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安慶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共七章四十一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 實施區域:安慶市
安慶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制定程式,促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國務院令第3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協調、審議、公布、備案、解釋、修改、廢止、評估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制定規章,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加以規定。
第四條 制定規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上位法規定;
(二)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
(四)體現改革精神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五)切合本市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
第五條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和“細則”等,但不得稱“條例”。
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除內容複雜的外,規章一般不分章、節。
法律、法規及省政府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一般不作重複規定。
第六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規章的制定工作,將規章制定工作完成情況納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辦)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擬定規章制定規劃或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指導督促規章起草單位做好起草工作;
(三)負責規章送審稿的審查工作;
(四)負責規章的備案和彙編工作;
(五)組織開展規章的清理以及立法後評估工作;
(六)有關規章制定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積極配合做好規章的起草、審查等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可根據需要,建立立法專家庫,為立法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第八條 規章制定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立 項
第九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辦報請下一年度的立項。
報請立項時,報請單位應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據、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
涉及綜合性、全局性的事項,市政府法制辦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可以直接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建議。
本市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規章的建議。
社會公眾提出的立法項目建議可以只提出項目名稱及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對規章立項申請和建議進行匯總研究,擬定規章制定規劃或年度計畫,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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