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佗城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弘揚歷史文化,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結合佗城古城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縣四套班子會議討論通過,現將《佗城古城保護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請遵照執行
佗城古城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依法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核心保護區範圍為:東至宋代城牆基址(現為水泥路)、西至古代西濠水系(現為小溪)、南至東江河、北至宋代城牆基址(現為水泥路);建設規劃控制區範圍為: 東北面以佗城新建東江大橋至205國道連線路線為界、西南面以京九鐵路為界線(包括正相塔)、東南面以東江河岸(包括東壩島)為界、北面以現205國道為界圍合的範圍。
第三條 凡在佗城古城(以下簡稱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和控制區域內開展規劃、建設、文物保護與管理等各項工作及其他相關活動,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佗城古城街區內文物古蹟進行整體修繕和保護,應體現佗城的歷史文脈。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禁止拆除,進行房屋、設施整修和功能配置調整時,外觀必須按修舊如舊的原則修繕;建設規劃控制區範圍內不得建設風貌與古城功能、性質無直接關係的設施,翻建、改建原建築須採用傳統工藝和傳統建築材料,其性質、體量、高度、色彩及形式應當與相鄰部位的風貌相一致,建築形式應體現各歷史時期嶺南客家建築風格。
第五條 佗城鎮要積極做好古城的保護和土地管控工作。縣文廣新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古城建築、傳統工藝、飲食文化、民風習俗等文化遺產的蒐集、整理、研究、保護和開發利用。縣住建、規劃、國土、旅遊、環保、工商、環衛、公安交警、經貿、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許可權和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古城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佗城鎮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均有保護古城的義務,應積極參與保護古城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七條 鼓勵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等形式,進行古城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八條 古城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納入縣城建設規劃、領導責任制和財政預算。
第九條 古城保護應依據《龍川縣城總體規劃》和《龍川縣佗城鎮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編制控制區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相關規劃在編制過程中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十條 編制古城保護相關規劃,應當突出保護古城的完整格局,符合下列要求:
(一)堅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二)注重保護古城歷史風貌、空間環境,體現古城特色;
(三)嚴格控制建築物高度、色彩和風格;
(四)符合古城保護總體要求,適應古城周邊居民生活和工作環境。
第十一條 古城保護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按有關規定程式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需要作局部變更和調整的,應當按原批准程式報批並公布。
第十二條 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原則上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因特殊需要,在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的,經佗城鎮同意後,須報縣文廣新局批准,再辦理相關手續。經批准的建設項目,應先進行文物調查或勘探。勘探費用列入建設單位工程預算。對不符合古城保護規劃要求的,不予辦理規劃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單位不得施工建設。
第十三條 古城保護應當體現歷史風貌,保持原有路格線局、街巷特色和名稱。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自覺保護古城的環境。提倡使用液化氣、天然氣等清潔燃料,減少大氣污染。
第十五條 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工程建設,應嚴格執行《龍川縣佗城鎮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從嚴控制古城內的機關、單位和城市居民的用房建設。街、巷、門應當按照歷史狀況及功能原樣進行維護、修繕。
第十六條 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或遷建。
第十六條 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或遷建。
第十七條 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不符合《龍川縣佗城鎮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予遷建、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屬於歷史形成或者經批准建成的,由縣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組織實施,並按規定予以安置和補償;屬於違法建設的,由相關部門實施拆遷。
第十八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經佗城鎮同意後,須報縣文廣新局批准,再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傳統建築實施分類保護,對典型民居、商鋪,名勝古蹟建立檔案,掛標誌牌。維修、改建、翻建傳統建築物、構築物和傳統民居、商鋪、名勝古蹟,應當修舊如舊,保持原貌。
第二十條 加強古城園林、綠地、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嚴禁砍伐古樹。有計畫地新建、擴建綠地,增植行道樹木,增加綠地面積。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做好古城的防火、防盜、防汛、防震等工作,保障古城安全。
第二十二條 文物保護單位和重點傳統建築的民居、商鋪、名勝古蹟,由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負責保養、維修。
第二十三條 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擺設攤點、堆放雜物和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遊覽參觀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超高、超重、超大型機動車進入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嚴禁亂停亂放車輛。腳踏車和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輛,不得隨意停放。公安交警部門和當地派出所要維護好交通秩序,加強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經審查批准確定的門額牌匾,應古樸典雅,與古城建築的整體風格相協調,不準設定落地牌匾。要逐步恢復古城店面門額牌匾。嚴禁張貼標語和懸掛廣告。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現有的地上通訊、架空線路應逐步轉入地下設定。
第二十六條 縣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適時發布鼓勵或者禁止經營的項目目錄,保持古城的傳統文化特色;重點發展具有佗城特色的文化旅遊產業;合理安排古城內商品經營市場布局。古城經營的店鋪,其招牌、門面裝修、店內設施、照明燈具和光色應當與古城風貌、氛圍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參與古城保護與開發,積極挖掘民間傳統工藝,建設專題博物館、陳列館等文化旅遊項目。對在佗城古城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文廣新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住建局和文廣新局批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己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第二十九條 刻畫、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法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按照規定並處罰款。
第三十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堆放物資和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有害氣體污染環境,損壞消防設施、移動文物保護標誌、危害文物安全的,由文廣新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給予警告或罰款,並責令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文廣新、住建、規劃、國土、經貿、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實施古城規劃、保護、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拖延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古城保護對象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