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確保政府投資資金安全,規範政府投資建設行為,提高政府投資建設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和《審計署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審辦投發〔2019〕95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6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婁底市審計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市本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市本級重大項目及市人民政府交辦的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監督。對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中央、省屬駐婁單位的建設項目,根據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進行審計監督;本市有權機關交辦對中央、省屬駐婁單位項目的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下列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但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含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三)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社會公益性投資的;
(四)使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出售國有資產及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的;
(五)契約約定由市審計局審計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政府性資金或資產。
第四條 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和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取得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發改、財政、住建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政府相關要求對政府投資項目依法履職,協助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為政府投資項目預(結)算審計、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跟蹤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其他專項審計及審計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完成上級審計機關及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為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購買中介進行結(決)算審計提供服務;
(二)為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結算審計的資料管理提供服務;
(三)為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審計結果的核查和參審質量的考核提供服務。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審計,指審計機關對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預算進行審計,建設單位應在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評審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立項批覆、設計圖紙、施工圖預算、財評結論(含相關電子文檔)等資料報送審計機關。
第七條 重大建設項目的全過程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項目前期、實施及竣工等各個階段全過程同步實施審計監督。市審計局根據市政府的安排將重大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列入年度項目計畫,依法依規進行審計監督,出具跟蹤審計報告,及時發現問題,提出合理、可行的審計建議。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審計,是指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或年度終了時,與建設單位辦理的工程價款結算的審計。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審計採用政府購買社會中介服務的形式,以中介機構出具並經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核查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由市審計局統一組織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審計購買中介、資料管理、成果核查、質量管理,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一)統一收集結算審計資料。建設單位應向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報送完整、真實的結算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不得拒絕、拖延、謊報。審計過程中,不得隨意增減結算資料,中介機構不得要求建設、施工單位私自增補資料,如因審計需要確需增補,應書面致函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按統進統出的原則收集管理。
(二)統一購買中介服務。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選擇技術雄厚、服務優良、信譽較高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審計。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自收到建設單位完整的結算審計資料後,按隨機抽取的原則選擇中介機構,並依法簽訂契約,對中介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進行明確約定。中介機構依法獨立出具結算審計結論,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結論應統一報送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進行核查,未經核查不得將審計結論報送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不得自行委託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結算進行審計。
(三)統一對中介機構結算審計結果進行核查。按照“凡投必審、凡回購必審”的原則,市審計局應對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結算審計結論進行全面核查。為提高審計效率,審計核查可按簡易審計程式進行。
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聘請專家為審計核查提供服務,審計核查中發現問題,應向市審計局出具核查報告。市審計局覆核後向中介機構出具審計核查意見,參審中介機構應嚴格依法依規依程式按審計機關核查意見調整審計結論,調整後的審計結論作為最終結算依據;對核查未發現問題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將中介審計結論抄送建設單位作為最終結算依據。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應將所有審計項目中介審計結論及相關結算資料存檔備查。
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自接到中介機構審計結論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對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計核查意見;對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項目,在6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計核查意見。
(四)統一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監督。授權市審計局出台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購買社會中介服務考核監督辦法,加強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介機構的監督。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指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與建設工程直接有關的預算執行、建設程式、財政財務收支等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對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市政府交辦和問題反映較多的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一)建設單位應嚴格按《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核算,於編制竣工決算後(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應自財政或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竣工決算之日起)10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竣工決算審計的申請,市審計局對符合審計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分批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其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報送項目建設情況。
(二)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重點審計的事項包括:基本建設程式履行情況;建設管理制定和執行情況;概(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變動情況;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招標投標程式和執行情況;契約簽訂、履行及變更情況;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投資控制、投資完成和工程造價情況;工程質量管理和驗收情況;建設項目績效情況;法律、法規規定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三)建設單位應當按審計機關要求提供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相關的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四)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效益(績效)審計,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成果和消耗的人力、物資、資金進行分析,比較投入和產出,從而對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進行全面評價,提出審計建議,促進經營管理水平改善。
第十一條 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結)算審計,可由審計、財政、發改、住建等部門共同審定。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負責召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相關人員配合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與該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應當接受審計調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調整、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設計變更、隱蔽工程、現場簽證、特殊材料和設備定價以及技術諮詢等有可能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事項時,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程式報批,審計時,必須提供相關的批准手續。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投資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概算投資。未經規定程式批准的擴大投資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概算投資,審計時一律不予認可。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向有關部門通報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
第十六條 加強對政府投資審計成果的運用,切實提高政府投資審計效益。
(一)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審計結果作為項目招投標、投資控制、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二)政府投資項目竣工結算審計核查意見(結論)作為對中介機構參審項目質量考核的主要依據,考核結果定期抄送中介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三)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應當作為發改部門概算調整、財政部門決算審批、建設資金撥付和建設單位資產移交的依據;審計意見和建議應當作為有關部門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依據。
(四)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過程中發現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應依法依規予以制止,責令有關單位整改,發現違紀違法的問題應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查處,相關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將查處結果反饋給審計機關。
(五)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應向市政府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建議,不斷規範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情況,應列入市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向市人大報告,並列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對被審計單位領導幹部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加強對審計部門政府投資審計經費的保障。政府投資審計監督機構及審計機關聘請具有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所需經費,全額列入市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購買中介服務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必需的經費,參照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印發的有關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規定執行。財政預算內投資項目、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按建設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總預算的4‰扣繳市本級財政;使用自籌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送審金額的4‰上繳市本級財政,上述費用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以待攤投資列入建安成本,作為政府購買中介審計服務的專項經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如經費不足,由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違反有關規定多付工程價款的,責令予以追回。造成損失、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規劃、征地用地、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未經發改部門立項審批的;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和生產許可的;
(四)概算調整未按照規定程式報批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未按照審批檔案確定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實施建設的;
(六)重大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未按照規定程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八)發生工程質量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虛假簽證、虛假變更、虛列建設成本或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情節嚴重的;
(十)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代建等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不配合審計監督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審計機關移送相關部門通報批評,依法追究責任;上述單位和個人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被審計單位予以追回,並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因設計、勘察及監理等單位的過錯而造成政府投資項目出現重大預(決)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責成建設單位依法追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核查並向社會通告核查結果,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並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二)出具虛假審計結果的;
(三)經審計機關核查審計結果差錯率高出5%的;
(四)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的;
(五)與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串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六)有其他違紀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審計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二)索賄、受賄或者接受不當利益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四)對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全面履行監督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與被審計單位、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社會中介機構串通舞弊的;
(六)無故拖延導致規定期限內不能出具審計報告的;
(七)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逾期不執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決定的,由審計機關商請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並建議有關國家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應當追究相關領導幹部和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責任的,應當提出問責建議並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審計決定不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救濟途徑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婁底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婁底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
監督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婁底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婁底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6日
政策解讀
2020年4月8日,市政府印發了《婁底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婁政發〔2020〕3號),為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實施依據。為增進公眾對檔案的理解,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該《辦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4年,以婁底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出台了《婁底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婁政發﹝2014﹞9號),因規範性檔案五年有效期滿及審計署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要求糾正強制或變相強制“以審代結”的行為,2014年出台的《婁底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婁政發﹝2014﹞9號)已經失效。
為確保政府建設資金安全,規範政府投資建設行為,強化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建設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該《辦法》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三)審計署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審辦投發[2019)95號)
三、該《辦法》的起草過程
因2014年出台的《婁底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婁政發﹝2014﹞9號)已經失效,婁底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負責重新起草《婁底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在草案出台後,婁底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積極徵求市審計局班子成員及各業務科室意見,組織本局內部的傳閱會簽。在充分徵求意見後,形成初步的送審稿,於3月12日送達婁底市紀委監委、婁底市財政局、婁底市發改委、婁底市住建局等單位會簽徵求意見並對合理意見進行了全部採納。該檔案在2020年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上研究通過,政府常務會議要求對所有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凡投必審”的原則,審計部門應對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結算審計結論進行全面核查。
四、該《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該《辦法》界定了政府投資項目的範圍。具體包括: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資金等財政資金的;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但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含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社會公益性投資的;使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出售國有資產及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的;契約約定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政府性資金或資產。
(二)明確審計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中主要開展五大類審計,即: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審計、重大建設項目的全過程跟蹤審計、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審計、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效益(績效)審計,並對此五大類審計的專有名詞進行了解釋。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審計,指審計機關對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預算進行審計;重大建設項目的全過程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項目前期、實施及竣工等各個階段全過程同步實施審計監督;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審計採用政府購買社會中介服務的形式,以中介機構出具並經市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核查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按照“凡投必審、凡回購必審”的原則,市審計局應對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結算審計結論進行全面核查;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指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與建設工程直接有關的預算執行、建設程式、財政財務收支等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效益(績效)審計,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成果和消耗的人力、物資、資金進行分析,比較投入和產出,從而對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進行全面評價,提出審計建議,促進經營管理水平改善。
(三)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的相關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不得擅自擴大投資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概算投資;不得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對提供的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四)規定了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審計工作人員、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代建等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情形及處理措施,規定了審計機關應當辦理移送的相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