對外接待任務,接待對象主要是州內外副廳級以上公務人員及重要來賓;承辦縣人民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重要接待任務;協助安排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接待工作;管理接待經費和物資。
安龍縣人民政府接待辦公室核定事業編制4名,列入縣級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領導職務職數:主任1名(股級,可高配為副科級領導幹部)。

附則

(一)凡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類行政審批項目、便民服務類項目,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統一集中辦理。
(二)本規定由安龍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安龍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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