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從城市住房開發投資中提取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實施辦法

《婁底市從城市住房開發投資中提取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實施辦法》是湖南省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1年5月5日發布的一道法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從城市住房開發投資中提取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11年5月5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婁底市從城市住房開發投資中提取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實施辦法
財政會計
婁政辦發〔2011〕10號
湖南省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5-5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企事業單位:
《婁底市從城市住房開發投資中提取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實施辦法》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婁底市從城市住房開發投資中提取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城市住房開發項目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促進城市社區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公共文化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07〕21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婁底中心城區範圍內有住房開發投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其建設單位均應提取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
第三條城市住房開發項目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按住房開發投資的1%提取,提取方法為:住房建築面積乘以婁底中心城區上年度住房平均建設成本再乘以1%。婁底中心城區年度住房平均建設成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定期測算並公布。
第四條城市住房開發項目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代收。
第五條城市住房開發項目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主要用於文化、科技、體育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商相關部門制訂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第六條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城市住房開發項目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的提取、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住房開發項目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的提取、使用、管理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中共婁底市委婁底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婁發〔2005〕6號)第九條“凡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開發商要按0.3%的比例提供社區用房,或按提供辦公用房的建安造價實行貨幣量化”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