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依據
《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規則》、《湖南省土地登記辦法》、《湖南省土地登記辦法實施細則》《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83號)、《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收費依據
湖南省物價局檔案湘價費【2012】87號、湘價服【2004】155號
相關資料
申請人身份證明 1份
離婚協定書 1份
土地使用權證 1份
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1份
已更名的房產證(原、複印件) 1份
許可程式
一、受理
(一)崗位責任人:政務服務中心62號視窗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有關法律政策規定,查驗申請資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辦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或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5、填寫《業務受理通知單》,並移交土地礦產發證中心。
(三)時限:即時。
二、權屬審核
(一)初審
1、崗位責任人:發證中心承辦人、發證中心負責人、地籍科負責人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崗位工作人員對離婚協定、法院判決書、土地權屬、使用期限等逐項進行全面審核。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2)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不予辦理的意見及理由,並將申報資料返回視窗,退給申請人,收回《業務受理通知單》;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呈報行政審批科審核。
3、時限:6個工作日
(二)審核人批准
1、崗位責任人:行政審批科負責人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符合登記要求的,簽署同意登記的相關意見交發證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登記註冊。
(2)、不符合登記要求的,在《土地呈報登記表》上籤署不同意辦理土地登記的意見及原因,並將申報資料返回視窗。
3、時限:1個工作日
三、註冊登記
1、崗位責任人:發證中心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卡、簿、冊填寫、組裝規範、正確。
3、時限:2個工作日
四、核發或更換土地證書
1、崗位責任人:發證中心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土地登記卡的內容填寫(列印)土地證書,通知申請人繳款、領證。憑業務受理通知單和申請人身份證領取土地證,領證人簽收。
3、時限:1個工作日
五、整理歸檔
註冊登記後,將發證資料按要求移交給局檔案室整理歸檔。
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周五下午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