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2010〕42號)、《中共安龍縣委 安龍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縣發〔2010〕2號)精神,設立安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性質:政府機關
  • 所在地:安龍縣
  • 職責:承擔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安龍縣建設局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及城鄉供水有關職責以外的職責和原安龍縣房地產管理局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指導和管理城鄉供水職責劃給縣水利局。
(四)將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縣交通運輸局。
(五)加強市政公用事業、排水、污水收集處理、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促進城鎮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六)加快建立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和困難民眾的住房問題。
(七)加強城鄉規劃和招堤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推進城鄉統籌和城鎮化健康發展。
(八)加強建築節能和城鎮節能減排工作,著力改善人居生態環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及城鎮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全縣城鄉規劃和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鎮體系規劃,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縣城詳細規劃以及其他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審查並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認可證》;參與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報批與實施;指導城鎮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等工作;協助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為大中型和重點建設項目做好選址工作。
(三)承擔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含建制鎮、鄉和村莊)規劃、建設的責任。組織編制全縣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村鎮規劃、報批、實施和農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指導鄉鎮村鎮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指導鄉鎮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農村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的規劃、建設工作。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擬訂縣內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契約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擔保和工程風險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六)監督管理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與安全。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編制縣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負責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七)負責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責任。貫徹執行中央、省、州有關房地產經營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根據房地產法規及政策規定開展房地產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擬訂全縣住房保障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廉租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實施;提出縣住房保障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審批縣級單位職工經濟適用住房、公房出售、出租及制定政府廉租住房實施管理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類房屋出售、出租的價格;參與制定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方案,管理城市房屋二、三級市場。
(八)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縣內行政、事業、企業單位職工及農村的房屋產權登記發證、產權產籍管理、房屋開發、房地產交易、抵押登記、租賃、房地產中介機構服務的統一監管工作。負責城市房屋拆遷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及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的管理和審查工作;負責全縣房屋拆遷管理、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和房地產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九)監督管理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工作。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的政策、規劃;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
(十)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秩序。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十一)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組織實施相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契約價、竣工結算價等備案的規章制度;組織發布縣境內工程造價信息,負責處理工程計價爭議;組織實施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
(十二)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及建設工程服務業的行業發展規章制度。
(十三)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及管理工作,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綜合管理縣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和組織縣境內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職業(從業、執業)資格培訓、考試、註冊登記管理等工作。
(十五)負責縣境內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負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城建檔案工作。
(十六)承擔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保密、檔案、聯絡、督查、接待、會務、信息、信訪、人大代表批評、意見、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管理機關車輛及固定資產;綜合協調城鄉建設和住房保障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機關政務大廳日常運行和管理工作;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目標績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實物管理,負責指導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活動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工作;承擔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產股
貫徹執行中央、省、州有關房地產經營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根據房地產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開展房地產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擬訂全縣住房保障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實施;提出縣住房保障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審批縣鄉兩級單位職工經濟適用住房、公房出售、出租及制定政府廉租住房實施管理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類房屋出售、出租的價格;參與制定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方案;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參與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承擔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核准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認證工作;組織房地產行業對外交流和合作;負責縣內行政、事業、企業單位職工的房屋產權登記發證、產權產籍管理、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抵押登記、租賃、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房屋拆遷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等機構資質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屋拆遷管理、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和房地產糾紛的調解和仲裁;負責城鎮規劃區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審查城市房屋拆遷方案;管理城市房屋拆遷企業資質,從業人員資質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處理等工作。負責商品房開發備案許可和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管理城市房地產二、三級市場。
(三)城鄉規劃建設股
擬訂全縣城鄉規劃和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縣城鎮體系規劃;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縣城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以及其他規劃的審查報批及監督實施工作;負責縣城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建設項目“一書三證”的頒證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監督工作;承擔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參加大中型和重點建設項目選址工作,協助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發放重大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村鎮規劃編制、報批、實施工作,負責農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關於城鎮建設管理的政策和規章;指導並管理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指導村鎮改善人居生態環境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建設工作;指導協調重點鎮和各類試點村鎮的規劃建設及相關工作。貫徹執行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產業政策、改革措施、發展規劃等有關法規規章;負責城市燃氣、城市照明、城市道路、市政設施建設和指導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審查城鎮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工作;組織實施建設行業的技術標準;監督管理市政公用事業市場;指導和督促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四)建築工程質量安全與市場監督股
嚴格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承擔全縣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相關人員的考核工作;指導建築企業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全縣城鎮危險房屋鑑定和白蟻防治工作;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工程項目、工程擔保、工程風險、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承擔相關建築企業資質審查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工作;審查相關從業人員建築市場準入事項;監督管理相關建築企業縣級備案審查工作;承擔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整頓規範全縣建築市場秩序,推進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對勘察設計從業人員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因勘察設計原因導致的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房屋建築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建築節能、建設科技、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縣建築節能、建設科技、工程建設標準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實施;承擔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
(五)城市園林和風景區監管股
貫徹執行城市園林綠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縣級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道路綠地、花壇及行道樹的養護管理;動員、組織民眾義務植樹和落實保護措施。承擔監督縣域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環境綜合整治、信息系統、開發利用及建設管理工作;承辦縣域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評審和報批事項;承辦縣域風景名勝區內項目建設的選址和特許經營的審核報批事項。

其他事項

(一)設立安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執法大隊,副科級事業單位(參公事宜按程式報批),隸屬安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
(二)保留安龍縣城建監察大隊,機構規格、人員編制、領導職務職數不變。
(三)安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設事業機構另行文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