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是堅持國家指導和民眾自願相結合,廣泛吸收社會各界有影響、有知識、有專業技能、熱心計畫生育工作的人士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民眾團體。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成立的全省性民眾團體,必須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在黨的領導下,協助政府動員廣大民眾自覺實行計畫生育,促進我省的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本會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計畫生育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安徽省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並承擔對下級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指導,尊重其社團法人地位,支持他們結合當地實際開展工作。
業務範圍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在維護全省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多地表達和維護育齡民眾的具體利益。目標是:
(一) 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的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人口與計畫生育方案;
(二) 積極參與落實“三為主”,推進“三結合”,促進 “兩個轉變”,提高廣大民眾的主人翁地位和實行計畫生育的自覺性;
(三) 依法維護民眾在計畫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權益,促進實現男女平等;
(四) 向育齡民眾、青少年、兒童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務;
(五) 確保在提供服務和信息時,對服務對象沒有歧視,不因服務對象無支付能力而拒絕服務。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發揮會員的帶頭、宣傳、服務、監督、交流作用,堅持民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工作方法,動員和組織廣大民眾參與計畫生育、扶貧開發、社區發展、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其任務是:
(一)發動會員在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優生優育優教中起帶頭作用;
(二)宣傳國家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人口科學理論,弘揚先進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計畫生育和性與生殖健康等知識;
(三)協調社會力量,向民眾提供生育、生產、生活服務,發展人口福利事業,開展會員聯繫戶和“扶貧幫困活動”,幫助民眾解決實行計畫生育中的實際困難和後顧之憂;
(四)履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職能,反映民眾的意願與要求,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理事、會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為領導提供信息,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發展與兄弟省市計畫生育協會及有關單位的協作關係,互通信息,交流經驗;開展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交流和有關外事活動。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為了實現自身的宗旨和目標,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可以:
(一)接受捐贈或資助;
(二)開展有償服務,發展計畫生育產業;
(三)進行廣告、募捐等活動;
(四)開展慈善事業;
(五)開展實現協會目標所必需的其它活動。
協會章程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英文名為Anhui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 (縮寫AHFPA)。
第二條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是堅持國家指導和民眾自願相結合,廣泛吸收社會各界有影響、有知識、有專業技能、熱心計畫生育工作的人士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民眾團體。
第四條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計畫生育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安徽省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並承擔對下級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指導,尊重其社團法人地位,支持他們結合當地實際開展工作。
第五條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現住所為合肥市西市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在維護全省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多地表達和維護育齡民眾的具體利益。目標是:
(一) 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的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人口與計畫生育方案;
(二) 積極參與落實“三為主”,推進“三結合”,促進 “兩個轉變”,提高廣大民眾的主人翁地位和實行計畫生育的自覺性;
(三) 依法維護民眾在計畫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權益,促進實現男女平等;
(四) 向育齡民眾、青少年、兒童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務;
(五) 確保在提供服務和信息時,對服務對象沒有歧視,不因服務對象無支付能力而拒絕服務。
第七條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發揮會員的帶頭、宣傳、服務、監督、交流作用,堅持民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工作方法,動員和組織廣大民眾參與計畫生育、扶貧開發、社區發展、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其任務是:
(一)發動會員在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優生優育優教中起帶頭作用;
(二)宣傳國家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人口科學理論,弘揚先進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計畫生育和性與生殖健康等知識;
(三)協調社會力量,向民眾提供生育、生產、生活服務,發展人口福利事業,開展會員聯繫戶和“扶貧幫困活動”,幫助民眾解決實行計畫生育中的實際困難和後顧之憂;
(四)履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職能,反映民眾的意願與要求,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理事、會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為領導提供信息,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發展與兄弟省市計畫生育協會及有關單位的協作關係,互通信息,交流經驗;開展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交流和有關外事活動。
第八條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為了實現自身的宗旨和目標,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可以:
(一)接受捐贈或資助;
(二)開展有償服務,發展計畫生育產業;
(三)進行廣告、募捐等活動;
(四)開展慈善事業;
(五)開展實現協會目標所必需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會員的種類:
履行個人入會手續,為個人會員。
履行團體入會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會費的組織或單位,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凡遵守本會章程,熱心計畫生育事業,願意繳納會費的個人或組織、單位,都可以自願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申請加入計畫生育協會的個人,由本人向當地基層計畫生育協會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申請加入計畫生育協會的組織或單位,須向當地同級計畫生育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成為同級計畫生育協會的團體會員。
(三)申請加入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的省級有關單位,須向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提交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成為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的團體會員。
(四)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只吸收團體會員。市、縣、鄉級協會主要發展團體會員;村委會、居委會、機關和企業、事業基層單位、流動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協會主要發展個人會員,也可吸收團體會員。
(五)正式入會的會員由理事會或本會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聽取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了解協會工作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3、有享受協會有關福利待遇,以及受表彰和獎勵的權利;
4、有對本級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對上級協會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二)團體會員的權利
享有參加協會有關活動、審議協會工作、接受表彰與獎勵、取得項目支持的權利。
第十三條 協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致力於實現協會的宗旨、目標和任務;
(三)參加協會的活動;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履行協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要求退會的會員應向所在協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除名。退會的個人、組織或單位,兩年後可以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五條 對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個人會員,由其所在的基層協會理事會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個人會員因違法犯罪受刑事處分或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會員資格自行取消。對拒絕履行協會規定義務的團體會員,經其所在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取消其團體會員資格。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個人、組織或單位,兩年後如具備入會資格,可以重新申請入會。
第四章 領導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修改和通過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章程;
(三)審議和批准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的發展戰略;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級計畫生育協會及有關部門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
第十八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 全省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有被選舉權的會員代表中產生,選舉不少於100人組成。
第二十條 全省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三) 審議和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審議和批准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五)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必要時聘請名譽會長;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缺額或需要更換時,由所在的地區協會或單位提出繼任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議確認。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全省理事會根據議事能力和代表性,從理事中選舉不少於40人組成。在全省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全省理事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召開全省理事會;
(二)審議年度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三)聽取和研究執行機構的工作匯報、提出的工作建議。
(四)聘請或解聘秘書長、司庫,研究調整、增補理事。
(五)研究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設會長、第一副會長、名譽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司庫。會長和秘書長的變動,由同級黨組織推薦,本屆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議一般由會長、第一副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第一副會長的職責:
(一)代表省理事會全面領導協會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重要會議;
(三)履行省理事會確定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副會長的職責:
(一)協助會長、第一副會長工作,受會長、第一副會長委託,領導協會和執行機構的工作,協調協會和計生行政機關的有機統一,謀求省協會工作的全面發展;
(二)受會長、第一副會長的委託,主持召開常務理事會等重要會議;
(三)批准並簽署或授權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簽署使協會承擔責任的契約、文本和涉及全局性的檔案;
(四)協助會長、第一副會長,協調其他副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專職副會長的職責:
(一)受會長、第一副會長和常務副會長的委託,具體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領導執行機構的工作;
(二)受會長、第一副會長和常務副會長授權,簽署使協會承擔責任的一般性契約、文本和日常工作檔案;
(三)負責協調聯繫各兼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部門的工作;
(四)處理協會有關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兼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職責:在會長的領導下,根據自己的社會影響和特長發揮作用。
第二十九條 理事的職責:根據本部門的職權範圍、自己的社會影響和特長,為協會解決一些實際問題,為協會發展服務。
第三十條 司庫的職責是:
(一)監督協會經費的使用和財產的管理;
(二)制定提交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理事會審議的財務預算、決算;
(三)履行全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指定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一條 省理事會的理事、常務理事以及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常務副會長為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實到人數達到半數以上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章 執行機構
第三十四條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設立秘書處,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重要問題由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負責執行機構的日常工作,協助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部門制定工作預案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指導業務培訓;
(四)協調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市、縣、鄉、村級計畫生育協會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成立計畫生育協會,並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及必要的工作人員。鄉(鎮、街道)計畫生育協會應有專人主持日常工作。各地應根據工作需要發展團體會員。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計畫生育協會在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的宗旨和目標相一致的基礎上,制定本級協會的章程。
第三十八條 村(居)委會、機關和企業、事業基層單位、流動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計畫生育協會,為民眾性計畫生育工作的基層組織。基層協會要明確專人負責計畫生育協會工作。
第三十九條 基層協會應重視發展有能力、有威信的“五老”(老黨員、老幹部、老模範、老職工、老長輩)、育齡民眾中的積極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識、有技能、有影響的熱心為民眾服務的人士為會員。理事會要體現民眾性,具有議事決策能力。
第四十條 基層協會負責會費的繳納、管理和使用,會員根據本章程和自己的經濟狀況自願繳納。會費應全部用於協會活動。
第四十一條 基層協會可根據上級計畫生育協會章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會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 村(居)協會要建立健全村(居)協會理事會──會員小組──會員聯繫戶活動網路,建立“會員之家”活動陣地,因地制宜開展活動。
第七章 財務管理與審計
第四十三條 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為了實現自身的宗旨和目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活動經費可以是:
(一)政府撥款;
(二)社會和個人捐贈以及國際組織的資助;
(三)團體會員繳納會費;
(四)依法開展有償服務和創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部門關於資金、設備、實物等方面的管理規定,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和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計生委黨組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善後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1年3月31日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