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屬寄宿制學校晚自習管理辦法

經合肥市教育局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合肥市市屬寄宿制學校晚自習管理辦法》印發。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屬寄宿制學校晚自習管理,滿足學生學習需求,促進學生健康、全面、可持續發展,根據《安徽省中國小辦學行為規範(試行)》(教基〔2009〕11號),結合我市市屬寄宿制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屬寄宿制學校應當實行學生上晚自習制度,教師應當為學生提供答疑輔導,幫助學生掌握學習方法,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條 市屬寄宿制學校要高度重視晚自習管理工作,建立晚自習管理制度,制定學生晚自習輔導和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健全晚自習工作應急預案,層層分解任務,做到責任到崗、到人,確保上晚自習學生在校期間及上下學的安全、有序。
第四條 寄宿學生應當到本校內教室上晚自習,有特殊情況的除外。走讀學生在本人自願和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到學校上晚自習。
第五條 市屬寄宿制學校要切實保證學生的睡眠時間,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非畢業班每周上晚自習不得超過5晚,畢業班每周上晚自習不得超過6晚。晚自習結束時間均不得遲於22:00。
第六條 根據上晚自習班級規模,合理安排輔導教師。實行學校中層以上幹部晚自習帶班值班制度,帶班值班幹部數每晚不超過5人。
第七條 晚自習期間,輔導教師履行紀律管理、安全管理職責,對上自習的學生進行考勤,答疑解惑,但是不得上新課;對因特殊原因離開教室的學生要進行確認,並與宿管人員或監護人對接;對突發事件要按規定處置並上報帶班值班幹部。帶班值班幹部負責對輔導教師進行考勤和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晚自習結束後,輔導教師和帶班值班幹部要確認上晚自習學生安全離開教室,對未按時回到宿舍或到家的學生進行追蹤;發生安全事故的,要立即進行處置。
第八條 晚自習期間,對擅離職守、在崗不履職的輔導教師、帶班值班幹部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條 為保障寄宿制學校晚自習正常進行,適當增加公益二類市屬高中績效工資總量,用於晚自習輔導教師、帶班值班幹部補貼,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預算保障。
第十條 市屬寄宿制學校要切實加強晚自習輔導教師、帶班值班幹部考核,在分配補貼中堅持多勞多得、不勞不得、優績優酬,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一條 市屬走讀制學校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寄宿制學校晚自習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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