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安徽省人民政府1985年4月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皖政〔1985〕32號
  • 發布生效日期:1985-04-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5年4月3日皖政〔1985〕32號)
當前,我省煤炭缺口很大,嚴重製約著經濟的發展。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充分利用我省煤炭資源豐富的優勢,在努力增加生產、厲行節約的同時,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煤炭資源的管理。根據國家計委、煤炭部、財政部和我省達成的《關於解決安徽省煤炭問題的三點協定》精神,現作如下通知:
一、“兩準”統配礦和省統配礦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安排的煤炭分配計畫,保證契約兌現。
二、從一九八五年起,“兩準”統配礦計畫內遞增的煤炭,百分之三十留省使用,由省計委納入計畫分配;計畫外超產的煤炭,百分之七十留省使用,由省經委統一調度,任何部門不得另行安排,其價格由省逐年核定(一九八五年按國撥價加一倍計算),與計畫價格的差額部分,中央財政補貼一半,用戶負擔一半。
三、由“兩準”煤礦支配使用的百分之三十超產煤,實行議價自銷,但應優先照顧省內需要;確需用於同外省開展協作的,應經省經委同意。
四、省屬統配礦的超產煤,仍按省政府規定的分成比例執行。淮南、淮北市地方礦生產的煤炭,以及“兩準”統配礦不計產的小進煤基建煤、髒雜煤等,除了當地使用外,多餘部分報省經委統一分配,並安排運輸計畫。
五、除“兩準”統配礦(包括劉橋一礦)按國家計畫調往省外的煤炭外,其他計畫外煤炭一律留省內使用;確需出省的,應經省經委批准。否則,鐵路、公路、航運部門不得承運,銀行不得辦理結算。工商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外運煤炭的管理。今後,凡查出未經批准運往省外的煤炭,當地政府可指定一個部門按國撥價收購,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對承運單位處以與運費等額的罰款。
六、“兩準”統配礦和地方各礦要積極組織增產,制訂增產計畫,按月執行,層層落實,保證完成。鐵路、航運部門要千方百計挖掘運輸潛力,按省經委的安排搞好計畫外煤炭運輸。凡省經委安排的煤炭,每噸可加收運費五角,由用戶負擔。
以上通知望即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此相牴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的問題,由省經委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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