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業委員會關於規範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規範重大事項決策行為,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系統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意見》(皖政〔2014〕72號),把依法依規、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終身負責貫穿到履職盡責全過程,提升重大事項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結合我委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農業委員會關於規範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實施意見(試行)
  • 適用地區安徽省
一、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1.增強法治意識。委負責同志和委屬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引導幹部職工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帶頭尊法,尊崇法律,信仰法治,心中有法;帶頭學法,全面掌握履行工作職責所必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模範守法,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行使各項行政權力;自覺用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農業改革、促進轉型升級、推動農業發展。牢固樹立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理念,做到決策辦事依法依規,改革發展用法用規,解決問題靠法靠規,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各項工作。
2.健全權力運行機制。用完備、科學、有效的工作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紮實推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細化權力行使的條件、程式、期限和責任。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工作中暴露的制度漏洞和缺失,沒有制度的抓緊建立,已有制度但操作性不強的進行細化補充,制度與發展要求不適應的及時調整完善。修訂委主任辦公會議及各項工作制度,增強操作性,使所有行政權力受制度監督、約束、制衡。
3.強化制度剛性約束。嚴格執行農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堅持制度執行的嚴肅性和約束性,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藉口規避法律約束,繞開制度規定,違反程式規則,隨意決策。禁止幹部職工利用職務便利,違法違規插手農業工程建設、干擾市場經濟運行、干預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嚴禁違法執法,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作為。
二、明確重大事項範圍
4.重要政策落實。主要包括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農業部、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意見、方案;農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定以及規範性檔案、內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公共資源交易;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編制和調整等。
5.重要改革措施。主要包括研究落實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等重大改革舉措;涉及農業和農村安全穩定和改善民生的決策事項;其他重要改革事項。
6.重大項目安排。主要包括年度項目安排計畫;向農業部申報的600萬元以上農業建設項目;單項契約5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的確定、調整等。
7.大額資金使用。主要包括部門預算的編制、調整;年度農業財政專項資金安排;委內預算外經費支出和預算追加單項10萬元以上大額資金的撥付使用。
三、嚴格執行決策程式
8.完善決策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建立重大事項決策程式規定製度。凡納入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委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決策程式。重大事項的牽頭委分管負責同志、承辦處室和單位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擬定決策方案,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入口網站公示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要求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凡是民眾反映強烈、反對意見多或存在重大決策風險的,暫緩決策。所有重大事項決策方案在提交會議研究前,經委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研究。重大事項決策應通過委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徵求意見和其他形式替代集體決策。
9.充分發揚決策民主。討論重大決策事項時,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決策方案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明確表態,列席人員的意見可作為參考,委主要負責同志應當末位表態集中大家意見,不得在其他與會人員表態前發表傾向性意見。半數以上成員不同意時,一般緩議,不做出決定,待溝通達成共識時再議。特殊應急情況下,在委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前提下,按照行政首長負責制要求,委主要負責同志說明原因,可做出特別應急決定。要如實記錄與會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載明,做到有據可查。
四、強化重大事項決策執行
10.嚴格決策有效落實。重大事項決策一經作出,委領導班子成員要帶頭貫徹落實,委屬各單位的幹部職工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延緩或停止執行。決策執行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細化分解任務,明確完成時限和責任主體,防止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等行為發生。因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或者終止決策的,應當及時按照原決策程式集體研究決定。
11.完善決策執行保障機制。強化重大事項決策執行的督促檢查,嚴格執行檢查報告和執行通報制度,對進展緩慢、執行走樣、落實不力的,責成有關部門或個人報告原因、提出改進措施。重大事項決策的執行情況納入各單位效能建設績效考評內容,作為評比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12.開展決策執行效果後評估。制定重大事項決策後評估制度。對已經做出的重大事項決策,採取督辦檢查、抽樣檢查、跟蹤調查、績效評價等方式,全面評估重大事項決策執行效果。探索引入第三方評估,建立重大事項決策及其執行效果的社會評價機制,切實提高決策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執行效果。
五、確保權力行使公開透明
13.健全公開制度。強化公開意識,按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推進重大事項決策陽光操作、規範運行。
14.突出公開重點。除涉密事項外,重大事項決策的依據、結果、執行情況,列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點主動向社會公開。把農業重點項目招投標納入省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之中,及時公告和發布進場交易項目、交易信息和交易結果,全程接受社會監督。
15.拓寬公開渠道。在發揮傳統媒體作用的同時,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新媒體的積極作用,增強農業重大事項決策信息公開的影響力和輿論引導力。參與配合省政府統一電子政務平台建設,將行政審批、行政執法、重大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農業重大建設項目等廉政風險點納入電子監察系統,使權力運行全程可視、可控、可查、可糾。
六、實行重大事項決策終身責任追究
16.明確責任主體。堅持誰決策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執行誰負責,根據各自在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責任主體,細化責任事項。委主任辦公會決策,領導班子承擔集體責任,委主任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委負責人承擔協同領導責任。委主任辦公會決定事項,一經集體作出,必須嚴格執行落實,任何單位、任何領導幹部都不允許各取所需、搞選擇性落實。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決策承辦單位、法規處和相關人員對決策依據的真實性、決策建議的合法性負責。
17.強化內部監督。完善內部監督和專門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機制。委財務處要加大對部門預算執行、專項資金的內部審計,完善農業部門預算支出項目的績效考評,切實維護公共資金安全。人事處要強化對委屬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對重大事項決策所涉資金的審計。辦公室要加強督辦和約談監督,追蹤決策執行結果。駐委紀檢監察室要加大執紀問責力度,對違法違紀問題,依法嚴肅處理。
18.健全終身負責制。制定重大事項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堅持權責統一,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不因追責對象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辭職、辭退、退休等免予追究。實行責任到人、記錄在案、問題倒查的決策事項終身負責制。對違反法定程式決策、在決策或決策執行中失職瀆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重大財產損失的,以及弄虛作假,造成決策失誤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承辦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委屬各單位和省農機局要將規範重大事項決策作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農業系統廉政風險防控的重要舉措,省農委將其納入各單位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內容。各市、縣農業部門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制定符合實際的具體制度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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