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部分條例的決定

2011年3月4日孟村回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部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孟村回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6.27
  • 實施時間:2011.06.27
(2011年3月4日孟村回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新修訂的《孟村回族自治縣教育條例》、《孟村回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5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
2011年6月27日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經對自治縣現行條例進行清理,孟村回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決定:
一、刪除《盂村回族自治縣教育條例》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
刪除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二、對《孟村回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行政事業性收費已被取消或修改的規定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對縣城規劃區內新建、擴建的非住宅建設項目和沒有納入縣城綜合開發的住宅建設項目,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對下列條例中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不銜接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對《孟村回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條修改為:“縣城總體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縣城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縣城總體規劃確需進行局部調整的,經上一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准機關備案。
對縣城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進行重大變更時,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3、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縣城規劃一經批准,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定期檢查縣城總體規劃的分步實施情況,並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准機關報告。”
4、將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孟村回族自治縣教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非義務教育學校應當按國家規定收取學費、雜費,並按規定填寫收費卡;向社會公開,不得自立名目或超標準收費。”
2、將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的“縣、鄉(鎮)人民政府”,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
3、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孟村回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引用的上位法名稱變更作出相應修改
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阻礙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的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0526(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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