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市加強和改進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實施意見

安寧市加強和改進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實施意見由安寧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寧市加強和改進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實施意見
  • 地點:安寧市
  • 類型:地方法規
  • 內容:改進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規範農村喪葬行為,鞏固殯葬改革三個“百分之百”成果,依據《昆明市農村公益性公墓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檔案,結合安寧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農村公益性公墓規劃統籌機制、經費投入機制、管理運行機制,以標準化、生態化建設和規範化、制度化管理為目標,促進農村殯葬事業在殯葬資源配置、殯葬服務品質、殯葬救助保障等全面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統籌兼顧,服務大局。全市農村公益性公墓規劃、建設,兼顧經濟發展水平、喪葬習俗和各街道辦事處發展實際,服務於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按集鎮總體規劃,科學規劃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節約用地,集中發展。
(三)依法行政,規範管理。認真貫徹殯葬法規政策,加大殯葬制度建設和創新力度,規範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進農村殯葬事業健康發展。
(四)以人為本,為民服務。從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和願望出發,以方便民眾為前提,不斷提高殯葬服務、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農村民眾喪葬需求。
(五)合理開發,保護生態。充分利用農村公益性公墓資源,合理開發,注重保護自然環境,突出生態化建設。
(六)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各街道辦事處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的主導作用,注重發揮市場調節作用,積極發動農民民眾廣泛參與。
三、改擴建農村公益性公墓
(一)改擴建標準
農村公益性公墓改擴建要堅持“以綠色為基色,以園林為載體,以文化為靈魂”的理念,要以六化的標準進行改擴建(公園化、園林化、標準化、生態化、人性化、規範化),要依山就勢,對原有的喬木做到不砍伐,儘量保留灌木,因地制宜的改擴建,不得破壞原生態進行大規模的開發,堅決杜絕以犧牲環境改擴建公墓的做法。具體標準:
1.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積(指硬基面積)每穴不得超過1平方米;
2.墓碑高度不得超過80厘米、寬度不得超過60厘米,不準建石圍欄;
3.墓區內以400個墓位為一個單元,單元與單元之間用喬木或者道路隔開,隔離頻寬度不得低於60厘米;
4.墓與墓之間的灌木隔離寬度不得低於40厘米,墓前通道寬度不得低於80厘米,墓後綠化區寬度不得低於60厘米;
5.綠化面積不低於總面積的40%,其中喬木種植率不得低於80%;
6.墓區道路符合有關技術規範,設定標誌標牌,配備停車場;
7.管理用房、祭掃場所、消防安全等設施和設備齊全。
新建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標準與改擴建標準相同。
(二)改擴建資金
農村居民公益性公墓的改擴建資金主要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籌集,不得向村民攤派。農村公益性公墓改擴建竣工後,由市民政局牽頭,市發改局、規劃局、住建局、林業局、國土局等相關部門配合,經驗收合格後,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公墓改擴建墓穴位必須在100(含100個)以上,100個以下墓穴位以下不予補助。市級財政對每改擴建1個墓穴位補助200元,不足部分由各街道辦事處承擔。公墓改擴建可以接受社會的贊助,但不得以經營為目的進行投資和承包經營。
四、新建農村公益性公墓
(一)規劃選址
街道辦事處新建農村公益性公墓要根據集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街道人口發展,地域分布情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公益性公墓建設規模要根據轄區內人口數量,6‰的人口死亡率,項目推進墳墓搬遷情況進行規劃建設。選址要選擇荒山或者不宜耕種的瘠地,避開面山和飲用水源地,在背山和雨水收集區建設,儘可能地保護原有植被,依山勢、地形因地制宜建設,不允許大量取土、推土導致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情況出現。不能選址在“五沿”面山位置,即沿村莊周圍面山、沿集鎮周圍面山、沿公路面山、沿鐵路面山、沿河道水庫面山的位置,必須建蓋在背山一側,確保正常情況下視野範圍內看不到墓地情況。公墓初步選址確定後,由民政部門牽頭由規劃、國土、林業、住建、發改等部門對擬選址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審批程式
街道辦事處建設的農村公益性公墓項目審批,由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市民政局初審,送發改、規劃、國土、林業、環保、水務等相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審批,並報昆明市民政局備案。申請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市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並填寫製作的安寧市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申報表;
2.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安葬區域、建設資金、用地和規模等內容;
3.規劃設計方案(包含相關圖冊和規劃說明書);
4.相關管理制度。
(三)土地性質
農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可以從街道辦事處的集體公益性土地中調劑解決,也可以利用原有集體存量用地進行改造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質和用途不得改變。
五、規範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
(一)農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範圍
農村公益性公墓主要為當地農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安葬範圍必須是本街道辦事處的村民、失地農民。配偶一方為農村戶口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人員(含離退休)死亡後,可安葬在其配偶戶口所在地的農村公益性公墓。城鎮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死亡後,其骨灰需進入農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統籌安排。未經核准,不得向劃定區域範圍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
(二)農村公益性公墓收費
農村公益性公墓實行政府定價,分級管理。收費標準按照省發改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雲發改收費〔2009〕1482號)的規定,由各農村公益性公墓提供的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務成本費用經市發改局審核,報昆明市發改委審批。對一工一農的(一方屬工職人員的),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門可適當收取墓穴成本費和管理費經市發改局審核,報昆明市發改委審批。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農村公益性公墓財務收支情況的檢查,定期公開收支情況,接受民眾監督。
(三)農村公益性公墓標誌標牌設定
各農村公益性公墓標誌標牌設定要與公墓環境相協調、相統一。要在入口醒目位置設立公墓簡介,公墓管理規定,規劃平面圖和價格公示牌,公開墓穴價格和價格投訴電話。在公墓內分區分排分號設立標牌,讓祭祀民眾一目了然。標誌標牌設定材料依據傳統殯葬習俗,儘量避開不鏽鋼等鐵質材料,採用木製或仿木製等材料。
(四)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人員配備
1.管理人員要求。各農村公益性公墓根據建設規模,安葬數量等配備2~3人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實行契約制,契約期為三年。要求60歲以下,身體健康,國小以上文化,熱愛公墓管理工作。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認真考察確定,並與被選用人簽訂契約。
2.管理人員職責。各農村公益性公墓結合實際制定管理人員職責。主要職責包括:墓區內護林防火、祭祀用火,環境衛生清掃,監督落墓墓碑的高度和寬度以及是否按照順序號安葬,安葬人員基本信息的登記、歸檔、保存等。公墓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在職在崗,手機24小時開機,確保通信暢通。
3.管理人員待遇。各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人員工資待遇由市、街道辦事處各承擔50%。管理人員工資每人每月1000元,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為保持公墓管理的連續性和管理人員的穩定性,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自2013年起,公墓管理人員在本公墓工作滿一年的,經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於次年1月起每人每月正常增加崗位工資30元。對考核不稱職的,不予增長崗位工資。
4.管理人員獎罰。各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要與公墓管理人員簽訂崗位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要細化量化管理人員職責,年底對照目標責任進行嚴格考核,對工作表現突出的,予以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按照《契約法》有關規定堅決予以辭退。
(五)農村公益性公墓墓地管理
1.農村公益性公墓建立骨灰入墓安葬登記制度,實行墓地實名登記,如實填寫基本信息,及時發放《安寧市農村公益性公墓證書》,建立檔案賬冊,並對檔案永久保存。
2.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門憑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安排入葬。不得提前挑選、預售,嚴格按順序號安葬。
3.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和承包經營;轉讓、有獎銷售、炒買炒賣農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按照順序號安葬等。對出現的各類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國家、省殯葬改革相關法律法規和《昆明市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11號令)依法處理。
4.對在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市紀委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農村公益性公墓年檢
農村公益性公墓實行年檢制度。市民政局會同規劃、國土、發改、住建、林業、環保等部門對農村公益性公墓上年度使用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年檢合格的,在公墓合格證上籤署意見蓋章;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方能繼續使用。
六、加大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宣傳引導
為確保“三個百分之百”,特別是確保100%進公墓安葬,通過電視台、廣播、《今日安寧》等媒體,大力宣傳殯葬改革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各項規定以及我市殯葬改革的各項優惠政策。各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利用殯葬改革宣傳月,“冬至”、“清明”以及趕街日等時機,大量發放《安寧市殯葬改革宣傳材料》,滾動播放殯葬改革錄音,主動接受民眾諮詢,引導廣大民眾摒棄陳舊的喪葬觀念,接受現代文明喪葬的新思想、新理念。通過層層深入廣泛的宣傳,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營造濃厚的宣傳氛圍,真正做到殯葬改革各項政策規定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深入人心。增強廣大民眾對殯葬改革的認同感,提高廣大民眾遵守殯葬法規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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