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藥品疫苗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約談辦法(試行)

《安徽省藥品疫苗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約談辦法(試行)》於2021年安徽省局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藥品疫苗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約談辦法(試行)
  • 印發時間:2021年
辦法內容
《約談辦法》共4章24條,包括總則,對藥品、疫苗、醫療器械、化妝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市、縣政府及其市場監管局的約談,附則等內容。
針對疫苗、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單位和市、縣政府及其市場監管局等兩類對象的約談,《辦法》分別明確了約談情形、被約談的人員、約談的程式以及約談的主要內容等。
《約談辦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疫苗、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單位進行約談。一是發生疫苗、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安全事件的;二是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且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三是產品經抽驗不合格或風險監測結果異常,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且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四是民眾投訴舉報、被媒體曝光較多或影響較大的,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且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五是產品召回不及時、不徹底的;六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市、縣政府及其市場監管局進行約談。一是市、縣市場監管局未及時發現疫苗、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疫苗、藥品、醫療器械安全隱患的;二是市、縣政府未履行疫苗、藥品、醫療器械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疫苗、藥品、醫療器械安全隱患的。
《約談辦法》規定,約談由省局和市、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實施,根據工作需要可同時對多家疫苗、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單位進行集體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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