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居民離婚登記是由各區、縣(市)民政局受理。
事項名稱,承辦單位,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辦理依據,
事項名稱
鶴崗居民離婚登記
承辦單位
各區、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本轄區的常住居民,即戶籍在本轄區內);
2.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在本轄區內婚姻登記處辦理;
3、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4、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5、雙方目前仍然維持婚姻關係;
6、雙方自願離婚;
7、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所需材料
1 、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
2 、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身份證過期 、損毀 、遺失的,請先到公安部門補領新的身份證或是臨時身份證。
3 、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 。
4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理程式
1、查驗證件和證明材料;
2、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3、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定內容的意願;
4、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5、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定上籤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定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6、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定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7、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辦理時限
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