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衛河保護條例

《安陽市衛河保護條例》是安陽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27日,《安陽市衛河保護條例》提請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陽市衛河保護條例
  • 發布單位:安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發布歷程,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歷程

2023年9月,安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發布《安陽市衛河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2023年11月27日,《安陽市衛河保護條例》提請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

發布公告

安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安陽市衛河保護條例》已經安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7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9日

條例全文

安陽市衛河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27日安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跨區域協作
  第三章 水生態保護
  第四章 防洪減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衛河流域水生態保護,防禦、減輕洪澇災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衛河流域的水生態保護和防洪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衛河流域,是指滑縣、湯陰縣、內黃縣行政區域內的衛河幹流和共產主義渠及其蓄滯洪區。
  第三條 衛河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區域協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局部利益服務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衛河流經地滑縣、湯陰縣、內黃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衛河保護工作的領導,統籌解決衛河水生態保護和防洪減災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衛河水生態保護和防洪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協作配合,共同做好衛河水生態保護和防洪減災工作。
  衛河流經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衛河水生態保護和防洪減災相關工作。
  衛河流經地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衛河水生態保護和防洪減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衛河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衛河水資源利用、防洪減災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衛河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衛河各級各段河長應當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衛河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視頻監控、無人機、線上監測等科技手段的運用,提高科技監管能力,促進衛河管理精細化、智慧型化。
  第八條 衛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衛河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保護和災害防治知識。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新聞媒體等開展衛河保護知識宣傳,參與衛河治理、生態建設和保護,營造衛河保護良好社會氛圍。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衛河生態治理和保護、防洪減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跨區域協作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在生態保護、防洪減災、產業發展、應急聯動、聯合執法等方面的區域協作;加強與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務中心的聯繫溝通。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共同建立衛河流域市際聯席會議機制,推動跨區域協作,共同做好衛河保護工作。
  滑縣、湯陰縣、內黃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毗鄰的新鄉市、鶴壁市、濮陽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建立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執行衛河流域市際聯席會議決定,協商解決衛河流域水生態保護和防洪減災的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涉及衛河流域的相關規劃,應當加強與毗鄰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的溝通,嚴格落實國家、流域和省有關規劃和管控要求,確保規劃目標協調統一、規劃措施相互銜接。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毗鄰的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衛河流域水生態保護、防洪減災等監測網路體系和信息共享系統,加強水質、水量等監測站點的統籌合理布局和聯合監測,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衛河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時,應當加強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在立項、起草、調研、論證和實施等各個環節的溝通與協作。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共同加強衛河保護的行政執法,定期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破壞自然資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線、污染生態環境、破壞工程設施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市、縣兩級司法機關應當與毗鄰的同級司法機關協同,建立健全衛河流域水生態保護和防洪減災工作的司法協作機制,共同預防和懲治破壞流域水生態保護和防洪減災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濮陽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組織代表視察等活動。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強衛河流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傳承弘揚大運河文化。
  第三章 水生態保護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衛河生態流量目標,制定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部門,編制衛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衛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統籌生產、生態用水需求,按照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水量分配方案,實施用水統一調度。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生態環境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充分利用外調水和本地地表水,合理利用再生水,規劃建設引水、蓄水、節水工程,最佳化水資源配置。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措施,嚴格地下水管理,逐步壓減地下水開採量,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提高水資源承載能力。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衛河水質監測網路,重點監測跨界斷面和重要排污口的水質狀況,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入河排污口設定、檢查、檢測、關閉等管理要求,規範入河排污口管理。
  排污單位應當加強排污口的規範化建設,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設定入河排污口、採樣口、標識標牌及視頻監控系統等。排污口設定後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十六條 流入衛河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應當經過處理,實現達標排放。
  第二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建設,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工藝、排放標準等應當與水環境功能區劃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增設調蓄設施,實現雨污分流,提高鄉村污水收集處理能力,推進衛河沿岸鄉村廁所改造、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向衛河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農業生產需要,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殘留的農藥以及全生物降解農用地膜,指導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防止和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不符合國家、省規定水質標準的河段進行治理,修復生態環境。
  鼓勵採用適宜的生態修復技術,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體自淨能力。
  第三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實施生態護坡護岸工程、構建生態濕地、建造林地綠地等措施,建設、保護、修復衛河生態系統,構建生態屏障。
  禁止非法砍伐衛河沿岸的天然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
  加強衛河故道的保護與管理,鼓勵利用衛河故道進行雨洪水調蓄,發揮排澇抗旱、涵養水源、生態保護等作用。
  第三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衛河水生植物、魚類和其他水生動物保護,定期對漁業資源進行調查、監測、評估,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
  水污染突發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市、縣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市、縣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水利等相關部門。
  第三十五條 衛河水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衛河流經地縣人民政府的水生態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衛河水生態保護和文化建設工作,對世界文化遺產大運河、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但具有人文歷史價值的傳統民居、石刻等代表性建築、實物進行有效保護。
  鼓勵社會資本依託衛河文化遺產資源,投資開發衛河旅遊,創建旅遊品牌。
  第四章 防洪減災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繫,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設衛河防洪減災體系,有效提升衛河洪澇災害防禦能力。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動衛河流域防洪規劃編制,並納入海河流域防洪規劃、漳衛河系防洪規劃。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共同建立衛河流域汛情險情通報機制,加強汛期監測預報預警、跨區域預報預警信息共享,實現上下游之間、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與地方人民政府之間及時互相通報汛情險情信息。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濮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組織下,通過水庫群攔蓄、河道泄水、蓄滯洪區運用、泵站和水閘控制運用等措施,實現汛期水庫、河道樞紐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聯合調度。
  防洪工程聯合調度應當嚴格依照經批准的方案運行,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
  第四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按照海河流域、漳衛河系防洪規劃,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衛河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和防禦超標準洪水預案編制工作,並及時修訂完善。
  第四十二條 河道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河道工程安全,利於河勢穩定和行洪暢通。
  第四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職責許可權,加強對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其設施的管理,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第四十四條 依法劃定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違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線;禁止墾堤種植和在堤頂、堤坡種植農作物。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擅自改變水域和灘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
  第四十五條 在依法劃定的河道管理範圍內,不得新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設立新的村莊或者居住點,已經規劃或者設立的,不得擴大範圍,並逐步搬遷退出;不得新劃定永久基本農田、林地,已經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或者林地、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採取各種方式,逐步退出;不得新開墾荒地、新建生產堤和漫水橋。
  第四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衛河上橋樑建設的規劃布局,對現有橋樑加強管理,完善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對危橋、漫水橋逐步改造,以滿足民眾生產生活需要。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濮陽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共同建立聯動清淤疏浚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河道淤積監測和河勢調查,聯動實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第四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蓄滯洪區規劃與安全建設,加強蓄滯洪區內進水、退水、蓄洪堤防、莊台、圍村堤等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完善通訊、報警、安全撤退道路、橋樑等設施,鼓勵民眾因地制宜採取修建避水樓、平頂房等多種形式的就地避洪措施。
  第四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汛期前對蓄滯洪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做好緊急撤離和救生等準備工作。
  第五十條 因分洪造成蓄滯洪區損失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標準進行補償;因啟用蓄滯洪區,造成蓄滯洪區外相鄰區域損失的,依法統籌有關方面資金,參照相應蓄滯洪區補償標準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二)違法利用、占用衛河流域河道水域和岸線的;
  (三)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或者縮小水域面積的。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衛河水生態保護、防洪減災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