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安龍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弘揚安龍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安龍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龍縣古城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指的安龍古城是指以安龍博物館為中心,東至新達慨斷嬸安糧管所、南至桅峰山、西至西龍橋、北至北門洞的整個範圍。在古城範圍內遺存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築元騙贈頌、古樹等均屬保護管理對象。 安龍縣境內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街、古巷、古民居、古樹、自然奇石、民族村寨等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古城的保護、管理工作。 安龍縣建設局、安龍縣文體廣電局、安龍縣旅遊局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組織對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築的恢復建設進行規劃和設計,並制定建設的申報程式,繪製設危辯計建設的圖樣、圖紙。 第四條 安龍古城保護和管理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實行保護與利用相結合、整體環境風貌控制與重點保護相結合、專門主海白管理與民眾參與相結合。 第五條 安龍古城保護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護維修和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積極爭取國家投資,吸納社會捐助。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保護管理古城的獎勵辦法,對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古城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對在古城範圍內具有一定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尚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民居、店鋪、建築等進行掛牌保護,並補助一定的維護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建,不得改變其原貌。 第七條 對文物保護榜院歸單位和掛牌保護的民居、店鋪、建築的維護、維修、拆建方案,必須按程式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古城內的房屋建設,其樓房高度、外貌風格等均須符合規劃設計要求。 第九條 古城內的道路、通訊、電力、有線電視、給排水、消防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開挖的,實施單位須制訂詳細的開挖和修複方案,經有權審批機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實施。 第十條 古城內禁止新建工業企業,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保護環境,推廣使用電、液化氣等清潔能源,禁止在古城內焚燒垃圾。 第十一條 縣政府有隻故只選擇地恢復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築。對積極恢復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築的所有者給予資金扶持。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對安龍古城資源進行保護性開發利用,發展旅遊業及相關產業。鼓勵經營下列項目: (一) 旅行社團、民俗客棧; (二) 傳統手工作坊、民間工藝、旅遊產品製作及民間名小吃的開發; (三) 傳統斷促檔娛樂業和民間表演藝術; (四) 民間工藝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動。 第十三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民居、店鋪等重點傳統建築,在徵得古城保護管理部門同意後,可以開放遊覽。 第十四條 在古城範圍內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都有保護古城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古城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五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