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

2013年10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秘〔2013〕165號印發《安徽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該《規範》分總則,統計機構、人員及工作條件,統計報表制度,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統計資料管理,附則6章22條,由安徽省統計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秘〔2013〕16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10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0月24日
通知,規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統計機構、人員及工作條件,第三章 統計報表制度,第四章 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第五章 統計資料管理,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鄉級統計工作規範和安徽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的通知
皖政辦秘〔2013〕16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統計局制訂的《安徽省鄉級統計工作規範》和《安徽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0月24日

規範

安徽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化建設,確保統計源頭數據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納入安徽省企業一套表統計制度範圍的所有聯網直報企業(以下簡稱為企業)。從事企業一套表統計制度規定業務活動的事業單位和其他納入統計範圍的企業,參照執行本規範。
第三條 企業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完成政府統計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二)協調企業內部相關部門的統計工作,準確、及時、全面上報統計資料。
(三)管理與統計數據形成有關的原始記錄和證明材料,建立健全統計台賬。
第四條 企業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二章 統計機構、人員及工作條件

第五條 企業統計工作,業務上受所在地政府統計機構或鄉鎮指導。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統計工作第一責任人,必須支持統計人員依法統計。
第六條 企業應根據統計任務需要設定統計機構或者明確有關機構承擔統計工作,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指定企業統計負責人,並將統計負責人名單報所在地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第七條 企業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變動,應提前確定接任人員並辦理統計工作交接手續。
第八條 企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或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參加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和統計繼續教育。
第九條 企業必須配備至少1台計算機用於統計工作,並按照統計機構要求實現統計數據網上直報。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實現內部統計自動化網路管理。
第十條 企業應制定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和考核辦法,並對工作優秀者表彰獎勵。

第三章 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一條 企業應認真執行下列三類統計報表制度:
(一)政府統計報表制度,指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依法制定的各類統計調查制度,包括經常性統計報表制度和普查報表制度。
(二)行業主管部門統計報表制度,指經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批准,由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制發的各類統計調查制度。
(三)企業內部報表制度,指企業為滿足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根據原始記錄加工、整理形成的各類內部報表。
第十二條 企業有權拒絕填報未經政府統計機構批准的非法統計調查表,並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
第十三條 企業統計報表必須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統計人員按照統計報表制度要求編制統計報表,統計負責人審核統計報表,並經企業主要負責人確認簽章後,由統計機構或者承擔統計職能的機構統一歸口上報。
第十四條 統計人員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時間、方式等要求上報統計報表,並及時列印留存。統計數據上報後,統計人員對上級統計機構查詢的數據應在規定時間核心查,出現差錯,及時更正。

第四章 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

第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管理和政府統計需要設定原始記錄,確保上報的各項統計數據數出有據。原始記錄的內容應包括記錄的名稱、具體業務活動內容及相應數據、填制單位、填制日期、填制人簽章等。
第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統計機構的具體要求建立健全統計台賬。統計台賬內容應包括台賬名稱、指標名稱、計量單位、報告期、填制單位名稱、填制人姓名、統計負責人姓名等。
第十七條 原始記錄必須憑證齊全、記錄真實、填寫及時、計量準確,實行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歸口管理。統計台賬的數據必須與原始記錄和統計報表相銜接。統計台賬的登錄應做到準確、及時、連續、完整,便於查詢。手寫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應字跡工整,電子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應及時備份。

第五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十八條 統計資料包括統計調查中取得的原始資料和經過整理匯總的綜合統計資料,具體包括原始記錄、台賬、統計報表以及委託統計代理契約等統計工作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原始資料及台賬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匯總性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企業的籌建、發展、變動等重大歷史沿革統計資料一般應永久保存。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企業和個人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統計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由安徽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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