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水利水電水庫工程移民職責交給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局承擔。
(三)承擔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五)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六)劃入原安龍縣建設局指導和管理城鄉供水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利發展總體規劃,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主要江河的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負責組織監督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鄉(鎮 )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估工作,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江河以及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城鎮、村莊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保護和配置。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江河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鎮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及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工作,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 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煙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八)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工作。協調、仲裁跨鄉(鎮 )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監督。
(九)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水利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法規股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財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訪、公產、政務公開、目標管理、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辦理人大代表批評、意見、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年度考核、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縣水利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負責起草水利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對本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縣、鄉(鎮)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二)水資源股(縣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負責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負責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鄉供水的水源規劃、城鄉防洪、污水處理回收利用等非傳統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擬訂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節約用水和水能資源開發工作;組織擬訂農村飲水工程建設並監督實施;指導灌溉排水和節水灌溉等工作,實施灌區、水泵站工程節水改造發展規劃。
(三)水土保持與工程建設股(安全監督股)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河流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及水利水電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擬訂煙水配套工程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協調煙水配套工程建設與管理。
(四)供水排水管理股
承擔城鎮、鄉村供水管理;城鎮、鄉村排水及污水收集處理監督管理;供水、排水、污水收集處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五)監察室
監督、檢查縣水利局機關、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決議、命令的情況;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配合局黨組抓好《懲防綱要》的貫徹落實;督促檢查機關和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完成縣紀委、縣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其他事項
(一)設立安龍縣水政監察大隊,副科級事業單位(參公事宜按程式報批),隸屬安龍縣水利局管理。
主要職責:
負責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水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管理保護水資源、水能資源、水域、河道、水工程、水文和防汛設施,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調解水事糾紛,查處水事違法案件;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原與水政監察大隊合署辦公的水政水資源辦公室予以撤銷,不再保留其機構與牌子。
(二)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
主要職責:
負責全縣防汛抗旱工作,承辦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按照省、州、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令,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指導防汛抗旱規劃和方案編制,組織評審全縣主要河流、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統一調控和調度全縣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對水情旱情及災害進行收集和分析,及時向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水旱災害情況。
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核定事業編制名,均為管理職員,列入縣級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領導職數:主任或副主任1名。
(三)水資源保護與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
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須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協作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合作解決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文資源信息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一致。
(四)縣水利局下設的其他事業單位另行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