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金寨等縣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金寨等縣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198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金寨等縣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4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4年12月20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討論決定:金寨、霍山、岳西、太湖、東至、祁門、休寧、歙縣、績溪、宿松等十縣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延長辦案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辦理,即偵查羈押期限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審、二審期限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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