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發展地方煤炭的若干政策

安徽省政府關於發展地方煤炭的若干政策是由於近兩年來,加工工業和電力工業發展較快,煤炭工業的增長相對滯後,煤炭的供需矛盾相當尖銳。必須大力發展地方煤炭工業,努力提高煤炭自給率,以緩和能源緊張狀況。為此,特制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發展地方煤炭的若干政策
  • 發布文號:皖政[1989]17號
  • 發布日期:1989-04-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89]17號
【發布日期】1989-04-04
【生效日期】1989-04-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地方煤炭的若干政策
(1989年4月4日皖政〔1989〕17號)
近兩年來,由於加工工業和電力工業發展較快,煤炭工業的增長相對滯後,煤炭的供需矛盾相當尖銳。必須大力發展地方煤炭工業,努力提高煤炭自給率,以緩和能源緊張狀況。為此,特制定如下政策。
關於現有國營礦井的生產建設
(一)繼續執行皖政〔1986〕6號檔案,對省屬煤礦的產量和虧損指標實行“雙包”。超產煤按原定比例分配,即省經委統籌分配百分之三十五,皖北礦務局百分之三十,省煤炭廳百分之十,淮北市百分之十五,宿縣地區百分之十。企業減虧的百分之五十用於發展生產,由省煤炭廳監督使用。
(二)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省屬煤礦土地塌陷補償費超標準部分,由省財政廳承擔的百分之七十,要繼續補給。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的省屬煤礦土地塌陷補償費,省財政廳每半年按實際征地數予補,每年年終結算。補償費標準,由省土地管理局牽頭,會同省煤炭廳、財政廳、物價局等部門重新核定,超核定標準部分,仍按皖政〔1986〕6號檔案規定執行。
(三)省屬礦超產煤的議價收入,在交納產品稅和提取能交基金後,全部留在企業。其中百分之七十作為生產發展基金,百分之三十留作集體福利基金和獎金。
(四)省屬煤礦的噸煤維簡費由七元提高到八元,新增的一元向用戶徵收。地、市、縣國營煤礦的噸煤維簡費由五元增加到八元,向用戶徵收二元,其餘進成本。民用煤和小化肥生產用煤維簡費暫不增加。其它企業也不得因煤炭維簡費增加而隨意提高產品價格。
(五)從一九八九年開始,三年內免徵省屬煤礦的土地使用稅,由省稅務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執行。耕地占用稅,由省計委安排部分指導性計畫煤炭銷售解決三分之一,省財政廳設法處理三分之一,企業自行消化三分之一。減半徵收土地申報費。
(六)省屬煤礦的能交基金,按比例提取後留在企業,作為更改基金專款專用。地、市、縣國營煤礦的能交基金按規定比例提取後,由各地煤炭局(公司)統一管理,作為基建技改基金,有償使用。
關於新井建設
(七)提高“以大補小”標準,由噸煤四元提高到六元。改進“以大補小”資金使用辦法,其中五元作為煤炭開發基金,由省燃料公司按季劃撥給省煤炭廳,用於省屬重點礦井的基本建設(鑒於今年(1989年)小窯煤上調計畫已經下達,對這部分煤炭,仍按原規定補貼一年)。另一元作為民用煤生產線改造資金,待按規定於明年(1990年)改造完成後,這部分資金作為節能基金。
(八)每年從省集資辦電的基金中劃出百分之十左右作為地方煤炭的開發基金,以補償貿易方式向省屬煤礦投資。
(九)省計委每年從地方基建統籌和能交基金中安排一部分投資,用於地方煤礦基本建設。
(十)省每年安排三十八萬噸指導性計畫煤炭銷售和一部分煤炭出口,其收入全部用於省屬煤礦基本建設。
(十一)地、市國營煤礦的指令性計畫,以一九八八年的分配計畫為基數,三年不變。其餘超產煤議價收入,按規定提取有關稅費後,百分之七十用於生產發展基金,百分之三十用於福利基金和獎金,由各地企業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十二)採取各種形式和優惠政策,鼓勵開展內外協作,引進資金,開發地方煤炭,鼓勵和支持煤電聯營。
關於鄉鎮煤礦
(十三)為加強鄉鎮煤礦建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應建立鄉鎮煤礦建設基金。此項基金產煤縣按每噸六元提取,由當地煤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全部用於鄉鎮煤礦建設,實行有償使用。省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定期審計,防止挪用。
(十四)鄉鎮煤礦的稅後利潤,必須保證百分之五十以上留給企業,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隨意提取和攤派。企業留利必須保證百分之六十以上用於發展生產。
(十五)鄉鎮煤礦的維簡費,從現在的三元提高到十元,全部進入生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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