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若干規定》是1986年4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86-04-05
- 生效日期:1986-04-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4-05
【生效日期】1986-04-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商業是城鄉商品流通的主導力量,要充分發揮現有設施、人力、購銷渠道等優勢,搞好市場預測,在保證國家計畫實現的前提下,積極參與市場調節,通過適時的購銷吞吐,引導生產,指導消費,穩定市場,平抑物價。
對於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要運用經濟和行政手段,掌握必要的貨源,建立必要的儲備。儲備的品種、數量,可由各級政府視情確定。要特別注意抓好肉、蛋、菜、棉、麻、糖、農藥、化肥等重要品種的合理儲備。銀行要積極提供資金,利息分別由各級財政負擔。
我省確定的二十五種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其批發業務只能分別由國營商業、物資部門、供銷合作社和生產這些商品的企業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城市國營商業批發企業要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先在內部實行專業劃細經營,調批合一,分部核算,逐步組建專業批發公司或批發商店。有經營特色的可設立專業批發字號的商店。國營大中型零售企業還可以兼營批發業務。國營批發商業可以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通過合資聯營、特約經銷、展銷、開交易會等多種形式,開拓農村市場,擴大省內外批發業務,逐步形成批發網路。
對現有商業行政公司要進行整頓,減少層次,精簡人員,轉換職能。減下來的人員主要充實基層商業企業。各級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興辦的貿易中心,應逐步辦成服務經營型的經濟實體。要以它的開放性和服務性吸引各地客商,產銷直接見面和成交。
供銷社的改革要繼續從農民入股、經營範圍、勞動制度、按勞分配、價格管理五個方面突破,鞏固、完善組織上的民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把供銷社辦成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民眾性經濟組織。
供銷社繼續實行“一身二任”;一方面承擔國家計畫的購銷和儲備任務;一方面為農民推銷產品,供應生產和生活資料,提供生產前和生產後的服務。
供銷社要把工作重點真正轉到為農村商品生產服務的軌道上來,在供銷、加工、儲運、信息、技術等方面為農民提供多種服務。提倡農民集資帶勞與供銷社聯營,興辦加工、服務業,把供銷社同農民的利益更緊密地聯繫起來,使農民民眾真正得到實惠。
基層供銷社的領導幹部實行選舉制,在職職工和農民當選的,可享受同級幹部待遇,落選後回原工作(生產)崗位。連選連任三屆以上,成績顯著者,離任後可以繼續享受同級集體所有制幹部待遇。供銷社的監事會應予撤銷,社章也應作相應修改。供銷社新增職工要從嚴控制,一律實行契約制,真正做到能進能出。
積極發展合作商業。新辦的集體商業以及個體商業,應重點發展以勞務為主、適合分散經營的飲食、修理、照相、理髮、浴池等生活服務業和日常生活用品的小店鋪。在貨源供應上國營商業要給予支持。集體、個體商業集中的地方,可自行組織行業協會,進行內部協調、監督、管理和服務,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維護集體、個體商業的合法權益。
合作商店要放開搞活,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行管理,自願入股,民主辦店。在職職工負擔的退休人員超過二比一的,經過縣(市)稅務部門批准,在稅收上給予照顧。
城市和集鎮都要敞開大門,歡迎各地客商前來經商辦企業,充分發揮城鎮在組織、擴大商品流通中的作用。要繼續鼓勵農民自理口糧進入城鎮擺攤、設點、開店。
要大力發展橫向經濟聯繫,試辦一些跨地區、跨部門的農商、工商、商商、農工商結合的新型商業。城市和集鎮要鞏固和大力發展專業商品市場、農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積極為城鄉商品生產服務,強化經濟區域的橫向聯繫功能,招徠四方客商,擴大商品流通。商業部門的倉庫、冷庫、車隊、貨棧要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服務。
各地可以通過在外地舉辦展銷會、設立“視窗”、組織推銷網路和信息網路、聯購聯銷籌多種形式,開展深購遠銷,開拓省內外市場,並提倡國營、集體、個體一起上。
農副產品的基本經營環節在縣,省、地業務部門要按商品的合理流向,積極組織產區和銷區的直接購銷,開展多種形式的聯營,儘量減少中間環節。
大膽探索內、外貿結合的新路子,可先在省食品公司同省進出口總公司之間試行聯營,共同經營肉食、禽蛋等副食品的出口業務。
要擴大國營商業企業和供銷社的自主權。企業有權在國家政策、法令允許範圍內和計畫指導下自主經營。有權合理使用折舊和所提留的各項基金;有權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有問題商品,核銷正常的財產損失;有權根據業務需要設定和調整內部機構與人員;集資入股的可以按規定分紅。
要進一步完善大中型零售商店內部經營承包責任制。改集中管理為分級、分權管理,劃小核算單位,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核算,分級承包。中心城市要集中力量辦好幾個大中型零售商店,在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執行政策法令、講求商業信譽等方面起示範作用。其餘的儘可能按小型商業企業放開搞活。
國營小型企業要因地、因企業制宜,實行“改、轉、租、讓”。提倡租賃、承包給個人或集體經營,可以由本單位職工租賃、承包,也可以由社會招標。放開後的小型企業,除轉為個體經營的按個體工商戶管理外,其餘一律執行集體所有制的財務制度,免交承包費,並允許在稅前按照標準工資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二提取獎勵基金。理髮、浴池、修理、飲食服務等企業,可實行全額分成工資或超額提成工資,並在稅前列支。轉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其占用國家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償還期間免收占用費。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租賃費在稅前列支,交國營商業主管部門,以業養業,專款專用。基層供銷社也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所有商業企業都要實行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任期目標內容,既要有考核經濟指標的要求,又要有提高社會效益的要求;既要有商業網點改造和建設的要求,又要有提高職工素質和生活福利水平的要求。要把近期目標同長遠目標規劃結合起來。要通過目標管理,把企業對國家承擔的經濟責任明確起來。商業主管部門要定期進行考核,任期內達到成超過目標的,成績顯著者,應予獎勵,並可繼續連任;工作不稱職,目標不能實的,要分別不同情況,給予免職或必要的處罰。
禁止向各類商業企業亂攤派。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平調企業的人、財、物,強迫企業“集資”、“捐款”,不得隨意撤併商業網點,或在商業企業中安插人員。
國營商業和供銷社職工離退休金可由市、縣商業局和供銷聯社進行統籌,合作商店可由自行組建的管理單位統籌。統籌的離、退休基金均在費用中列支,專項存儲。專款專用。要積極創造條件參加社會保險。商業職工的住房和集體福利設施,可採取國家扶持一點,企業補助一點,個人負擔一點的辦法,逐步解決。
對小商品的生產和經營要採取扶持政策。生產所需的鋼材,有色金屬等原料,各級計畫、物資部門要專項安排,保證供應,生產小商品的企業未經批准不得轉產,已經轉產的應限期轉回;確實無法轉回的,也要採取其它措施組織生產。
商業、供銷部門都要加強小商品經營。主管部門要制訂經營小商品目錄。各市、縣都要按目錄開設一些小商品專營商店;大中型零售商店要設立小商品專櫃。各類商店都要保證一定數量和品種的小商品供應。
小商品的價格要真正放開,由產銷雙方自行協商定價。生產、經營小商品的企業,有困難的,可報經縣(市)稅務部門批准減免所得稅、營業稅;省轄市可選擇一個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的小商品專營商店或櫃組進行“金額包乾”試點;試辦一個按小商品目錄經營的免稅商店。
生產、經營小商品人員的獎勵、福利基金,不應低於生產、經營其它商品人員的水平。
要支持商業網點、專業商品市場、農貿市場的建設和改造。各級財政可根據財力情況每年按商業、供銷部門上交利稅的一定比例,安排一部分資金,以低息或貼息貸款的方式支持網點的改造和建設。商業網點的改建、擴建,應視同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列入計畫,其土建比例可適當放寬;門點維修裝飾所需資金,可按商業貸款餘額的百分之一安排,由市、縣主管部門集中使用。城鄉商業企業利用自有發展基金改造網點、設施,能夠核算出新增利潤的,經縣(市)稅務部門批准,其新增利潤三年內全部留給企業,繼續用於自身改造。要堅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逐步增加商品倉庫、冷庫和運輸設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市場管理費,應本著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確定一定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作為市場建設資金。
今後,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區,應撥出百分之七左右的面積作為商業用房或者撥出相應的資金、材料興建商業網點。主要街道新建住宅樓房的底層,應闢為商業門面。公私合營時隨店移交商業部門和原系商業部門投資興建的房屋,劃交房產部門統一管理的,應歸還商業部門。對商業租用房屋(包括附屬設施)提高租金的規定,飲食、服務、副食、蔬菜等微利或虧損企業,從一九八六年起暫緩執行。
商業網點、設施的建設要同城鎮建設結合起來,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拆遷商業網點,應在服從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由拆遷者按原面積歸還,並在地段和作價上予以妥善安排。
要逐步減少大中型商業企業的調節稅,提高留利水平,增強企業自我改造、自我發展的能力。縣國營公司批發部和縣以下的國營批發分銷處,年利潤不足十萬元的,免徵調節稅。對城鄉浴池、理髮、水爐、洗染等服務性企業,可從改善設施、增加服務項目、提高服務質量人手,拉開收費檔次。經營確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徵稅,一般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辦法,有條件的可建帳建證,查帳徵收。
商業、糧食、供銷部門按國家計畫收購農副產品所需的流動資金,銀行要保證供給。
國營商業和供銷社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有問題商品和有問題資金,一般要在兩、三年內處理完畢。一九七八年以前的無法收回的預購訂金,在查清核實的基礎上,由銀行上報豁免,在未批准豁免前,暫先掛帳(註:權在總行,尚未下放)。從一九八六年起,國營商業和供銷社工業品批發企業可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每年提取不超過利潤總額百分之十的商品削價損失準備金,在稅前列支。今後削價損失,財政不再負擔。
對國家定價和實行浮動價格的商品,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擬訂出具體商品目錄,下達全省工商企業執行;其餘商品由企業根據供求情況,自行定價。對與人民生活關係較大的商品,價格過高時要實行限價;某些農副產品過多時要有保護價。與鄰省交界地區的商品價格要搞好銜接,合理擺平,或由物價部門規定浮動幅度,由所在市、縣自行掌握。對鄉鎮企業和供銷社生產、經營的商品作價,除國家政策規定者外,可適當放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市場管理的各項制度、辦法、規定都應方便商業經營。服務要周到,收費要合理。國營、集體商業企業不在工商部門興建的設施以內擺攤設點的,工商部門不得收費。對違反市場管理規定,滲雜兌假、克斤扣兩、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套購倒賣等行為,要堅決制止,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
商品調撥和物資分配,應根據計委下達的指令性計畫或指導性計畫,由商品經銷部門和物資供應部門與生產單位簽訂契約。生產單位完成供貨契約後,產品可以自銷。
糧食和主要農副產品的收購,經營部門應在產前同農民簽訂定購契約,並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時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要維護契約的法律尊嚴,切實按經濟契約辦事。
糧食、商業、供銷、外貿等部門,要經常向農民提供商品信息,主動做好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工作,幫助農民解決“買難”、“賣難”問題,促進農村商品生產發展。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象抓工業、農業那樣,抓好流通。認真研究、努力做到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基本平衡;協調好產供銷各部門的關係;精心組織和指導商業體制的改革;對於與大多數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物資和商品的產銷、價格等問題,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持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各地、市、縣要確定一名負責同志分管財貿工作。商業主管部門要實行政企職責分開、簡政放權,探索統管社會商業的路子,增強巨觀管理手段,促使各種經濟形式、各個行業的合理配置、協調發展。工商雙方要密切配合,溝通產銷信息,促進生產,增加供應,努力適應市場需求。
要堅持兩個文明建設一起抓,切實加強商業流通部門的思想政治工作。流通領域的廣大職工要講究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不斷拓寬服務領域,把商業企業辦成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視窗”。全社會都要形成尊重商業服務人員的良好風氣。
過去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所涉及的省直有關部門,要提出具體意見,落實本規定的各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