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鼓勵外來投資若干規定

為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到本市投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鼓勵投資的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安慶市鼓勵外來投資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鼓勵外來投資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政府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工商經貿
2009-2-17

法規內容

第一條為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到本市投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鼓勵投資的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來投資是指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來我市開展的投資活動,其所依法設立的企業為外來投資企業,其投資主體為外來投資者,包括境外投資者和境內投資者。
第三條外來投資者可以根據其具備的法定條件採取下列投資方式:
(一)獨資、合資、合作經營
(二)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參與投資;
(三)加工貿易;
(四)以參股、控股、聯營、兼併、收購、租賃、託管、承包等多種形式參與企業的改制、改組、改造;
(五)設立企業總部、企業地區總部、研發中心;
(六)其他投資方式。
第四條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禁止投資的領域及項目和淘汰類項目外,均允許外來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下列領域為本市鼓勵外來投資的重點:
(一)高新技術、節能減排及環境保護產業;
(二)石油化工、輕工紡織、機械電子、新型建材、醫藥等本市支柱產業;
(三)農業、林業開發;
(四)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港口碼頭設施建設;
(五)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
(六)文化、旅遊、職業教育及相關產業。
本市將根據鼓勵外來投資規劃適時制定安慶市產業投資導向,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外來投資者投資我市鼓勵外來投資的重點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安慶市產業投資導向的項目,在及時足額享受國家、省制定的各項優惠政策的同時,還將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六條外來投資者投資我市重點領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對境外投資者固定資產投資額(以項目建成投產後的財務決算額為準,下同)達500萬美元以上的新建項目、境內投資者固定投資總額達3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新建項目,3年內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獎勵給企業。
(二)當年納稅超過300萬元,且當年提供地方財政收入比上年增長30%以上的外來投資企業,按照該企業當年繳入金庫的各項地方稅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獎勵。
(三)對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1億元以上,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商貿物流項目,自開業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財政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5%給予財政扶持,扶持期限為5年。
第七條外來投資者享受下列融資政策:
(一)對外來投資大中型項目申請金融機構貸款,在符合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情況下,相關園區或項目所在地政府積極協助落實銀企對接,並可商請有關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二)對組建股份有限公司並成功上市的外來投資企業,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八條外來投資者享受下列獎勵政策:
(一)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本市工業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要求的新建工業項目,待投資完成並經過評估確定後,可申請項目前期費用補助。具體為: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項目,一次性補助項目前期費用20萬元;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一次性補助項目前期費用10萬元。
(二)對2年內實際完成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給予法定代表人15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對外來投資企業新獲得“中國名牌”或“中國馳名商標”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四)對當年通過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認定(新產品銷售收入不低於500萬元),對當年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與國家級科研院所正式合作的科研成果轉讓項目的(技術和設備投入在1000萬元以上),通過考核驗收的國家級信息化帶動工業化項目的,通過確認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或者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10萬元;對獲得上述各項省級認定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九條外來投資者在其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和組織下,來我市投資並形成特色工業園區,逐步實現產業集群的,其形成稅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投資者所在地與我市按議定的比例和時限進行分成。
第十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產業要求,投資總額在3億元以上的或對全市經濟帶動力強、科技含量高的新建項目,以及跨國、跨省工業企業將公司總部、生產基地、研發中心入駐我市的,實行“一企一議”、“一事一議”,可應外來投資者的合作要求,給予更加靈活的政策優惠。享受本條規定政策的同時,不再重複享受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涉及外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收費單位嚴格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中核准的收費項目、標準收取。國家和省規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繳納。對在市區園區投資工業企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安慶市市區園區工業企業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宜政辦發〔2007〕26號)執行。
對進入開發區(園區)的工業項目,進一步簡化投資程式,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為外來投資企業和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服務環境:
(一)對一定規模的外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推行“兩書兩卡”制度,即“外來投資企業證書”、“市直單位行政服務承諾書”、“外來投資企業收費明白卡”和“外來投資者綠卡”。為外來投資者在我市工作、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對投資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由安慶市行政服務中心無償提供全程代理服務。全程代理服務是指市行政服務中心受申請人的申請和委託,對其投資興辦企業,在規定時限內代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辦事制度。
(三)外來投資者子女在我市境內就讀學校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對外來投資者及其家屬,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盡力幫助提供其他一切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
(四)對外來投資企業所需人才,其工作調動或申請安慶市戶口,可不受戶籍指標和人事管理的限制,有關部門應當簡化受理程式並免收有關費用。
(五)對投資規模較大、技術合作水平較高、經營業績良好的外來投資者和在安慶工作時間5年以上、工作突出的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外籍工作人員和境內投資企業外來高級工作人員,市政府將按有關程式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以上優惠政策涉及財政承擔的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本著“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予以落實。
外來投資者到各縣(市)、區和各開發區(園區)投資,各縣(市)、區和各開發區(園區)另有優惠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不重複享受本規定的同類優惠政策。
單個項目在符合以上多項條件或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的情況下,實行就高不就低、不重複享受的原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十條優惠政策的落實,市政府已明確規定由相關市直部門負責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市招商局負責牽頭落實。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安慶市鼓勵外來投資若干規定》(宜政發〔2000〕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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