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辦法

《安徽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辦法》是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06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6月15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辦法全文,辦法說明,

辦法全文

《安徽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辦法》已經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6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證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工作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在縣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第三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應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三部分構成。
第四條 分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應當以按照人口數分配為主。在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一般不低於代表名額總數的三分之二。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第五條 分配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對所轄各行政區域應當設立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使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地區基本名額數總額一般占代表名額總數的百分之十至十五。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不設立地區基本名額數。
第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的其他應選代表名額數,主要包括由本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提名,分到各選舉單位選舉的代表名額;保證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或者少數民族較多而人口較少的地方依法應選的代表名額;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較集中地方的適當調劑名額等。其他應選代表名額數一般不超過代表名額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 分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人口數,依據統計部門的人口統計、公安機關戶籍統計數據為準,根據常住人口數與戶籍人口數加權平均計算。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同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辦法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在我就分配辦法草案及其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起草分配辦法的背景及依據
2010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進行了修改,特別是對代表名額分配及選舉的原則作了重大修改,即按照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的要求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選舉法第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此外,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及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分別通過了《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等有關法律檔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還就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工作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為了確保修改後選舉法的正確實施,保證全省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工作依法進行,同時做好今年(2012年)底至明年(2013年)初即將進行的省及部分設區的市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依據上述法律和有關指導性檔案,並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安徽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分配辦法)。
二、關於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的總體要求
依法做好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認真貫徹實施修改後的選舉法,落實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要求,科學合理地分配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代表的名額,體現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則,確保代表名額分配工作依法有序、平穩順利進行。
三、關於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的具體分配
1.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的構成。選舉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參照此規定,分配辦法草案規定,“各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應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三部分構成”。
2.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代表名額數。選舉法第十四條中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按照上述規定,分配辦法草案規定:“分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應當以按照人口數分配為主。在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一般不低於代表名額總數的三分之二”。
3.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分配省和設區的市人大代表名額,對所轄各行政區域一般應當設立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使所轄的下一級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上一級代表,以保障所轄各行政區域在上一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關於地區基本名額總數所占比重,分配辦法草案規定,“一般占代表名額總數的百分之十至十五”。各地可以結合本地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城鄉人口數量和所轄下一級行政區域的數量等因素,予以確定。
4.其他應選代表名額數。省和設區的市人大代表名額中的“其他應選代表名額數”,主要包括由本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提名,分到各選舉單位選舉的代表名額;保證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或者少數民族較多而人口較少的地方依法應選的代表名額;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較集中地方的適當調劑名額等,“一般不超過代表名額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5.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不是按照地區進行選舉,因此不設地區基本名額數。其代表名額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分配到各選區。
四、關於分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的人口數依據
為了更好地反映各行政區域人口分布的實際狀況,分配辦法草案規定,分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的人口數,“依據統計部門的人口統計、公安機關戶籍統計數據為準,根據常住人口數和戶籍人口數加權平均計算。”
以上說明,請連同分配辦法草案一併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