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國小辦學行為規範(試行)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大力實施素質教育,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幼稚園管理,規範辦學行為,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國小管理規範辦學行為指導意見》,制定本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中國小辦學行為規範(試行)
  • 發布時間:(2009.6.11
  • 地方:安徽
  • 類型:學校規範
(2009.6.11.)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大力實施素質教育,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幼稚園管理,規範辦學行為,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國小管理規範辦學行為指導意見》,制定本規範。
一、規範招生行為
1.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劃片免試就近入學,不得違規提前招生和舉行任何形式的選拔性考試。及時根據生源變化情況調整學校招生範圍,每年向社會公布行政區域內劃片招生範圍、時間、計畫及有關要求。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學區範圍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有效化解擇校現象。擇校生不得突破省規定的比例。
2.普通高中招生實行屬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校不得擅自組織任何具有招生性質的面試、測試等活動;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發放錄取通知書。普通高中招生嚴格執行“三限”政策,嚴格執行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畫,擇校生比例不得超過當年本校招生計畫總數的30%。任何學校不得以借讀名義接受計畫外的“擇校生”,不準安排計畫外的插班生。省級示範高中招生指標按不低於省規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區域內各國中學校,其中,國中階段非本校學籍且學習時間未滿二年的學生,不得享受本校示範高中分配指標。普通高中招生堅持全面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逐步加大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在招生錄取中的權重。
3.中國小招生實行“六公開”原則,即:公開招生政策、公開招生計畫、公開招生範圍、公開招生程式、公開錄取方式,公開錄取結果。所有要求公開的內容必須在當地的主流媒體、教育網站、學校公示欄等公布,自覺接受社會和學生的監督。
4.加強招生宣傳管理。招生宣傳由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和實施。招生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布或宣傳本校中考、高考成績;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聞媒體、宣傳車、懸掛橫幅等各種形式宣傳炒作高考升學率、中、高考狀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學生、社會發布其他各種虛假宣傳資料和信息。
5.強化中國小學籍管理。嚴格執行安徽省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等各項管理制度,積極推行學籍信息化管理,配備專(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建立紙質和電子學籍檔案。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塗改學籍檔案者,教育主管部門將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
二、規範辦校辦班行為
6.控制班額和班級數。國小每班不超過46人;國中不超過50人;普通高中不超過56人。辦學規模適度。
7.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均衡配備教師,均衡編班教學,保障學生受教育權利。
8.嚴禁公辦學校校內設定民辦校或民辦班。普通高中在招生計畫未完成的情況下,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招收復讀生。示範高中嚴禁在校內辦復讀班和招 收復讀插班生。畢業年級教師不得擔任復讀班的教學和管理工作。禁止中國小為社會上各類補習班提供教學設施或場地。
9.幼稚園舉辦特色班、興趣班、實驗班,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10.對外聯合辦學必須遵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履行審批手續。依法加強對中外聯合辦學機構的監管,落實國家課程標準,完成各項教育教學任務,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
三、規範教學行為
11.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頒課程方案,落實課程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開展教學活動,按規定開齊開足課程,不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嚴禁隨意提前結束新課。高度重視信息技術、藝術、體育與健康、綜合實踐活動課等項課程的開設,並納入學生學業水平考試評價之中。
12.確保節假日師生的法定休息時間。嚴禁中國小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長委員會、培訓中心)利用寒暑假、雙休日組織學生有償補課。高三畢業班因大型活動耽誤課時完不成教學計畫,確需補課,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學校可安排適當的時間進行補習,但補習的時間不得超過因大型活動耽誤的課時。
13.科學安排作息時間。走讀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時間,國小不超過6小時,國中不超過7小時,普通高中不超過8小時。晚間、雙休日和其他法定節假日不上課。學生每天集體體育鍛鍊不少於1小時。睡眠時間,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少於9小時,高中不少於8小時。寄宿制學校學生晚自習結束時間,國中不晚於21點,高中不晚於22點;早上統一起床時間,國中不早於7:00,高中不早於6:30。保證學校開展團隊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時間。
14.嚴格規範日常考試。不組織、不參加未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各種統考、聯考或其他競賽、考級等活動。全面推行日常考試無分數評價。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學生學業成績與成長記錄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考試內容不超出課程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出偏題、怪題。嚴禁公布學生考試成績,不以考試成績或升學率給班級、學生排列名次。不得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和安排座位、考場。
15.未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各種競賽活動,更不得“以賽促銷”、“以賽代銷”。各類競賽、考級活動要堅持學生自願參加的原則,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不得增加學生的學業和經濟負擔。各種學科競賽、特長評級納入學生綜合評價,但不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錄取相掛鈎。
16.學校統籌各學科教師作業布置,控制作業數量,教師要精選作業內容,提高作業質量。國小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家庭作業控制在每天1小時以內;國中家庭作業控制在每天1個半小時之內。高中布置作業要涵蓋所有學習領域且總量不超過2小時。提倡布置探究性、實踐性的家庭作業。
17.幼稚園不得參加任何收取參賽費、展示費等費用的競賽、比賽、展演、展示等活動。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團體、組織及個人在幼稚園開展課題研究和教育教學實驗。研究和實驗活動不得收取費用和推銷產品。嚴禁幼稚園以聯合、加盟、連鎖等形式參加教育行政部門以外的其他社會機構、集團及個人的實驗、培訓等活動。
四、規範收費行為
18.貫徹落實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各項政策,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等所需的合理支出從公用經費中開支,不得自行以各種形式向學生和家長收費。普通高中、幼稚園嚴格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中國小、幼稚園不得舉辦以收費為目的提高班、特長班、競賽班、雙語班、蒙氏班等。
19.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做到收支兩條線。按規定代收費的,及時結帳,結餘費用及時退還給學生。杜絕學校設立小金庫和賬外賬,嚴禁擠占、挪用教育收費資金和學校資源。
五、規範教師行為
20.加強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21.加強管理,嚴禁教師對學生實行有償家教、有償補課,不私自在校外兼課、兼職,不組織學生統一征訂教輔材料。教師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學生,不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關心幫助學習困難的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提倡教師利用課外時間免費為學生補缺補差,其教學時間可計入教師的工作量,作為工作考核內容之一。
22.建立科學的教師評價體系,綜合考慮師德表現、工作態度、專業發展、工作量、工作難度和工作實績等方面因素,科學評價教師工作。
六、規範教材管理
23.嚴格教學用書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在省教育廳公布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中按照規定的程式選用教學用書,不得選用目錄之外的教學用書。
24.嚴格教學輔助資料選用。進入學校使用的學生印製作業必須經省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學生印製作業選用在市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本著公開、公正的原則,由相應的教育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在省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範圍內投票確定推薦版本,在公示後由學生自願購買,不得強行組織學生集體徵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印製作業每生、每學期、每學科不超過1套,普通高中學生印製作業根據實際情況每生、每學期、每學科可以選用1-2套。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採取招標等公開公正形式確定選用學生印製作業。
學校選用的專題教育讀本,必須經省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審查通過,作為學校圖書館用書,所需費用列入學校公用經費預算開支,不得強制學生個人購買,也不得代為統一訂購。
25.幼稚園幼兒不得使用教材、課本以及以操作材料等名義出版的變相教材、課本;幼稚園園長和教師不得參加涉及幼兒教材、課本等幼兒用書宣傳、推銷、推介等的研討、培訓、考察、交流等活動。幼稚園教師教學用書需經省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
民辦學校除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要求外,均按以上相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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